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問題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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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6 15:24 最後編輯日期:109-08-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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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易科罰金,但宣告6個月以下的刑期(各別宣告),可易服社會勞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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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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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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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可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補充。
2、建議應該盡快提出,另外,就是聲請補充判決,還是要提起上訴是由法院認定的,所以建議應該同時於上訴期間聲請上訴。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狀紙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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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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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為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就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檢察官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有無「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況認定並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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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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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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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是執行權在地檢署,倘地檢署不願讓您分期付款,縱使您向法院提出異議,駁回機率相當高;再按刑法第41條第1、2、3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是倘您無法易科罰金,您可以向地檢署執行股書記官詢問易服社會勞動,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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