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nana 102-04-19 23:18

之前因上網販售用不到的假包包被警察買去,因而犯了商標

筆錄時警察問我包包是否要拿回去,我說我不要(怕還有後續問題所以不想拿)

民事和解了,刑事緩起訴期限也滿了

今日收到一張法院刑事裁定,但內容我真的不了解他想說的意思

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XX商標圖樣之大方包壹個,沒收。

裡面看不懂的內容有:

某年月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備告前案紀錄表在捲足證。複查扣案之仿冒XX商標圖樣之大方包1個…(中略)…子屬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物。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故聲請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請問整篇的意思是什麼?是要沒收那個包包嗎?但那個包包當初在警察那裏我沒有拿回來

現在要跟我沒收我也沒有了,還是此張刑事裁定只是單純告知我包包沒收了而已呢?

「扣案」之仿冒XX商標圖樣之大方包壹個,沒收。

以上供參。

nana 102-04-20 16:00
回覆 趙璧成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扣案」之仿冒XX商標圖樣之大方包 ... (恕刪)

.........還是不懂= =

什麼是扣案?

這個刑事裁定只是單純告知您目前被檢方扣押那個包包已經法院宣告由國家沒收加以而已,故而嗣後依法您即無法再對該扣押的包包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alex 102-04-18 20:22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但第二位檢察官卻起訴我傷害罪,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8 20:5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是有無正當防衛的問題,但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官網"。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07:0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警員既有到場,只需聲請傳喚該警員到庭作證,案發後經警員到場處理時,告訴人身體並無明顯外傷即可

mom 102-03-30 17:32

律師您好

我去年3月時因為藥事法,到今年年前整個程序才跑完,

包括偵訊.開庭! 結果就是緩起訴一年加10000元的罰款,

年前我已經繳納至指定帳戶去了!!!

這樣繳完罰款,也有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上面也有我的緩刑日期,

這樣是不是算整個案子就結束,不會再被重審了呢 ?

我只要等緩起訴期到就好了!

沒錯,只要在緩起訴期間沒有再犯罪、緩起訴沒被撤銷,期間過了就事

citybox 102-03-16 21:28

我之前是一名網拍賣家,之前被詐騙犯當做跳板而造成我被控詐欺並被凍結銀行戶頭.然後現在還要被告侵佔!想了解下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

角色:  A:騙子,  B:被騙者 , C:我 .

A在某網拍站上拍賣廉價機票,B跟他訂購, 然後A要求B將款項支付到我(C)的帳戶, 這時A在我的加入的網拍站上告知我款項已經支付及他訂購的物品,我確認金額跟他提供的轉出帳戶後五碼無誤後便將我所拍賣的物品寄給A. 交易完成.

但這時B並沒有收到他跟A訂購的物品,然後也聯絡不到A, 而因為B有我的銀行帳戶,因此B去報案. 想當然我的帳戶被凍結列為警示帳戶並被告詐欺, 經過我的舉證跟長時間的等待, 而我在此期間也因帳戶問題無法繼續進行網拍工作.最後法院寄來不起訴處分書,我也到警局申請帳戶解凍,本想說事情至此已經結束, 精神與經濟損失等等就當做是學次教訓不再計較. 

過了很長一段時間, B連續寄來數次存證信函要求我返還他被詐騙的金額,否則提告, 當然我不予理會. 心想我都沒因為你的貪心而對我造成的損失做任何賠償要求了. 但事實是, 竟然管區來敲門並交付一張 ; 侵占罪 的通知書, 並讓我在指定日期前往分局報到. 照理說我也是受害者, B被騙是幾千元,而我不計算交易物品,光是銀行被凍結以及期間無法進行網拍工作的損失等都已經超過十萬. 更何況我的名譽與精神損害. 

想請教諸位大律師,  依照不起訴書的內容跟我提供的證據已經很明顯表達我並非實施詐騙者而且並無犯意, 如果認定我需歸還,應該也扣除我銀行被扣的金額去償還了,但是並沒有.  因此他對我提出的 侵占罪 能成立嗎? 另外因為法律的規定,我反告他誣告是否成立似乎有難度, 但是現在主要是想對他提出損失賠償. 因為貪圖便宜而對我造成的損害.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50
回覆 citybox 的發言內容:

我之前是一名網拍賣家,之前被詐騙犯當做跳板而造成我被控詐欺並被凍結銀行戶頭.然後現在還要被告侵 ... (恕刪)

那您怎麼不還錢給對方?

citybox 102-03-17 20:5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我不是詐騙他的人,跟騙子也完全沒關係, 而且我也確實有出售記錄跟所有通連記錄都證明我是清白的, 如果我還他錢那我的商品金額誰還我? 我期間損失的傷害該用什麼名義去跟取回來? 被騙的人是貪圖便宜而遭到詐騙,就因為他貪小利而讓我必須去承擔損失嗎?        
    如律師大人所言~這筆錢我是必須要還的對嗎?
平安是福 102-03-10 02:11
收到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行政處分書.罰款一萬元.有異議30日內提出訴願書.
發生情形
1.本人100年從韓國帶回晚安面膜.買太多想說上網賣掉.約10幾瓶.每瓶約500元.賺每瓶不到100元.(看到好多人在賣.><)
2.去年衛生局發函叫我提出書面說明.說明書上我說本人真的不知道會違反.而且本人第一次上網拍賣化妝品也看到網路上一堆人在賣.想說賺點小外快.最後也說明本人以後決不再犯.
3.今年3月行政處分書上面要罰款1萬元.說我違反第6條+第21條規定.據第28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款.

