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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rah 101-09-14 22:50

我是學生,今年八月初經過火車站時被推銷了一套英文書籍,當下想走卻一直被留下,總之後來有購買預付了訂金,那天推銷員說我學校還未確定住址,所以他先幫我把東西保留在他那邊,等之後確定住址再跟我連絡寄給我,過程中他有要我簽一張內容類似將東西暫時由他保管的紙張,可是我現在有在補習所以不想購買那套書籍了.
我有查了一下資料,法規規定收到貨後7天內可退貨,而且有15天的考慮期,連訂金都能退,可是我是在八月初訂購,他九月中才要寄給我,這樣我也可以符合七天內退貨的權利嗎!?訂金我可以不要,但不想購買書籍才是重點.
因為我到目前並未拿到物品,所以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我應該還不能開始計算吧...!?

想與他連絡把東西取消,這樣可行嗎!?有任何消保法可以論證嗎!?

 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  法律都顧慮到消費者購買時是否有足夠時間考慮

 所以確實有可以退貨的猶豫期間

 你跟可以先跟書商表明要退書

 如果不願意  你可以向消保會申訴

 

維尼 101-09-13 06:14

律師您好:因為我帳戶被盜用因此被檢察官起訴為幫助犯,但是因為我的帳戶約有1年半的時間沒有使用過,詢問過銀行1年沒有使用會被列為靜止戶,金額不得進出,那現在因為銀行沒有按照程序將我帳戶列為靜止戶,導致金融卡遺失盜用造成有人受害我也因此蒙受冤屈,另外檢察官所言被害者被詐騙之?有提供我個人開戶資料,但是開戶資料有開過戶的人都知道是保管銀行端,我本人都沒有怎麼被害者會有,以上兩項是否能成為我陳述無罪的可能

林智群 (klaw) 101-09-13 08:15

銀行列為靜止戶是銀行內部分類,該帳戶並不會因此無法使用,

遺失金融卡還是要掛失,不然涉及詐騙案件檢方還是會起訴,

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建議向銀行申請印出該帳戶靜止之資料,

向檢方說明這個帳戶自己已經沒用很多年了,也許可以還自己清白

Ayu 101-09-06 16:18

律師您好:

支付命令保管在警局
若對方一直沒去領
請問該怎麼辦呢

查了法條:
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依據「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仍可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可是打去法院問,卻說:
他還沒去警局領,就不能算合法送達

但是對方一直不去領怎麼辦呢
真的好煩惱呀,先謝謝您了。

 如果依民事訴訟法138規定  寄存十日就發生送達效力

 

 

支付命令除了不能公示送達外,並無限制其他送達方式,所以基本上仍可利用寄存送達支付命令。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縱使債務人未實際受領亦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得提出異議。若債務人未在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但依照實務見解,例外於寄存送達之處所並非債務人實際之住居所時,則不得為寄存送達,因此無法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若無法在3個月內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即告失效。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509、515條;六十四年台抗字第四八一號判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哆啦A夢的左手 101-09-06 14:12
如果夫妻剛離婚,但是有一天被ㄧ台綠燈左轉汽車撞死,那麼理賠金及和解金及保險金要給子女算個人財產嗎?要報稅嗎?會不會子女有了這筆未來才能使用的錢(未成年,暫時保管)而導致目前的低收入戶2級身分被取消?而且受害人的父母是印尼人
leo 101-09-02 10:16

存證信函郵局不是會收費且有保管期限,機械車位遭滴水銹蝕也不是短時間就會造成傷害保管到期時不是要再花錢寄一次存證信函,我有現成的錄音錄影設備在交書面通知及開會時錄下通知過程,再加上書面通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留存我通知管委會維修的紀錄不能做為通知的證據嗎?

 

存證信函具有通知意思表示及保全證據的功能,既然您通知的對象是管委會,是可以引述管委會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作為您已書面通知管委會修繕設備之證據。但是您只要能達成通知以及留存證據之目的,就不一定要寄存證信函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Meimei 101-08-29 20:47

 

不好意思,是這樣的

我母親結婚前曾經有一間房子結婚後,因為我父親會家暴,控制我母親所有的錢財,我母親怕房子也落入父親手裡,所以贈與給外祖母保管,希望等我長大了有能力,母親離婚帶著我,再從外祖母那邊拿回房子,我們也好有個安頓之處,但是因為我父親禁止我母親回娘家,所以母親也跟娘家人漸行漸遠,之後外公過世,我母親娘家有五個兄弟姊妹,吵著要分財產,而我母親也因為受不了家暴離婚,我們當時有申請保護令逃出來,但這時外祖母卻落井下石想把那間房子當成遺產分給其他兄弟姊妹,不想還給我母親,請問要用什麼方式拿回來呢?

