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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議

  • 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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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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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您好我與小吃店的老闆因其胞弟向其討錢時說一句<過去的事不要再提>,他即罵我<長頭髮穿裙子的不得管事>和<你沒名沒姓憑什麼管>大發脾氣,我氣憤他曲解我的善意和以此為題發飆後躲入房間內,不理睬我的要求出面說清楚下,氣憤下丟塑膠碗在地。他出面後緊抓我的雙腕向下扯並拖行兩公尺,我因疼痛哀求其放手仍不放,后其胞弟出面制止才放手。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將告訴人之雙手壓制在桌上>和<告訴人因反抗而倒致受有傷害>與偵訊內容不符,且以被告是以正當防衛手段,依刑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為不起訴。我受傷醫療達三個月之久,且對方申請調解調解卻又不到不願調解檢察官以此作終結是不是有偏頗?我可以申請再議嗎?

  • 汪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