提問
1.30日內的訴願書我要提出嗎.因為我真的沒賺多少.最多3000元以內.可以請衛生局再酌情把金額調降嗎
2.我在同一時間除了面膜.還有別的東西一起賣(他沒抓到).譬如化妝水.精華液..請問會再被罰N次嗎.
3.如果在FB上用代購方式.也會被抓嗎
4.可以有人告訴我哪種方式不會被罰.

謝謝各位大大><
小綺, 102-03-08 14:04

毒品案件,在101年月6日在家抽k煙被兒子聞到報警,同月20日在家第一次注射海洛英又被兒子發現報警,6日在警局做筆錄時因為當時意識不清楚,因我有長期再服用大千精神科的藥物,和止痛藥,所以我根本忘記在警局說過的話,只記得警方跟我說以自首辦,只是罰款而已,所以在十月12日收到處分書要罰款二萬還要上課6小時,因那時之前我都沒有碰海洛英,也因為是處分書所以沒仔細看我驗尿有海洛英陽性,所以第一次傳開庭是在十月24日,當下我以為是20日的案件,所以我承認有用海洛英,到第二次開庭(準備程序)是在12月6日,當時院方問我要不要認罪拹商,我請求法官再給我一次機會判緩刑,但法官不准,所以只好認罪拹商,以簡式審判程序判八個月,年過完就馬上收到執行傳票於2月19日要執刑,當天我去執行股申請延後准許後才聽到執行股的人告訴我好像還有一件案子正要起訴,結果他幫我查問到還有一件毒品案,一開始我不相信,結果他說是20日那天的案件,當下傻了,才知道原來我開錯庭,我氣憤的問他那我第一次開庭不是20日的案件嗎?若是6日那天我根本還沒用海洛英怎會驗有呢?更扯的是2月26日才收到101年9月20日的案件竟然還驗到甲基安非他命!想請問律師可以幫幫我該怎麼辦?我獨自一人要扶養我兒子,且他現在要考高中了,而我母子倆人是因我工作關係才在苗栗租房子,所以我若進監執行那我兒子獨自一人經濟生活費要怎麼辦?拜託律師你好心幫幫我,我該怎麼辦?(我長期吃憂鬱躁鬱症和安眠藥,也長期服用止痛藥,因為受傷過的舊病未能全癒,腰椎骨,腳踝,和偏頭痛,)ps.我是累犯,原本在去年四月時因安非他命判四個月,於去年111日要執行,我以為只有一條罪名,可跟法官求情緩刑,所以繳付十二萬易科罰金,誰知才繳完

1.很難想像 現在還有開錯庭這種事情 是否自己有誤會 可能先確認清楚 2.如果還可以上訴二審 還是先提出具體理由上訴救濟

Alan 102-02-24 12:44

一年多前,我服務的公家機關給我一個行政處分,要我繳回先前溢領的津貼,我按照該行政處分的指示,立刻返還。前幾個月,我才發覺那紙行政處分錯誤引用法規,害我多繳回了溢領的津貼,我要求機關返還溢繳的部分。我先申訴,機關自認沒錯,不願返還;再經過訴願後,訴願機關以我的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須於行政處分書送達後30天內提出),因此訴願不受理,但是在訴願決定書的理由中也指出原處分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為非法之所許,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自行撤銷。我服務的機關一直不願自行撤銷該行政處分,請問如果我要提起行政訴訟,在訴狀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才能要回我溢繳的錢。要寫成
(1)確認原處分違法

(1)撤銷訴願決定及撤銷原處分 (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1)撤銷原處分 (我認同訴願決定書的裁定,但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在吳庚老師的「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中,都沒提到這樣的案例,懇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你只要撤銷原處分,那就可以得到救濟了不是嗎,所以你可以只寫:原處分撤銷

不過,因為你已經超過法定的救濟期限,即便你的訴之聲明寫對了,法院還是會駁回你的起訴的。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http://taipei-bestlawyer.blogspot.tw/

ashley 102-02-20 16:38

律師您好:

表哥和女友去年因細故在車上發生口角爭執,在車子行進中其女友情緒激動鬆開安全帶欲跳車,表哥當時因擔心女友發生危險乃拉住女友,當日兩人情緒都不好,下車後各自散心走了一下,後來又一起回到同居處所,之後也都相安無事,大概二個月後兩人因個性不合就分手了。

之後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表哥才知其前女友對他提出傷害告訴,前女友向檢察官陳述表哥當時用右拳搥打她的肚子,而表哥並沒有對前女友動手,只是當時擔心女友安全才拉住她,女友身上也無任何傷痕。

近日檢察官已對該案件採不起訴,但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表哥才知道女友在事發的隔天立即到醫院就醫,但診斷證明書記載「左膝及右手背挫傷」,因受傷部位與女友描述被打部位明顯無法比對,且當時在車子行進中,基於二人安全,表哥必須拉住女友維護二人安全。