如果對方不願意返還 你們只能透過訴訟訴請返還登記 亦即主張當時母親是因故借名登記於外婆名下 不過借名登記證明程度很高 至少要證明是自己實際出資購買 不過對方將來訴訟中確實就會主張屬於贈與 至於誰講得有道理 還是要看將來可以提出多少證據

annie 101-08-23 16:16

日前有借朋友1筆錢(現金)~當時只有口頭行式~現在還錢~就理由一推~~

是不是只有 本票 借據 保管條 的書面資料~對我比較有保障呢??

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自保呢???吃虧少一點呢??

但~對方名下無財產~

 

小熊 101-08-23 16:54

口頭行式無法追討

leo 101-08-19 00:59

朋友說房子要賣給我.....因她急需要週轉...我賣了房子加上貸款給她....結果她的房子竟被查封了....後來我有拿到一部份的分配....
本來她有按月支付貼補一些我的銀行貸款,6年來偶而也有幾次沒給.....但從上個月開始短少....她不理不睬甚至搬遷居住處....我請派出所員警幫忙約談...她竟然說是我拿他們的錢!!之前更說就算我找大哥來她們也沒在怕...可惡啊~
我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現在只知對方的兒子和女婿是在三峽的某某仲介公司,女兒則在臉書上大言住的房子很大...整理很辛苦....並且大秀他們如何因打高爾夫打到腰酸背痛.....在網路喧稱他們有13棟房子......
我手上有買屋的借據貸款的款項保管條....是另外的朋友說別寫收據要寫成保管條比較有用....到底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呢?
我有去派出所   派出所叫我去法院   法院又要我先繳千分之八.....我哪有多餘的錢呢?
她說我有參與分配所以她沒詐欺我, 她說我沒幫她 她會跳樓,後來換我求她 若讓我無法繳息我也會跳樓, 她說那是你家的事,就讓它查封不就不用繳了,
她還說歡迎我去告,她每個月都有匯錢....不怕我告,將近千萬....每個月給1萬至1萬五打發我,有時不給   PS:我的保管條有她兒子及女兒簽署連帶保管,又確定他們早就脫產了,房子應該全在女婿名下,現在,我很想告,怎麼告?臉書內容她女兒已刪除....我也沒有對話的錄音....告侵占還是詐欺....事發都已經快6年了....他們囂張的態度真令人精神崩潰!!!

Joanne 101-08-17 13:29

目前已積欠租金3個月,且承租人已經找不到人,但有承租身份證影本(有押金2個月)
傳統租賃合約中有個乙方連帶保證人還有再進出使用房屋
且不願支付房租
請問
1. 這個乙方連帶保證人跟屋主有合法租賃關係嗎?
2. 還是只有清償承租租金的義務?
3. 需要積欠租金多久才能終止租約?
4. 若他幫承租人支付房租後,租約就必須繼續嗎?
5. 若終止租約後屋內若還有物品,屋主需負保管責任嗎?
因為乙方連帶保證人態度非常惡劣,且要去收租時還推拉屋主差點受傷
請他搬遷又不願意,所以現在希望把房子收回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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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101-08-17 13:55

感謝 謝律師的回答:
另外請問謝律師,我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沒有特別載明積欠房租多久可終止租約,所以就我所述之情況,我只要寄存證信函承租人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若還是沒有回應就即可終止租約嗎?
終止租約後屋主就可以合法開鎖及進入屋內清運嗎? 需要再去法院嗎?

您好,

      1.承租人的連帶保證人並不算是租賃契約承租人,只是有繳納租金的義務而已。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告知承租人以及連帶保證人,表示因為欠繳租金已逾2個月,將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連帶保證人繳納欠繳租金

      2.因連帶保證人並非承租人,其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內,但屋內承租人的物品仍然不可以自行移除,須向法院訴請承租人返還房屋,勝訴確定後強制執行才可以移除屋內承租人之物品。

Joanne 101-08-17 15:20

感謝 劉律師回答:

所以租賃契約書我這本是只有簽訂承租人姓名,但對方那本卻私自在承租人下面添上公司名稱,並在租屋處成立公司,並且說公司負責人由承租人改為乙方連帶負責人,所以承租人自動變更,契約照舊沒有差,租屋處還有聘請人員於上班時間常駐,這說法、作法本身就不合法嗎? 我只須依照屋主原先這本契約存證信函就可以了吧?

