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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

  • 阿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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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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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老公通緝在友人家時警察在門外叫老公自行出去 的話、其他若有違法事項一律不辦、但是一開門後 警察六七個進屋後、既無全程錄影也無搜索票、沒穿 警員制服也未示出證件、之後主動告知毒品位置,警察 搜出後也沒有錄影只有照一張相而已、到警局採尿事先 捺印後也非親自封印.….請問、開臨時偵查庭時另外 兩位友人提審通過、老公因通緝擔心提審會 被刁難或收押所以都照筆錄上答的回答沒有異議, 那麼友人提審通過等於這件案件不合程序無效,那老公也 會沒事只送通緝等於現行犯這條沒有是嗎?還有想請問 通緝是附帶搜索不用票嗎?那如果不能因友人提審的關係 老公跟著沒事的話事後再提異議可以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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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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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13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是只要係非由法院機關所執行之逮捕、拘提,人民即可向在地之法院聲請提審;至於您配偶因係通緝犯,司法警察執行時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為之,縱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本件司法警察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尚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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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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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就此類案件、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訴訟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疑,提供給您最優質、專業的法律扶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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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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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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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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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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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遭通緝逮捕的時候就可以附帶搜索。

    2、且如果事後對於搜索程序都沒有意見的話,除非有員警違法事證,單純指摘員警沒有全程錄影之類的,否則很難推翻。

    3、建議應該直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