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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結婚公司資遣我

  • K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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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7:52 
  • 文章人氣:269
  • 個人積分:52
  • 律師們您好

    目前懷孕4個多月,在2/18(五)登記結婚

    在2/15(二)向公司請了婚假於2/23-2/25,公司也回應說好

    2/22(二)下午4點多突然用這幾天有職代會來代班為由,請我把鑰匙交給他,過程中並無不快,我還詢問她3/1上班要去哪裡找鑰匙開門,也是說會再用LINE告知我放的位置

    2/25(五)婚假第三天早上9點多傳LINE告知要資遣我,事由:因為前一個月的疏忽,導致公司受損等理由要我離開。我不服回覆:當時事發隔天我直接當面道歉,獲得原諒說沒關係,還要我2月份改為上整天班,這個理由我不能接受為要我離開之事由。

    後續又改口說請我擦拭玻璃我都沒有做等等事由,我請他去調監視器,以及附上我們的對話,證據證明他根本說謊,之後針對他所說的,我一個個附上證據並提出她說謊的疑問時,他又改口說我希望怎麼解決這件事?

    請問,我是否能檢舉他是因為我結婚+懷孕等原因,造成他要資遣我,而並不是因為上述所說之事由呢?

    我能有哪些保障呢?除了資遣費、預告工資、當月薪資,我還能主張那些權益呢?或者我能檢舉他那些事證,就是想讓他被裁罰,真的太過分了!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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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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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Kivian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就是說,雇主解僱勞工,須符合上述最後手段性原則,且依第5款主張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必須有具體事證,否則即屬違法解僱。建議您委請律師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果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Web: https://jacknccu.wixsite.com/home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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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8:0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49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是本件需釐清您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倘無,雇主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契約,倘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用,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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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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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僱用關係存在,要求雇主仍需按月支付薪資。

    2、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檢舉,主張公司違法解僱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使主管機關開罰。

    3、本人擅長處理勞資糾紛,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直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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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20:17 最後編輯日期:111-02-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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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就上述可依勞基法相關提出確認勞務關係存在之訴,請求雇主給付應付薪資以及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裁罰部分可就雇主違反勞基法以及性別平等法等事實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

    3.至於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經驗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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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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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由(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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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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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2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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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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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