 

依您的敘述,乙方為連帶保證人,而非承租人,除非雙方另有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原則上乙方和出租人應無租賃關係。 乙方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係就承租人因租賃契約而未給付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例如未給付租金、損害賠償金或是違約金。但該連帶保證人是不得使用房屋的,所以如果對方使用房屋未支付對價,已屬民法不當得利房屋所有人得向該保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並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返還房屋(與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不同)。 承租人未給付房屋租金達2個月時,出租人可定期限催告承租人給付租金;如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出租人即可終止租約。如承租人未交還房屋,可訴訟請求返還。如係保證人占用,則亦須以訴訟請求排除占有。 若第三人替承租人給付租金,仍產生清償租金的效力,原則上租約即應該繼續。 當承租人在終止租約後屋內留下物品時,如承租人仍未履行租約債務出租人即可對屋內物品享有留置權,取得留置物之所有權,以作為受償。若對方已履行所有債務,卻留下物品而未取走,由於對方仍擁有物品之所有權出租人不應直接丟棄。但終止租約後,在屋內留下物品,已侵害出租人之房屋使用權,故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催告於期限內領取物品,否則將不負保管責任

(參照民法第440、4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cc 101-08-17 13:12

這是幫我同事問的:

請問學校財產(筆電)失竊~已經報警處理~宣告遺失
保管人如果願意賠償遺失物(筆電)的金額
是否還會被懲處呢?

還有~是否可以跟警察說遺失物已經找到
撤回遺失的宣告~私下再買回遺失物(筆電)?

因為我任職公立學校~不方便講學校名稱

原事件經過如下:
筆電的原保管人是A~後來口頭移交給B保管
(A和B都是學校正職教師)
結果在幾個月前發現筆電遭竊
(鎖在校內行政處室的鐵櫃中)
已經報警處理(報遺失)
但現在因為一些交接上的問題
A不願意付任何賠償責任
B只好認賠~想要自費買回一台筆電
但是校長想要透過法律途徑~不要B買回~要A負責
B就很擔心會被懲處~

 

 

阿賢 101-07-22 21:39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看來對方涉及的罪名可能有傷害妨害自由 至於有無搶奪還要釐清財物究為何人所有,

提出刑事告訴以後要經檢察官起訴才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Bill 101-06-20 11:32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受委託人包庇的問題,就是之前本人在學校的時候,班上某位同學在未經全班每一位同學的同意之下,把我們全班請拍照廠商所拍的唯一的畢業生活照光碟(內容是每一位同學獨照)擅自外拿出去交給別人保管,以致當初只要我們班想要拿回來的人都必須被開全班簽名條件才能被拿回來,因為班上有同學有的已看過我還沒有,所以沒辦法達成簽明的意願與共識,東西當時也一直拿不回來

之後隔了一段長時間,本人以該物所有權人之一的身份,和那位受委託人要回東西,結果她說東西之前已歸還本班,但是我問班上都沒有人對此作回應(因為也有串通),所以我除了問她是交還本班的誰之外,也試著進一步問她說當初是本班的誰拿給她的,但是她就是一直不講,擺明了就是包庇那位同學

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有上網查有關包庇罪的相關資訊,但是看到的都是針對公務機關人員方面的規範,想請教您針對本案例,是否能對那位受委託人提起包庇罪相關的告訴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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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101-06-17 08:35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包庇罪的疑問,就是是否有實際對照的法律條文呢?因為本人之前在學校時遇到班上公物未經全班同意就被某同學擅自拿出去,而之後交給受委託保管的情形,而受委託人之後也不明講當初是誰交給她的,似乎在隱瞞同學不對的行為,所以對此,想請問受委託人是否有實際的包庇罪名呢....

謝謝

Bill 101-06-16 08:58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以下情況算不算是偷竊的行為呢?

第一種情況:

學校應屆畢業班為了拍畢業生活照,於是全班每一位同學都有出錢,之後廠商發給班上一張畢業照光碟,光碟內容是班上每一位同學的獨照,但是之後有同學在未經告知與徵得班上所有同學的同意之下,擅自將光碟外拿出去委託其他人保管

第二種情況:

在一個家庭中,兄弟姐妹四個人一起出錢買一個藍球玩,因為跟哥哥和弟弟跟鄰居比較要好,所以鄰居向哥哥和弟弟借藍球,哥哥弟弟總是不經姐姐妹妹的同意與告知就外借給鄰居....

而外借給鄰居時,有時是哥弟和鄰居一起打球;有時是借給鄰居讓對方自己玩.........

 

謝謝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6-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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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101-06-11 16:42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存證信函的警示與告知對方的內容中,可以將沒有事先證明的事情用以警告對方以免觸法嗎?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本人之前在學校的時候,班上有同學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東西,在沒經過告知與大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拿出去給別人保管,本人好幾次和那位受委託人拿回都未有結果,之後一段時間,那位受委託人說已經歸還,但是她就是不說當初是本班的誰拿給她的

因為班上同學都此都沒作回應,無法證實已歸還,因此,本人除了以侵占的刑責在存證信函中警示那位受委託人之外,想請教律師,我是否可以受害者的身份,在存證信函中向那位受委託人直接性的表明與警告當時那是經由偷竊出去的東西,如果她不說當初是誰拿給她的話,她就會因此觸犯包庇罪的罪名呢?

