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及20和36條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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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1-0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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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指的管委會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是只有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管理費基準表、財務收支報表、銀行存摺),並未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欠繳公共基金情形),財務
收支報表只有各項目的總數(各月管理費收入總數差異甚大,機械車位的維護費車位數與實際車位亦不符合
,有些機械車位鏽蝕破損嚴重未維修,萬一坍塌可能對車輛或人員造成危害),提供的存摺(摘要均是手寫,
內容也不完整,甚至還打上問號),根本無法核對各住戶是否均依規定繳足公共基金或各項應負擔費用,這
種只提供部分資料之狀況沒有違反第35條嗎?
至於第36條保管文件的年限,本大樓區權會也沒有對此做過決議,如其他法律沒有規定又應如何處理?
如果是重要的決議卻未保存紀錄,將來如有爭議又要如何證明有此決議?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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