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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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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11:35 最後編輯日期:109-12-0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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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有提供相關資料給對方保險員欲申請車禍賠償,對方保險員說資料要審核~ 之後有聯繫說金額賠償最多是10萬元~                                        想問一下 保險員講的賠償金額  是依據我給的資料  算過肇責比的金額嗎?  保險員理賠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因我有申請強制險部分-醫療 交通  這是補全額嗎?   薪資損失及精神賠償是依肇責比嗎)  我申請欲求償全部金額為 20萬   肇責比應該對方7 我3 

    對方保險員說若同意和解直接在調解委員會同意和解簽文件~                    要我準備相關收據正本,想問這樣我當日調解會上還需要和對方再談嗎?      另外因目前還有持續治療中  我可以主張強自險部分兩年內額度內可再依收據 申請嗎?  謝謝~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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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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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沒有提到到底有無申請初判表或是後續有無申請車鑑會的鑑定,所以我不清楚你3他7的比例是如何計算的,但是目前實務見解是要先算出雙方的過失比例後,才輪到保險出場。所以應該是你求償金額20萬內妳可以拿到14萬元,而這14萬元的額度保險能怎麼給付?金額多少?你要去問個案保險員會比較清楚,因為律師手頭上沒有資料沒辦法幫你判斷阿。

     

    如果你擔心後續治療的費用,應該要先請醫生去開預估的復原期間,用這方式推算後續需要的醫療費用,這部份一樣去問保險員最清楚,因為每家的程序不同,盡可能配合保險公司的程序才有利於他們出險。

     

    提醒你,行車注意安全,最好還是去求個平安符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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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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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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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對方係肇事主因,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本件需釐清您所請求金額部分有無依據?且須注意倘您業已申請強制險醫療部分,日後要再申請,保險公司可能不會出險;至於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對方無法與您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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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23:37 最後編輯日期:109-12-03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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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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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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