因為我不知道還需不需要向那位受委託人提出證明說當初那的確是經由那位同學的竊盜行為而拿給她的東西....

謝謝




Bill 101-06-08 15:36

貴站律師您好

因為之前本人在學校的期間,班上有同學在未告知班上所有人的情況下,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公物擅自拿出去並且委託別人保管,那位受委託人之後還開出條件,要凡是向她拿的人要向她證明是該物所有人才可以向她拿回我們的公物

之後過了一段期間本人已找到證明,之後向那位受委託人拿回,可是對方卻說已經歸還本班了,本班只有9人,但是目前卻一直沒有人承認或回應現在那個公物在誰那邊,而我問那位受委託人當初是誰拿給她、以及之後她是交還給本班的誰,但是她卻一直都不交代清楚和之後都不作回應

想請教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否可以在按鈴控告部分先請法院保留本人要告的罪,而先純粹傳喚他(她)一起到法庭上對質,來最後讓法官定罪呢?

因為現在的情況是可以確認目前這幾位某人有犯案明顯不承認,和受委託人明顯有包庇行為,讓本人不知接下來如何是好........

謝謝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8 15:51

一、建議你先發存證信函給那個受託人,限期請他返還「公物」或說明「公物」之去向,否則將向相關單位提起侵占告訴。二、如果對方不理的話,你就檢具相關證據(證明公物所有權歸屬、公物放在受託人那、對方據為己有不返還等),去警察局或地檢署申告。三、你所說的「保留」要告的罪等,實務上不可能,你可以先告受託人,因為「告」跟「成立犯罪」是兩回事,他如果確實說出現在「公物」所在,而現在「公物持有人」又拒不返還時,你再追加告他即可。四、以上,謹供參考!

Bill 101-06-07 11:11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就是前年12月底本人在學校時,班上發生某位同學未經班上所有同學同意就將唯一的畢業照光碟外拿出去委託別人保管的事件,該光碟是每一位同學都有出錢購買才有的,所以照理來說只要班上任何一位只要有證明自己是該物的所有人就可以向那位受委託保管人拿回來

因為這是屬於自己班上的竊案,所以想請教律師,在憑著該物所有人的證據向那位受委託保管人拿回來的同時,是否亦有絕對權利得以進一步詢問當初是本班的哪一位同學擅自拿給她的呢?以及假如那位受委託保管人她說已歸還,因此也拿不到,是否亦有絕對權利得以進一步詢問是交還給本班的哪一位同學呢?

但是假如那位受委託保管人都回答不出來也不是交代很清楚的話,她是否也必須要證明她自己所講的呢?不然法律上的刑責是否就是因此由她來承擔呢?

謝謝律師~拜託一下~謝謝

Bill 101-06-06 20:45

貴站律師您好
本人在前年12月底在學校有發生班上某位同學因為與本人有心結,所以他之後擅自將班上每一位同學出錢購買的東西委託她人保管,而造成接受委託的人對本班同學開條件才能拿回的情形,她所開的條件是「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她才肯將東西還給我們,除了本人多次向她拿回未有結 果之外,我拜託其他同學也沒辦法

可能那位接受委託的人她不信任向她拿回東西的同學和本人有該物購買的證明的關係,執意要「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但偏偏本人即為當初負責購買該公物的幹部,我有當初完整有繳費同學的名單Email,但受限於當初非制式化的買賣下,這件事未有正式的表格表單,可是大家都可以承認這個東西是大家一起出錢買的

好在本人在有完整Email對話記錄和人證,但是沒有正式的購買憑證或收據等等,而且人證目前不太容易聯絡得到,但因為知道Email據有呈堂證物的法律效力,所以想用Email的交易與對話內容先來當作本人有購買該物的證明,以便於好藉此向那位受委託的人表示本人具有該物的所有權而向她要求拿回的權利

所以對此,想請教律師,本人的做法是否可以找比如像是系主任等身份具有公信力的人物,請他先看我的Email內容與記錄,然後再自製一張表示已經讓主任看過且認同完全與Email內容符合且本人具有該物所有權的主任親筆簽名證明,然後憑著這張證明向那位受委託人無條件的拿回東西呢?或者是當呈堂證物呢?