因此事件表哥受傷甚深,家人都為他抱屈,請問律師表哥可對前女友提出「誣告」嗎?成立的可能性有多高?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而前女友身上沒傷卻可以到醫院拿到受傷的診斷證明書,我們該如何救濟呢?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成立誣告的可能性,若要提告則要檢附相關證據及論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起訴處分下來之後,告訴人在法定期間七日內是可以聲請再議的,所以建議還是在確認告訴人沒有聲請再議或者再議被駁回再行提告會比較好,不然依照實務上的做法,不起訴處分沒有確定,誣告提告後也是不會開始偵辦的。(有聲請再議的情況下,地檢署會發函通知因告訴人聲請再議,依法將卷證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後高檢署則會就其再議聲請作出駁回或發回續查之處分,駁回則不起訴處分)

本件提出誣告當然有成立之可能,但實務上就誣告罪之認定有其標準,大致上就是要虛構事實來提告才會成立,這個部分主要可以看原檢察官對該案告訴人指訴的批駁內容來進行具體判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0 21:47

誣告是一個很難成立的犯罪,除非有切確證據證明對方說謊,不然不建議提告

vivityo 102-02-06 21:12

今天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上面寫7日內可再議.問題是過兩天就要過年,這7日從今天算是到下星期二,但從星期六到下星期二都是國定假日,等於是叫人2天內就要提出再議不是強人所難嗎? 再議遇到長假時,期限到底怎麼算?有法條規定嗎?

遇到假日就順延。依你所述,

就是過完年的禮拜一是最後一天。

jog 102-01-23 19:46
因為詐欺案(係是被告)

目前只開過偵查庭訊問

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文有)
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些的意思是?這個案件代表?

這個案件已不打算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

另外~因為這個案件還有其他被害人(此判決是有兩個告訴人)

若其他被害人也走了法律途徑

我還需要重頭開始.警局作筆錄->開偵查庭~之類的?




因為此案件我還有使用我先生的帳戶

導致他也成了被告

我先生這個帳戶是那兩個告訴人的其中一個

但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我先生收到的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這代表我先生沒事了嗎?
處分書前文有寫到我先生是屬於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他算是不知情的)

另外.我和我先生的判決書都未寫到

我和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則法官原則上即會依此作出有罪判決,通常也不會再開庭,且差不多一個月就會有結果出來.

二.而您先生既然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則代表檢察官查無實據,若告訴人未再議,則您先生的部分就會這樣確定下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原則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通常就沒有開庭即直接依簡易處刑聲請書的內容逕予為有罪判決,所以如果你認為偵查結果有問題要否認犯罪或者有證據聲請調查者,要儘速向法院具狀聲請開庭、調查證據,否則判決一下來,就只能提上訴來請求救濟了。其實,實務上不乏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最後判無罪的,所以對於偵查結果若有疑義,務必趕緊向法院具狀聲請開庭、調查證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102-01-02 11:19

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對方是在南部提告,而我將此案件聲請移轉到北部,

現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想對對方提誣告,請問:

對方是否也能將此案件移轉到南部?

案件管轄主要是以原就被,所以原則上案件會在被告的住、居所地進行。例外為犯罪地。

由於台端擬提告之案件為誣告罪,原則上除非對方之住、居所在北部,或者提告的地點在北部,否則原則上無法將案件移轉至北部。若擔心舟車勞頓,可先至鄰近警局提告製作筆錄,如經警方受理者,或可減少一次的出庭應訊。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刑事案件管轄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管轄 如果就你們案件看來 被告住所地在南部 當初提告訴也在南部(嗣後聲請移轉管轄) 確實有可能由南部法院管轄

小胖 101-12-19 17:08

我在年初被在手機店上班的高中好友詐騙帳戶,他跟我說他過年業績很糟請我配合演一場戲作業績給老闆看,他將他的錢匯進我郵局帳戶請我假裝去買手機,事後再將全新手機交給他私下轉賣,由於認識多年的好友再加上是他將錢匯給我而不是我匯出,當下毫無查覺被騙,直到被警方通知才知道其實這筆錢是他騙另外一位好友的PTT帳號在PTT假賣筆電的不法所得,被害人將錢匯進我戶頭,再由我交給了他...於是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警方調查後知道我們是一干好友被騙再加上騙人的到案說明後也坦承是他騙我們帳戶使用,於是案件移送地檢署時我是被列為關係人,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整起案件我都是不知情也不干我的事於是沒有傳喚我去,甚至是我主動去警局查詢才知道已經不起訴處分,妙的是騙人的那位他爸好像請了律師幫他脫困,整起案件最後演變成商業糾紛給付遲延和解了事,警察跟我說,法律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但你朋友沒有受到懲罰,他也不明白為什麼檢察官沒有追究他騙取這麼多人帳號目的,那我想說總算結束了只要趕快還我平靜生活,要解除警示帳戶才知道要不起訴處分書,但警察跟我說基於個資法不起訴處分書只有兩造當事人會收到,最後來是在警察背書下打電話給書記官協調才收到一份作為解除警示之用,我最後拿到的只有警局方面的公文,後來當我去郵局時才知道郵局的作業方式是當帳戶被警示他們就會終止該帳戶,錢也都沒了...他們的說法是前被拿去扣押給被害人真的是莫名其妙,因為整起案件我也是受害者,甚至犯罪的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了罪則獲得不起訴逍遙法外...反倒是我們還深陷餘毒之中,我於是很堅決請他們返還我的錢,帳戶沒有沒關係,但錢也是我辛苦所賺的...他們卻又再次要我拿出不起訴書證明,我該如何是好...我想再請問各位律師,當案子結束之後是否會對我往後的聯徵信用紀錄有不良影響,而當初害我們那麼慘的人,這7葛多月來我們所受的委屈跟誤解還有現實一點的求職不順利等等,難道他都不用負責嗎??懇請各位律師伸出援手<替在下解惑,感激不盡

