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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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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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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2/11 下班時車禍,離公司不到600公尺。

    2.未違規下,因路線昏暗直行途中撞到狗,左手掌骨骨折+雙退擦傷,目前醫師暫定建議休養30日,延長時間未定。

    3.公司已申請工傷假。

    4.該狗有飼主(事故當下狗已死亡),原因為門未關好跑出來。(事故後3-4天警察才尋獲飼主,我懷疑是一開始不想承認。)

    5.有報警+送醫+當晚手術住院

    6.已通知該飼主我主張賠償:機車維修賠償.醫療費賠償.收入損失賠償,對方提出要求申請調解委員會。

    7.對方表示要等出判表才進行調解

     

    提問:

    1.要等出判表才能申請調解嗎?目前已知要30個工作天後申請=1-2個月過去了

    2.地方法院調解跟區公所調解有差嗎?

    3.我是要等大概2-3個月,傷好可上班再申請調解是否比較好?這樣勞動收入損失較好計算。但是這樣表示對方至少要賠償我10萬以上。

    4.同上提延續,若對方賠償我10萬以上=可能無法在事故日後180天以內償清,有何方式解決?

     

    p.s. 以上以調解成立為前提,不成立=上訴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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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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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對方係肇事主因,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倘對方有肇事責任,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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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7:51 最後編輯日期:112-03-0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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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車禍案件,也有跟您類似的案例


    1、沒有規定要等初判表,現在就可以申請調解。


    2、法院調解跟區公所調解沒有太大的差別,效力是一樣的。區公所比較方便。


    3、建議是等傷勢治療完成,費用部分也已經確定之後,再申請調解或索賠,但因為申請調解後並非馬上召開,通常要等一個月左右,而且調解也不是一次就成立,可能調解第二次甚至更多。


    所以您可以自行評估是否提前申請。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討論並分析利弊


    4、要在180內解決並非容易,尤其傷勢嚴重者更難,需有耗費半年到一年左右時間的心理準備。太快解決反而會忽略很多隱性的損害沒有計算到。


    5、本律師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行通盤討論,分析後續求償該怎麼進行,以及如何獲得最完整的賠償。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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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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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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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Lien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簡單回覆如下

    1.您現在就可以去申請了,而且聲請調解需要時間建議盡早申請。

    2.沒差,效力是一樣的。

    3.勞動能力的損失通常都是以診斷證明書上所載宜休養時間為主,假設您診斷證明書上載宜休養1個月,但您實際休養3個月,通常薪資損害部分還是會認定1個月,因為你多休的2個月依照診斷證明書看起來並不是必要的休養,除非您可以要求醫生再續開宜休養的診斷證明書來補足多休的2個月。

    4.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2年,如果您的180天是擔心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建議您可以先提告之後和解在撤告亦可。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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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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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若無初判表或車禍鑑定,雙方可能無法就肇事責任部分達成共識。

     

    2、無。

     

    3、未來持續產生的損害只能估算,對方也未必會同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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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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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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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