謝謝

Bill 101-06-05 22:47

貴站律師您好

本人在前年12月底在學校有發生班上某位同學因為與本人有心結,所以他之後擅自將班上每一位同學出錢購買的東西委託她人保管,而造成接受委託的人對本班同學開條件才能拿回的情形,她所開的條件是「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她才肯將東西還給我們,除了本人多次向她拿回未有結果之外,我拜託其他同學也沒辦法,所以想控告她侵占

可能那位接受委託的人她不信任向她拿回東西的同學有該物購買的證明的關係,執意要「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但偏偏本人即為當初負責購買該公物的幹部,我有當初完整有繳費同學的名單Email,但受限於當初非制式化的買賣下,這件事未有正式的表格表單,可是大家都可以承認這個東西是大家一起出錢買的

想請教律師,本人在有完整Email對話記錄和人證的情況之下,但沒有正式的購買憑證或收據等等,今年對此提出告訴是否有利呢?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6-05 23:37
回覆 Bill 的發言內容:

貴站律師您好

本人在前年12月底在學校有發生班上某位同學因為與本人有心結 ... (恕刪)

 你所述的事實似乎尚不夠明確,不過我認為應該是民事糾紛,可能上無法構成刑事侵佔,因為對方是否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很難講。

荳荳 101-05-30 00:56

我媽媽十幾年前因小兒子不乖.所以把房子暫時過戶給大姐保管

現在媽媽年世已高.都由小兒子照顧媽媽的責任.

目前想要要回房子登記在媽媽的名下.

大姐一直不願把房子歸還.房子她還拿去貸款.

媽媽要如何把自己的房子要回來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30 01:20

一、請先查明你母親當初將房子過戶給你大姊的原因登記的是「買賣」還是「贈與」,這去調謄本就可以知道了。二、如果是「買賣」,而當初又沒有金流證明的話,你母親可以主張雙方間是「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現在要終止雙方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請求你大姊將房地移轉登記為你母親所有,至於貸款抵押權)部分,可向大姊請求損害賠償。三、如果是「贈與」,依法你大姐是你母親的扶養義務人,若你大姊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話,你母親可以主張要撤銷這個贈與行為,但是要在你大姊未付扶養義務時起一年內為之。四、上開說明是比較簡易的法律方向主張,至於詳情,建議還是齊備相關資料後尋找律師當面研究、諮詢為妥。五、以上,謹供參考!

每天都很忙 101-05-27 03:27

我母親
四月底的時候
去參加朋友的慶生會
有喝酒
回家的時候準備搭小黃

去的時候是自己騎機車
為了避免被吊走
她牽機車移放位置的時候不慎跌倒
手嚴重受傷大量流血
旁邊賣早餐的老闆趕快幫她叫救護車送去醫院

結果警察就來了
到現場拍了幾張照片
說我母親酒駕
連續開了三張紅單
一張是以汽車駕照行駛機車
一張是酒駕
一張是機車移送保管

我母親事後去警局筆錄
警察硬要說她酒駕要他在筆錄上簽名
我母親不願意簽名
警察直接移送法院公共危險罪

我想請教的是
警察可以這樣亂栽罪嗎
為了自己的業績?

我們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很慌張

想請問我們應該怎麼做才能證明我母親的清白?

王耀星 (Eric) 101-05-2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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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101-05-15 22:16

我姑姑目前約50多歲有輕度智能障礙
我姑丈現約80來歲【是個外省人】,今天我母親撥電話至他們家慰問說明日我父親要北上陽明山去探望他們,卻得知我姑丈已死亡(死亡原因目前不清楚),他們家之前有一位好像是社工之類的一位先生,有留電話給我們,我母親得知我姑丈死亡後,跟姑姑通電話完畢後立即撥電話到那位社工的手機手機卻關機了,我姑丈生前因痛風,來往醫院就醫都是經過那位社工,家中所有需要採買的東西都經過那位社工幫忙採買,所以我姑丈有將他的ATM的帳號密碼告知她,好像也將她所有的證件交由那物社工去保管,如果那位社工我們一直連絡不上該怎麼辦?如我姑丈的財產被他到領走該怎麼辦?我們家現在有沒有什麼錢可以當忙他麼金錢上的支助,如果被盜領走我們該怎麼去處理?
走法院訴訟嗎?
如果走法院程序該怎麼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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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04-25 20:50

我居住的大樓地下二至四樓為停車空間,隔壁的辦公大樓地下二至四樓也是停車空間,原來並不相通,在我搬入之前就已被打通,管委會保管的資料只有留存近2、3年的資料,無從得知原因為何,請問這樣做是合法的嗎?若是違法,則違反哪條法律規定?有什麼罰則?處罰的對象是誰?

