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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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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3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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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在2012/5月多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799元,現在要求退出,聽友人建議我已經寄了存證信函,也接到鴻森的電話,但他們告訴我說當初合約文件是自己簽的、健保卡身分證也是自願拿出來的、徵信電話也是自己接的、然後說我年滿20歲,鴻森公司不可能替我與廠商解約違約金要自負,他還強調他們是合法公司有營利事業證明也有統一發票,請問現在我該如何是好.....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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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3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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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發函解除契約,即會生效,但需注意,您們當初所簽訂之契約內容,是否有違約之處罰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