kls0704 101-12-19 09:25

您好? 我有件傷害告訴的問題拜託幫忙.98年12月25日父親病重,發現父親在推入加護病房時其大陸妻(無台灣身份證)曾阻攔強迫爸寫下遺囑及未經父親同意將其活期存款帳戶提領一空.其貪得無厭,多次將我打傷.我提傷害告訴,100年1月士林法院開偵查庭,我因事未能出庭,寫了請假單,今年10月打電話給書記官才知道被告證據不足判了不起訴處分.書記官表示處分書已合法送達;但其間我都沒有收到任何信函通知,100年3月遷入汐止時有陳報地檢署但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要怎樣才能查到是誰簽收了處分書

傷害告訴有二張台北榮總驗傷單一張桃園市敏盛醫院驗傷單和照片等都還未做任何陳述. 我已寫假單+抱病.為何未審先判???

如何申請再議重開此案?可否推薦律師.

拜託

1.傷害罪部分再議時間只有七日 而且沒有證據 就算提再議 應該也是被駁回 2.可以考慮是否另起爐灶 朝偽造文書以及詐欺罪思考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9 22:05

您可以向檢察長寫信陳情,以確認是誰簽收。

cherie 101-12-13 12:25

在7月時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這樣應該可以去解除警示帳戶了吧?

1.一定要到原通報警局嗎(人住台北)?

一開始通知我去做筆錄的是屏東警察局,後來是嘉義?子分局(其實2間都是同一個案件同一受害人),解除警示帳戶是這2間都要跑去那裏解除嗎?(有點遠)...

2.解除完還需要去銀行及聯徵中心辦理解除嗎?

3.請問可否有較簡單的方式可以辦理?

ediechiu 102-08-02 02:40

板大您好

因為目前我也有遇到詐欺的狀況

(因個人無留意到買家有跟我聯繫導致)

想詢問您是通報後多久做筆錄

做完筆錄後多久開偵查庭?

開完偵查庭多久收到不起訴公文?

因為目前我還在等待中,所以整個人每天都過的很擔心

無法專心工作,可否麻煩您幫我解個答,謝謝!

cherie 102-08-08 15:02
回覆 ediechiu 的發言內容:

板大您好

因為目前我也有遇到詐欺的狀況

(因個人無留意到買家有 ... (恕刪)

通報後多久做筆錄?大概是過2個月後,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做完筆錄後多久開偵查庭?也是大概2個月後

開完偵查庭多久收到不起訴公文?3個月後

 

cherie 101-12-07 13:39
去年底因自己愚蠢被騙走了提款卡,結果造成今年警局法院跑不停,終於在7月份時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結果最近又收到一張被詐騙者的民事訴訟,被騙錢者被騙走200多萬,據說匯了好幾個戶頭(都不同人的戶頭),要求我要賠償她20萬元(匯入我的名字帳戶是20萬元)...下星期要開辯論庭....請問我該如何做,法官真的會要我賠20萬嗎?(唉~沒錢賠!!)..........急...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42

既然已經不起訴,表示你與詐騙集團無關,

對方提告民事部分請出具該不起訴處分書給法官看,主張自己不需負責

fufuchen 101-11-29 18:05
律師您好: 請問我的母親因在夜市(擦撞)某婦人,被告肇事逃逸,但當時母親並未察覺有擦撞到人,且警方調查也並未加速,因此一審收到公共危險罪不起訴處分書,又被檢查官提起公訴,這次被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也已服勞動服務40天。(未與對方和解,因對方開出20多萬的賠償金,母親認為太高)請問這次再上訴,若提出新證據,有可能更改判決嗎?或若判刑確定,就無法更改呢?
已經判決 也服勞役40天 案件不是確定了 是要提出什麼上訴? 應該是再審或非常上訴
boxbear 101-11-23 13:51

我之前被騙當了人頭

今年6月結案了 拿到了緩起訴處分書

但是我想解除警示帳戶的話就必須去申請結案證明書

地檢署的工作人員又跟我說我緩起訴未期滿無法申請

 

那我是否可以申請義務勞務修滿證明

可以的話請問要填寫哪張表呢?

 

 

 

boxbear 101-11-16 01:55

我問題是:Q1申請義務勞役結案證明書是要填寫哪張?

             Q2我是否要等待執行期滿(一年後)才能去申請結案證明書/義務勞役結案證明

             Q3最後請問一年時間是到明年6月或者是明年8月才算解除呢?