 

請問許律師,如果查不出是誰拆除的,要如何處罰?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4-2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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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100-12-31 10:30

你好:
本人在大陸臺資企業工作,因企業倒閉 董事長破產 而一年薪資未領 。董事長提議說“家族事業關係良好,社會資源還在,給他保管一年時間,屆時他將如期歸還” 。

本人認為他有其可能再度立業而答應,故與董事長約定寫保管合同來保障權益。而今保管時間將至,董事長卻無任何消息,請問各大律師,這樣可以用“侵占 ”或“詐欺 ”或“背信 ”提起刑事告訴嗎?何者可以成立?謝謝!!

                                                                 少綺 上

                            

 

                                                          

 根據你的陳述,應該只能主張民事的請求履行契約,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已。

小張 100-12-10 14:45

案例事實:
這邊先簡單說明一下原委;我在A銀行投資國外的基金產品,故開了1個外幣帳戶與台幣帳戶,上個月初我在A銀行投資的基金分別被人用電話理財交易的方式賣出了5筆,由於國外基金變賣需要時間,錢才會回到外幣帳戶,所以到發現為止,共有3筆被賣出的基金回到外幣帳戶,再換匯轉到台幣帳戶,之後再從A銀行的台幣帳戶轉帳至我B銀行的帳戶中,最後我B銀行內的錢再被人使用提款卡在ATM盜領.轉帳.以及繳交信用卡費用,經過查證,我B銀行內的錢都是被轉帳至同一人的帳戶,以及繳交同一人的信用卡,此人就是我有血緣關係的二哥,至此為已查證之事實。

目前確定涉案人就是我二哥了,請問他這樣算是竊盜還是侵占
A銀行部份,如果經由電話錄音查證確實是我二哥冒用我的身分進行交易,這樣他是否犯了詐欺罪?(他並無直接從A銀行獲利,而是透過A銀行將錢轉至B銀行,再由B銀行取得贓款)

 

補充幾點
我B銀行帳戶的存摺.印鑑.提款卡之前有請他保管,提款卡密碼他也知道;他今年已經被我媽媽掃地出門,當時他只有將存摺及印鑑歸還給我媽媽,提款卡則是自行暗藏起來。
犯案流程:A銀行冒充身分電話交易賣基金>>電話轉帳至B銀行>>使用提款卡從B銀行取得贓款

 你哥哥的行為應該會構成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罪,他犯什麼罪你不一定要確定知道,只要去提告檢察官及法官會依照你哥哥犯罪事實來確定罪名。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5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聲請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
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
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
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聲請
二、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
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三、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繼承限額
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
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
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
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
,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
,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動產為標的
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申報遺產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
應依臺灣地區遺產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法院之通知
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其
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其
准許繼承表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利害關係人對於聲請人之繼
承權有爭執者,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書狀實例

民事表示繼承聲請
聲請人   張三 男  ○○年○○月○○日生  湖南長沙人
住○市○路○號   聯絡電話:○○○○
臺灣地區送達人代收人○○○ 住○市○路○號  
繼承人  張四  最後住所:○○市○○路○○號
為表示繼承事:
表明事項
繼承繼承人張四在台遺產
原因及事實:
繼承人張四,住○市○路○號,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子,今向貴院表示繼承繼承人在台之遺產
繼承人在台遺產列舉如下:○○○○○(註)
提出: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動產動產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份證明文
件、印鑑證明(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細表)
謹狀
○○○○○○地方法院
○○年○○月○○日
聲請人:張 三         印

 


註:如有以保管專戶存儲之遺產,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
關或遺產管理人。又聲請狀宜記載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便法
院為通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8:42

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法院不負保管責任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vivian 100-11-15 21:0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20:58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

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

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

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

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

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

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ANS: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ANS: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

     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

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

**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

 

 

 

vivian 100-11-15 17:41

家中有三女一男,男的最小.自小媽媽對大姐保護有加因為他是同母異父的姐姐.

