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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約條文

  • 小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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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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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租賃期間乙方若無違約情事.甲方預終止合約.應賠償乙方同數之押金金額及遷移費用 2.租金逾期未繳.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可自行更換門鎖.屋內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3.租任期限未滿時.若乙方退租.自不得向甲方請求押金償還.甲方可沒收全輸之押金 因為這個月薪水晚發 所以還差2000租金(有押金一萬八在房東那) 房東說 明天沒交.就是搬離跟沒收全部押金 她說這合約是律師打的 我記得最高只能一個月當違約金? 且房東不能斷水斷電及自行更換門鎖 還是只要提前約定 就以契約為準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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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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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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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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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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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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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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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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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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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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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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