 

我被騙,當了人頭帳戶。

終於在今年6月底結案,

判決是緩起訴加上義務勞役,

而義務勞役是在8月完成。

完成後我要去申請警示帳戶解凍,

我先去了警察局,我拿了緩起訴處分書給他看,

他叫我必須再去申請"義務勞役結案證明書"給他看才可以處理後續事務。

但是我只有緩起訴處分書,就又跑去地檢署想申請結案證明書。

當下不知道要填寫哪張,詢問小姐後就幫我拿了結案證明書申請表給我填寫。

結果過了大約一個禮拜收到法院的信 打開一看又是緩起訴處分書

我馬上打電話去問,

幫我承辦的先生說:  我緩起訴時間還沒結束(緩起訴執行時間是一年)

                           無法申請結案證明書

阿任 101-10-24 17:50

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酒駕紅丹那時因為還在等法院通知而暫時沒去繳交

 

那現在收到不起訴書   監理所繳費會罰我逾期未繳嗎?

jason 101-09-11 17:03

各位及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弟去年發生了非常大,及不願意發生的,車禍事件

事情是這樣,我開車於西濱快速道路上(雙線),左邊有箱行大貨車,右後是我小客車,前方是綠燈

,但一摩托車騎士闖越紅燈,箱行大貨車發現急踩煞車閃過,但我視線被箱型大貨車擋住沒看見,因而閃避不及撞上,人最後送醫不治,我則輕傷車毀

當中有行車紀錄器拍攝證明我清白,今年六月行車鑑定報告判我無肇責,七月檢察官寄通知註明寫明不起訴,(收到通知時留下眼淚,證明真是上天有眼),而後續有收到通知對方上訴被駁回

小弟有一個疑問,因此往生者親戚(很強勢及不講理,過年還傳簡訊咒我往生者靈魂怎麼怎麼~~~不敘述),他們有錢有請律師告我,而現在我接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2.刑事責任沒有,會有民事責任嗎?3.需要有和解此案才可以告一段落嗎?

關於這件我自己人生重大的事,希望我自己能解決他及放下他

希望這方面的律師能幫我解答

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9-11 17:47

恭喜你,

不起訴處分效力比無罪判決還強,

加上鑑定報告對你有利,對方即使提告民事請求賠償勝訴機會也不大,

反倒你可以向對方家屬請求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及你的醫藥費用

 1.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再議駁回 交付審判駁回  原則上就確定告一段落

    除非對方有發現什麼新事實新證據  (機會很小)

 2.不過刑事沒有事情 未必等同於民事不用賠償

   畢竟民事法院還是獨立審判 不會受到刑事案件拘束

   只能說縱使對方提起民事求償  對方要勝訴機會應該很低

jason 101-09-12 16:2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恭喜你,

不起訴處分效力比無罪判決還強,

加上鑑定報告對你有利,對方即使提告民事請求賠償勝訴機會也不大,

反倒你可以向對方家屬請求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及你的醫藥費用

 (完整)

不好意思再次麻煩您

請問林律師

我這個案件所謂的"被害者",為年輕人還沒結婚

如果我向"被害者"家屬(親戚)請求車損賠償(輕傷無醫院證明只筆錄上說明)

1.這年輕人名下沒財產或身亡後轉移財產可以追朔到家屬嗎?

2.以往有這種案例向往生者家屬求償的嗎?

謝謝

ruby 101-09-07 08:15

你好

因去年前男友用很多藉口向我借錢大約10萬及一只白金戒指,我一直跟對方追討卻一直沒下文直到去年11月份實在是受不了了一直要不到錢,一氣之下我到警局備案告對方詐欺,今年3月/6月份各開過一次偵查庭,對方一直沒出現用工作忙碌理由請假,我昨天卻收到台北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分書,看到上面寫說我們陳述不一,我明明有證據他有拿戒指,檢察官只是依他在警局的筆錄作說明,就說我們陳述不一,對方獲得不起訴,我真的很憤恨,做錯事的人卻沒受到應該的懲罰,如果我想拿回那些錢,可以用走民事訴訟法?

 這本來就是單純民是借貸糾紛  最多加上感情問題

 檢察官不起訴應該是沒問題的

 還事先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吧

ruby 101-09-07 08:46

律師你好

那我要怎提出民事訴訟?直接去法院?

 準備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就可以

ruby 101-09-07 08:5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準備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就可以

 你好

起訴狀要去哪下載?有類似內容可以參考?..謝謝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7 09:1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vm0 101-07-31 15:10

您好 打擾到各位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的抱歉..
因為我之前買了個面紙盒(有lv圖案),結果太小了所以自己又從買個大的,結果小的那個想說沒有用,我也沒有多賺就是我買多少就賣多少($200),而且只有一個,所以放在網路上結果被抓了說違反商標><,因為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這麼嚴重所以很難過,去開庭態度也都很好..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之後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最後內容有寫到:
爰審酌被告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被害人公司授權代表黃**表示同意對本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屬公務電話紀律1份附卷可稽,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本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這代表他們有跟被害公司聯絡過了嘛..這樣是否後續還會有民事問題呢?.. 
也非常感謝各位非常有耐心的看我打完..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丁雅雅 101-05-22 22:36

請問各位律師~
之前無知侵犯到智慧財產權也已經開庭過,結果是緩起訴跟罰款。
當時被告知說等候繳費通知,但收到一份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內容有提到當初所說的罰緩金額,也有說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繳交被罰緩金額.
但無訴說繳費方式?也沒有提供電話可諮詢..

1.請問此份處分書是要表達什麼?