家中弟弟不知長進.闖禍無數每每都是請我去處理跟奔波,因為媽媽從不讓大姐跟大姐夫知道覺得這樣會讓大姐沒面子. 但是對於我跟妹妹他就沒有這樣多慮.只擔心姐姐.今年媽媽過世了.留下了一間房子跟現金物品.我因為年輕被騙負債 所以信用卡是有瑕疵的 弟弟因為匪類所以信用也不良.但是因為三位姐姐有共識 ,房子事歸屬男孩所有 所以 妹妹請我去先將信用卡還清 然後一起共同繼承房子 保管18.20年等弟弟有繼承人年滿18歲的時候在過戶給他(當初是我堅持這樣做的,但大姐有說如果弟地將信用卡還清就可將屋子過戶給他但是我擔心他會先用現金去還信用卡再將屋子敗光,所以沒答應).因為中間處理事情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擔心未來有變數.屆時雖然弟弟不好.但是總覺得 家產還是應該歸屬於他 他好他壞屬他自己的命運.所以想轉變請他他現金去還信用卡 (還信用卡比他自己享受花掉好.我這樣想畢竟是媽媽留給他的)然後再將屋子過戶給他, 要好要壞. 看他自己的造化.免的有人說我們女生做姐姐的爭家產. 但是姐姐 跟妹妹都不同意. 期間我有請教教過家中長輩.她們說現在將屋子過給弟弟有不是不可.但是要我跟姐姐商量好.但是姐堅持不肯.他一直執著在形式上要給媽媽作法會.我跟他無法溝通.每每吵架 雙方都口氣不好.但是他一執說我擾亂媽媽安寧一值在吵家產?????我為的又不是我自己.他卻說我居心可異為何要改變想法 . 中間有些恩怨.讓我心生放棄的念頭 於是呼我說我放棄都不要.也不回家去的想跟她們斷絕來往.但是姐姐卻要我放棄財產 又要回去祭拜媽媽…………. 很無言. 我覺得我似乎很笨中了她們的圈套. 

擔心將來財產都在姊妹手上. 弟弟雖然不好但是他究竟還是男丁繼承人我覺得他還是應該擁有他該得的.姐姐一直說我不信任自己的姊妹 但現在這樣要我如何相信.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 幫幫忙 這樣還有方法可以救嗎? 

狀況一

:我在北部 她們3位在南部. 大姐說他很忙無暇辦理善後事宜所以所有的東ㄒ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權狀.保險箱也是用妹妹的名子 全部的證件東西 包含我們的印鑑章都在 三妹那裡 .

 狀況二:

之前 沒想清楚就先簽拋棄繼承 我 大姐 弟弟 三人共同拋棄.繼承權權歸屬到妹妹身上.想更換印鑑證明來不及已經被妹妹 去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三:

我們4人有寫一份草約.(舅舅是證人)

1.  房子歸屬於弟弟所有 ,但是登記我跟妹妹名下保管. 將來等他有繼承人年滿18 就將房子過戶給他

2.  所有現金跟物品分成4份 .

3.  大家有蓋手印跟簽名

4.  但是這份草約只在妹妹手上 我手上沒有 (當初有跟他要可是他沒給 說到時再給就好. 後悔來不及這(就是信任的結果)

現在我手上的資料只有: 

當初將母親的現金匯款到大姐帳戶資料的匯款單. 所有物品保管的清單 有造冊 當初協議還我卡債 現金是由媽媽存在姐姐名下的帳號提領,妹妹去領款匯款 ,我有入帳資料.

        因為當初妹妹拿錢 我記帳 我這有正本他那有副本但是錢放在大姐名下的帳號

 Q: 這樣我有任何機會可以循球法律途徑去保護我弟弟的權益嗎?

 Q: 姐姐現在說他任何東西都不給我 我有任何保障維護我的權益嗎?

(除了他先給我的那30萬還信用卡的現金 他都不給我任何東西)他有這樣的權利嗎?再加上她們三人協議 不包括我 說要百日跟對年有回去跟媽媽拜拜才可以拿財產 沒回去的人不行分**他這是針對我.因為我跟他吵翻說不回去他就這樣對付我.說有回家的才可以分錢.那他擺明陷我不孝.回去說我是為的錢 不回去說我不孝 .讓我很嘔. 想請問 我是否都沒有任何機會平反.任由她們處理 真的很不公平又生氣 當初為了信任結果氣死自己 .有說過東西要分開保管 她們不肯 說為何不信任 但是現在看來 很慘.目前我卡債已經處理完畢. 清償證明只剩一家尚未收到.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0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聲請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5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繳納提存費: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5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通知書: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chyi 100-10-25 10:23

律師
ㄋ好:
因為本身遇到一些有關法律上的問題不懂想請教律師
希望律師能給我建議
家理的小孩從小身份證和印鑑都是父親在保管
92年母親過世
父親就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書 我和姐姐完全都不知情
94年父親也過世 直到今年整理東西
才發現這份協議書
現在可以主張那份協議書無效ㄇ
立協議人的簽字都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代書)
印鑑證明是父親代為申請的
這2個證據可以證明ㄇ
感恩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5 11:19
回覆 chyi 的發言內容:

律師
ㄋ好:
因為本身遇到一些有關法律上的問題不懂想請教律師
希 ... (恕刪)

如果92年你母親過世時,你們已經成年,那你父親依法並不可以代為書立分割協議書,在法律上該份協議書並無法拘束你們,但要如何舉證(包括你們印鑑章都是由父親保管)則是重點,單傳代為申請印鑑證明只是一種輔助參考,不一定能作為絕對的證據

