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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資料登載提供問題

  • fu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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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2-03 16:03 
  • 文章人氣: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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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被告於訴訟期間要搬遷居住處,當偵查庭表示因不願意新房東對於房客有訴訟在身而觀感不佳,而不願意提供新址登錄在案,並且也表示雖有手機但不常開機使用,會請前房東告知傳票通知,也會不時回舊址信箱查看。

    請問不給新居地址的資訊是合法的嗎?若日後皆以沒有收到信件作為拖延或避逃,該如何處理?第三方前房東可以為此背書負責嗎?有避逃疑慮該如何處理後續?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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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2-03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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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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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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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2-0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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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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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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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2-04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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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是倘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可以拘提,本件應在實體法上被告有無您所提告知犯嫌?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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