2.我該如何繳費?

王耀星 (Eric) 101-05-23 05:3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是一種暫時的不起訴處分;如果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至於撤銷緩起訴處分的原因有三:(1)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在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3)違反緩起訴處分中檢察官被告的要求,還請務必注意以上這幾點。

2.如果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有要求附帶繳費的條件,那緩起訴處分書中就會記載繳納的對象,如果仍有不清楚之處,您可以逕向書記官詢問。到時候會通知繳納對象及如何繳費之方式。還有務必記得要留下繳費證據,之後才有所憑據。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253之2、253之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汪汪 101-04-15 16:59

您好我與小吃店的老闆因其胞弟向其討錢時說一句<過去的事不要再提>,他即罵我<長頭髮穿裙子的不得管事>和<你沒名沒姓憑什麼管>大發脾氣,我氣憤他曲解我的善意和以此為題發飆後躲入房間內,不理睬我的要求出面說清楚下,氣憤下丟塑膠碗在地。他出面後緊抓我的雙腕向下扯並拖行兩公尺,我因疼痛哀求其放手仍不放,后其胞弟出面制止才放手。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將告訴人之雙手壓制在桌上>和<告訴人因反抗而倒致受有傷害>與偵訊內容不符,且以被告是以正當防衛手段,依刑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為不起訴。我受傷醫療達三個月之久,且對方申請調解調解卻又不到不願調解檢察官以此作終結是不是有偏頗?我可以申請再議嗎?

汪汪 101-04-15 16:55

您好我與小吃店的老闆因其胞弟向其討錢時說一句<過去的事不要再提>,他即罵我<長頭髮穿裙子的不得管事>和<你沒名沒姓憑什麼管>大發脾氣,我氣憤他曲解我的善意和以此為題發飆後躲入房間內,不理睬我的要求出面說清楚下,氣憤下丟塑膠碗在地。他出面後緊抓我的雙腕向下扯並拖行兩公尺,我因疼痛哀求其放手仍不放,后其胞弟出面制止才放手。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將告訴人之雙手壓制在桌上>和<告訴人因反抗而倒致受有傷害>與偵訊內容不符,且以被告是以正當防衛手段,依刑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為不起訴。我受傷醫療達三個月之久,且對方申請調解調解卻又不到不願調解檢察官以此作終結是不是有偏頗?我可以申請再議嗎?

林智群 (klaw) 101-04-15 18:18

如果你不服氣的話,要在接到不起訴書後七日內提再議,

不過再議成功機會不高,要有心理準備

MGG 101-01-03 15:43

問:我在網路拍賣商品,因為了省去刊登費,有在賣場中標示清楚,如下:

問題請問與答詢問。需另開賣場。 請勿直接下標。 請勿任意下標。 下標者代表同意以直購價800元購買。 下標金額後賣家以800元賣出此物品 請勿隨意下標,下標者即同意以直購價購買此商品 謝謝。請尊重賣場規定

後來有人以一元下標,我以結標處理。但是他只匯的金額為一元。
後續有通知他他搞錯金額了。他回覆如下:
不好意思~我真的沒看你賣場的說明,不過根據我在奇摩上查的資料顯示,是你違規了喔,請參考以下資料~謝謝
法律規範來說你已經犯法了!
1. 違反公平交易法:
結標頁面也是買賣契約書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一元結標應以一元賣出,
如不願賣出則有【銷售行為之欺罔】你犯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經公平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處字第00三號處分書
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惟該賣家並未依公平會上開處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予以處分,處以罰鍰。

2. 背信罪:
該物已由買家購入確在沒告知買家的情況下另外開賣場轉售,讓買家喪失權利。
你犯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詐欺罪:
你已收款卻不寄出物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假一元起標)
使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 侵占罪: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法院判給你的刑期及罰金,如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可不只這些金額。
我已將得標頁面和信件存檔備份了,希望你不會一錯再錯移除我的得標帳號陷自己於泥沼吧?
我不願在評價上與你筆戰污染自己版面跟傷害大家眼力,如果網路交易都像你如此不堪,以後買家將對網路賣家喪失信心與信賴,何等悲哀。
希望你能在三日內將物品完整的寄到我給你的地址,請勿另犯『損毀罪』收到物品將附上良好評價,靜候你的佳音

請問這樣算是我的錯嗎?我可以提出交易無效的權利嗎?
這樣以法律上會告的成嗎?
廖修譽 (yvesliaw) 101-01-05 10:02

1.如果你在交易條件寫的很清楚,雖然拍賣網站有他的規定,但是買家在交易時還是需要看賣家的附加條件的,否則有瑕疵的說成沒瑕疵,中古品搞成新貨,舊款弄成新款,即期品誤會還有很長期限,都是會產生問題的;所以你的交易條件說明,明顯是契約的一部分,而且買家也明確告知"他沒看到你的交易條件",顯然對此交易的契約內容有錯誤的認知(而且事實上有直購價800元的紀錄,依一般網拍的交易習慣,直購價即是代表該產品的價值),而且你已告知其匯款錯誤,已不接收其之匯款,有明確表示,對方向您說明的一些法條跟規定,因為每個個案狀況不同,也並不一定適用(不過顯然看起來買家是頗熟悉此道人士),所以您還是可以據理力爭;但是話說回來,您如果在頁面表明"一元"也可以買到,或者網站有明確規定不能自行訂立交易條件,而且您也結標了,並向對方表示契約成立,對方所引用的法條及規定就可能真的會適用到了

