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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合資貸款買汽車

  • 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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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6 17:02 
  • 文章人氣:305
  • 個人積分:64
  • 有協議書雙方一人一年輪流.負責繳車貸與該車所需負擔支出.友人丙方貸款車.109年由甲方我付訂金.頭期款.啟動保固保養費等等..110年1月換丙方負擔車貸等支出..丙方109年都有使用車輛.換丙方該負擔車貸等費用110年1月都沒負擔任何費用..

    甲方已花費該車升級配備等不少錢.第二年我繼續繳丙方該付的車貸...該丙方負擔就避不見面..該車需要行照等才能驗車.數次聯絡不理會..導致我在搬家時..被拖吊註銷車牌..車上有貴重物品幾箱..聯絡丙方帶身分證..先讓我把車上物品搬下車..只丟一句等法院判決...丙方賴說只出人頭幫貸款.主張協議書她沒簽名..已要求驗筆跡等..我們糾紛已在走民事法庭..

    ps很著急...車上我的貴重物品等判決下來...可能都壞了!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先把車上幾箱重要物品搬走呢?其餘等判決是ok的..但上面幾箱物品很重要...

    如需律師大大用最省錢方式..寫訴狀讓我盡速..把車上滿車的搬家物品搬走..多少錢呢?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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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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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倘您放在車內的貴重物品為動產而非改裝配備,對方行為涉及侵占。本所提供免費初步諮詢,倘如案件細節不願線上提供或提供了因涉及個資被刪除,歡迎直接加line(可用電話號碼搜尋亦可使用ID: lawyerc搜尋)提供相關截圖事證以便給予具體明確的應對方式,如需立即回電,望請給予姓名縣市及案件類型完整資訊,將由律師本人即時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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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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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首先本件需釐清車子目前係在何處?拖吊場?抑或對方?再者,就借名登記契約部分需釐清兩造之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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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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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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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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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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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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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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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 ... (恕刪)

    109年買車貸款是朋友.說好一人繳一年到結清.車輛我甲方跟丙方有使用權!

    109年9月底丙方就消失不理.110年1月換丙方繳款也沒繳.我默默的繳!

     

    說明:第一點:110年他就沒再使用車了..車子目前在拖吊場.我數次跟丙方聯絡甚至連絡他家人.

    要驗車需要行照等資料.但沒結果...剛好我在搬家車上堆滿我物品..警察剛好來吊扣車註銷車牌..

    警察告知需車主本人身分證才能去拖吊場拿東西..但聯絡對方只丟一句等判決..你東西與我無關!

    第二點:開庭丙方說謊說是借名買車.沒有使用車!協議書我有拿出來.丙方不承認是他簽名.已要求驗筆跡.並提供丙方使用玩車.把車停在哪邊停車格會拍照傳給我..方便我要用車時候.知道車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