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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方性別有整體性偏見的作法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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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2 21:21 最後編輯日期:109-01-1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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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站律師您們好

    我是進駐於某間公司底下的廠商,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想請教一下,如果業主當初分發下來給我們進駐廠商的物品是沒有分性別而且是男女共用的,這些物品還是本屬於業主的,但是因為之後我們進駐廠商內部對一方性別有整體性的偏見,認為男性使用過的都比較髒臭,進而刻意將這些物品劃分性別使用,想請問這樣做可以嗎?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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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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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就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係指對”他人性騷擾”定義,此部分貴司就物品使用歸類,有無上開法文適用?尚非無疑,建議貴司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貴司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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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2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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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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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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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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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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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本案還有兩個問題想請教貴站律師

    1.想請問如果是依性別工作平法第9條,是否有違法呢?

    因為本案件所述的業主當初分發下來給我們進駐廠商的物品,是一系列有分尺寸且不分男女的工作服(只屬我們這家駐廠公司人員執勤實專用),這是否為法規所言的福利?即"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之內容呢?

    2.想請問在本案的"認為男性使用過的都比較髒臭,進而刻意將這些物品劃分性別使用",這一部份是否有歧視嫌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