2.建議先把買家匯給的"一元",先匯回給他(甚至加倍以2元返還,還加上他的"匯費");如此一來,他也沒有受損,如果他真要告,在"損失"此點也沒有立場;不過網路上每種人都有,就用語及相關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小心為上!!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1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之訴、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係採訴願前置主義,從而,如不服原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以訴願書提起訴願,有關訴願應注意事項與訴願書格式可參考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訴願須知」。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可依行政訴訟第1、14、56、58條之規定,於收到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4條第4款) 提起訴願。又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人民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則可依行政訴訟第4、13、14、105、106條之規定,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以行政訴訟起訴狀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 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亞德 100-12-13 23:05
律師您好: 我有一件毒品的事情,對方告我引誘跟販賣.但經過多次地檢署檢察官的調查常記通知書來叫我去地檢署!! 但今天我收到一張(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這是關於毒品引誘跟販賣不成立的!! 這樣的話是代表沒事了嗎? 我可以反告他汙告嗎?
不起訴可能是因為你沒做,也可能是因為檢察官查不到足以起訴的證據。 如果對方的告發行為所陳述的都是事實,那雖然不起訴,還是不會構成誣告的。
亞德 100-12-13 22:52

我有一件毒品的事情,對方告我引誘跟販賣.但經過多次地檢署檢察官的調查常記通知書來叫我去地檢署!!

但今天我收到一張(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這是關於毒品引誘跟販賣不成立的!!

這樣的話是代表沒事了嗎?

我可以反告他汙告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Kiro 100-06-01 17:06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

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再議翻盤的機會不大。

Kiro 100-06-03 14: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 ... (恕刪)

所以陳律師是建議不要再議了嗎?

上述是刑事部份,那如果依我現在狀況去向這位電腦工坊老闆提民事賠償

是不是勝算也不大?

 

因為這樣子有點求償無門不知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忙解個解惑,謝謝

故鄉 100-04-25 21:31

【行政法律問題】警察開罰單有錯字,罰單有效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如果警察開罰單,在罰單上寫了很明顯的錯字,例如把紅燈的"闖"寫錯之類的,那樣這張罰單有效嗎(註一)?

【解析】

按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 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註二)、第101條定有明文,是行政處分無效,以行政處分 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為限,倘非重大明顯瑕疵,自非無效;若僅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則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本案,警察開罰單時,在 罰單上把「闖」紅燈中的「闖」寫錯,其僅為顯然錯誤者,尚非重大明顯瑕疵,該行政處分當非無效,處分機關亦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9月3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警察開罰單有錯字,這樣罰單有算嗎?
註二:另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之規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屬行政法理所當然,足資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5年02月09日95年度判字第00154號判決參照),特予敘明。
註 三: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6年01月18日 96年度判字第00043號判決:「次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之。』作成處分之機關發現原處分書記載之事項有顯然錯誤者,於不妨害原處分之同一性之前提下,自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本件被上訴人94年5月23日北市 衛一字第00號函係更正系爭92年5月20日北市衛一字第00號行政處分書之『事實』、『附註欄』內容所為之陳述,亦即就其處分書之記載認為顯然誤寫部分 予以更正,並未變更系爭處分之主旨及其處罰之法律依據,不足以影響原處分之同一性,尚無違法可言,合先敘明」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說出來,大家來說情話吧
8年來點滴在心頭,
只想對妳說:我真的很愛妳....

103-10-02 03:25

 你好

我想請問,罰單上路名不對,警察也可以任意更改,說其誤寫嗎?? 路名血不對算不算重大錯誤呢??

故鄉 100-04-25 19:09

【行政法律問題】什麼是「教示條款」?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親愛的法律達人大家好:記得行政法裡 有規定,在公家機關的栽決書上的最後一段,都要提示「如不服、應如何上訴、救濟...」,舉例如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之類的話語,不知道是規定在哪個法條呢(註一)?

【解析】

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 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 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當應 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事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行政處分並非當然無效,僅發生延長救濟期間為一年而已。
此種「不服行政處分等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載明,通稱「教示條款」(註 二)。教示條款亦見於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10條第3項:「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對於判決得上訴 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等,惟其間,「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之法律效 果略有不同(註三),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11月1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關於行政法栽決的最後一段字「如不服、應如何…」的問題,謝謝。
註 二:最高行政法院95年11月08日95年度判字第01805號判決:「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一)程序部分:有關當事人適格部分:本件上訴人起訴不 服之標的為第2次訴願決定,按該訴願事件係課予義務訴願,上訴人之訴願請求係求為命『被上訴人應依申請時之原有法規審核本案』,然訴願決定主文卻係命『桃 園縣政府應為准否之處分』,顯然訴願決定不利於上訴人,且該訴願決定之『教示條款』,明白記載『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95年 07月31日95年度判字第01206號判決:「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一)本件第2次訴願決定將被上訴人一再不為處分之事實棄置不問,而作成命被 上訴人於上訴人檢送申請書證後2個月內,對上訴人之請求作成准否之處分;惟上訴人係請求訴願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惟訴願決定僅係命被上訴人應於一定 期間內作成處分,綜合上訴人訴願之請求、訴願決定理由及其『教示條款』…」等參照。
註三:例如訴願法第92條第2項:「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 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雖與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相同,但與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4項:「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 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就有所不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7.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18:47

