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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問題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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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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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刑法第339條之4,共2罪,各判刑6個月,合併執行10個月,定應執行刑10個月。

    法官用刑法第59條減刑。

    判決沒寫可易科罰金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易服勞動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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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15:24 最後編輯日期:109-08-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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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易科罰金,但宣告6個月以下的刑期(各別宣告),可易服社會勞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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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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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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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能易科罰金,但宣告6個月以下的刑期(各別宣告),可易服社會勞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恕刪)

    我問書記官他講不行。

    判決書上,法官以減刑讓我服勞動的機會。

    判決有寫不懂為何不行

    如果要寫異議狀有用嗎?何時要寫?怎麼委託律師幫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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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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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可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補充。

    2、建議應該盡快提出,另外,就是聲請補充判決,還是要提起上訴是由法院認定的,所以建議應該同時於上訴期間聲請上訴。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狀紙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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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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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為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就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檢察官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有無「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況認定並指揮執行。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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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0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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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是執行權在地檢署,倘地檢署不願讓您分期付款,縱使您向法院提出異議,駁回機率相當高;再按刑法第41條第1、2、3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是倘您無法易科罰金,您可以向地檢署執行股書記官詢問易服社會勞動,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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