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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全國花燈競賽,可以直接使用動漫圖案嗎?

  • 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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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17:34 最後編輯日期:109-02-1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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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個人為藝術教育工作者,在參觀2020台灣燈會時,發現國中組競賽區,燈王的造型竟然跟漫威 復仇者聯盟 完全一樣,甚至沿用標題如下:

      

    該作品與網路上漫威復仇者聯盟造型完全相同

    商品網站  正版授權

    https://www.rakuten.com.tw/shop/unipro-mall/product/100000011659366/


    該作品為競賽花燈,獲得全國國中組燈王,獎金5萬
    現在正在台中市票選 網路人氣花燈 
    網站如下:
    https://ivoting.taichung.gov.tw/4992D37F7E174C66ADE20A1CF93BFAD0
    運用元素幾乎相同,名稱也相同,而且還有獎金,
    請問這樣沒有侵權的問題嗎?
    因為學生詢問,比賽不是不能抄襲嗎?
    元素幾乎相同,只加了地球,鯨魚,海,就沒侵權嗎?
    連名稱都直接掛上了,真的很疑惑~
    麻煩請律師先生小姐解惑,否則真的不知道,智慧財產權是在保護什麼?
    感謝~

  • 邱奕賢 (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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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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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日光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個人為藝術教育工作者,在參觀2020台灣燈會時,發現國中組競賽區,燈王的 ... (恕刪)

    您好

    如果您或您公司之著作權受侵害,可以請專業律師發存證信函,請主辦單位撤下侵權之作品。

  • 美國法學博士/大學副教授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電話:0932957964 信箱:a106351047@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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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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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是此部分需先釐清該花燈設計有無侵害著作權?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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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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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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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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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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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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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恕刪)

    您好,因為該作品疑似抄襲漫威圖像,而且在題目中更完整載明,
    如果漫威公司沒提出告訴,那是否就能使用?

    這是比賽作品,而且在比賽簡章中有列出,注意不可侵犯商標或著作權,

    比賽有獎金,藉由使用漫威圖像,而取得獎項,獎金,

    是否就有所謂的對價關係?

    而在抄襲的認定上,個別個體幾乎完全相同,只是做重組,這樣有影響所謂的抄襲認定嗎?

    2020台灣燈會 競賽花燈 有獎金 能算是因教育而使用嗎??
    感謝您的回覆~

  •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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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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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針對下列四點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全國比賽有獎金,是屬於哪種?

    二、著作之性質。花燈競賽作品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該作品應該仿製超過一半以上~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藉由漫威電影形象,影響評審及觀眾(最佳人氣)判斷

    請問這樣在比賽上運用,是否違法?影響到漫威公司的權益,也影響到比賽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