【行政法法律問題】違法之行政處分,訴願中得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不服行政處分,下一步當然是訴願、行政訴訟。請問各位於訴願中是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分?依據之法條為何(註一)?
【解析】
按 所謂行政處分,乃指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 使用者,亦同。」規定下之行政處分(註二);其違法撤銷,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第119條(註三)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其中之一情形,不得撤銷」外,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註四)後,原處分機關非不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註五),惟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註六)。
至於於訴願中,得否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 分?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提 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 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分別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是訴願中或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 定,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非不得自行撤銷行政處分。惟仍受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21條除斥時間之拘束,且該違法行政處分,在未經有關機關 依其法定職權撤銷前,不得否認其效力(註七),更應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8月3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行政處分是否可由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改寫而成。
註 二:訴願法第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亦同義。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參照。
註 四:有關法定救濟期間之計算,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 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15條:「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至遲誤前條之訴願 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 之訴願行為。」、第16條:「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 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17條:「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 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 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參照。
註五: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參照。
註六: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參照。至於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效力,除「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 其效力之日期。」外,乃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參照),其與行政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參照),及合法行政 處分之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參照),均有所不同,此點應予注意。
註七:行政 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最高行政法院63年09月12日判字第558號判例: 「行政處分除經有關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撤銷外,不得否認其效力。故已成立之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對於人民與國家雙方均有拘束力,不因法令變更而有所影響。」 參照。

故鄉 96-06-30 20:30

【行政法律問題】已繳納的罰鍰,可以討回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收到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內 容表示:1.請於收到本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繳清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2.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規定,自本處分書送 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這兩者期限都是30日,如果此時我依說明第2點,於30日內(例如第23天)時依法提起訴願,那我不會先去繳 納罰鍰,因為我訴願也有勝訴的機會,再依照第1點說明,超過30日我沒繳罰鍰,會不會因此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果會的話,則到時候我訴願勝訴(或甚至後來依 法進行到行政訴訟程序,我勝訴了),那被強制執行的部分要討回來不就有困難了(註一)?

【解析】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 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 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93條定有明定,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註二),從其規定」外,固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原行政處分之 執行,除「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或「行政法院亦依聲請停止執行(註三)」外,不因提起訴願而 停止。
是本案中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業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若並未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則本案中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自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罰鍰,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訴願後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被撤 銷,原行政處分機關免除訴願人之罰鍰,訴願人原繳納之罰鍰,就原行政處分機關而言,自屬公法之不當利得,原行政處分機關自應返還(註四)(註五);原行政 處分機關未返還者,訴願人自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 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之規定, 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或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註六)。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21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收到行政處分於期限內提起訴願而未繳納罰鍰,會不會被強制執行。
註 二:此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 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等。
註三:應注意 的是,人民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3年07月01日釋字第353號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修正前第十一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 止之』。依此規定,人民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 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必要時,得依訴願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之機關,停止其執行。如該機關拒絕停 止執行或逾法定期間不為停止執行與否之處置,聲請人自得於對原處分或原決定之本案爭訟中一併表示不服,如受有損害,並得依法請求賠償,尚無先行請求行政法 院停止其執行之必要。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十六號判例:『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若事件尚未 經再訴願程序,則既不許提起行政訴訟,自更不得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與上述意旨相符,並未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為謀公共利益與 個人利益之調和,而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又能釋明其一經執行將有不能回復之重大損害,應否許其在提起行政訴訟前,聲請行政法院就其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 狀態,應於行政訴訟制度改進時,一併循立法途徑解決之,以資兼顧,合併指明。」參照。
註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9年10月26日釋字第515號解 釋:「惟興辦工業人承購工業區土地或廠房後,工業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強制買回,若係由於非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者,其自始既未成為特 別公課徵收對象共同利益群體之成員,亦不具有繳納規費之利用關係,則課徵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前提要件及目的均已消失,其課徵供作基金款項之法律上原因遂 不復存在,成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依上開細則之規定,該管機關僅須以原價買回,對已按一定比例課徵作為基金之款項,不予返還,即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有違」參照。
註五:反之,行政處分並未撤銷,該罰鍰即非公法上之不當利得,原行政處分機關自不須返還,最高行政法院93年09月24日93年度判 字第1258號判決:「按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法規中,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授益處分之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關於納 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等規定屬之,無非就不同之態樣而為規定,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之際,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 之規定,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始足當之,其受領人因而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本件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 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其不當得利,依被上訴人主張,係上訴人計徵登記費及罰鍰,由被上訴人繳納之一部分。如果屬實,且依原判決認定該計徵登記費及罰 鍰為行政處分,而上開行政處分並未經上訴人撤銷,則被上訴人依行政處分之內容而繳納,上訴人亦依行政處分之內容而受領,似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判決未詳推 求,遽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為有理由,不無可議。」參照。
註六:最高行政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判字第17號判決:「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 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人民提起一般給付訴 訟乃基於公法法律關係,即應有公法法律規定為原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
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
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法律急救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熱
賣中
5.【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6.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勞工權益法律急救
站2,另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