小琪 100-10-09 19:50
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 民事起訴狀 .... 提告 1.訴請離婚 。 2.子女監護權 。 3.對方要求10萬元新台幣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志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上開第三聲明 , 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5.速共費用被告負擔 。 對方訴說 , 事實理由 ... (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每天上班因家務事從未做過任何一項(例如:打掃,洗衣,煮飯 等 .... 之類問題) 本方 : 因自己本身是開美髮店,營業時間從早上8:30~晚上8:00 , 有時會稍晚一些 .... (二) 對方訴說被告 早出晚歸 , 未曾願意早點回家顧小孩,教導小孩做功課等....問題 本方 : 因 為了家庭生活經濟,我也努力賺錢 , 也並非說我不願意早點回家照顧小孩,教導小孩功課 .... (三) 對方訴說被告 小孩生活支出,以及生活費用 我曾部願意拿出一分一毛出來支出 ... 本方 : 從小到大 所有生活經濟費用一律由我這方(美髮店) 賺的支出 , 並非他說的這樣 ... (四) 對方訴說被告 他所賺取的金錢薪資 一律由本方保管,每月僅給原告 5000元生活費用 ... 本方 : 因他工作不穩定,薪資也不穩定, 每月我另要支出給予他生活費用 .... (五) 對方訴說被告 對他們(原告)其長輩不尊敬,如陌生人般不理不睬 . 本方 : 因原告對小孩灌輸一些不合理的話 (例如:別打給我,別跟我說話,別學到我因為沒用) (六) 對方訴說被告 因提到我多次車禍 , 他們原告其家人訴說我從未記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 本方 : 因車禍病危通知,都有娘家母親照顧 , 原告其家人從未再身旁照顧我一晚 .... (七) 對方訴說被告被告有私下在販售 仿冒皮件,仿冒皮包 本方 : 而我卻是在網路看喜歡買來自己使用,犒賞自己 這樣有罪嗎 ? (八) 對方訴說被告 因大兒子在馬路奔跑,管教不聽 , 打了大兒子屁股 ( 一下 ) .... 本方 : 因我本身有帶小孩回娘家,而在幫小孩洗澡時卻發現屁股有瘀青的情況 (所以我,拍照存證) (九) 對方訴說被告 郵局,保險 等資料 有陸陸續續去解約,而錢不知從何去 ... 本方 : 我從未把郵局等保險 等資料 更改或解約 .... 我可以提告他嗎 ? (十) 對方訴說被告 投保某家保險公司 原告訴說我故意不繳納任何一毛保費 .... 本方 : 因所有保費 (包刮 : 小孩,他(原告) 都是由我本郵局自動扣款 ) (十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原告叫我幫他辦理網卡的問題,因需預繳費用,而我故意不繳納 且有解約動作 ... 本方 : 並非他(原告)訴說的這樣 , 我可提出預繳證據 . 這樣行的通嗎 ? (十二) 對方訴說被告 因曾購買一輛車 , 而因保險便宜 , 辦理元告知母親名下 , 之後因保險人出了一些狀況,反而要更改保險資料 ... 本方 : 因像原告訴說的情形 , 保險人出些狀況 ,需要有更改的動作,反而說我騙去他母親雙證件 (並非他說的這樣,雙證件是由他母親,親手拿給我的,他"原告"也在場,有親眼看見) ... 這樣我該怎麼說 ? 同上問題 , 因之後我們雙方有討論之後有提到要把車子過戶 , 我問原告說要更改到誰的名下 , 原告說更改到我名下 , 這樣我算是騙取嗎 ? 以上這些問題 , 我皆有證據 , 我是該在調解是當下拿出證據,還是訴說我可以拿提出證據 ... 還是開庭時再把所有證據提出 ? 也因原告家中的姊姐是律師 !!!!! 所有這些問題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陳律師 教導一下,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 也因我還想要爭取到監護權 盼回 謝謝
你的對造有律師幫忙,對方會引述一些事實或捏造一些非事實的東西,如果你沒有針對每一項問題進行答辯,對你會有不利的影響。 對於對方事實的陳述,如果與事實不符者,你應該逐一否認。另外你想要小孩的監護權,你需要就你的收入、家庭後援的資源一一進行說明,讓法官認為你比對造更有能力照顧小孩。
qwerty 100-06-07 21:42

您好,
我朋友服役期間擔任人事業務,部隊所有人的退伍令皆由他負責印製
印製後,交由上級蓋戳章流水號,再轉交隊長保管,於退伍時統一發放
他退伍時提前休退,又因距離因素不願再返回部隊領取退伍令
便擅自印製一張無戳章無字號的無效退伍令,將其給予隊長
告知隊長過陣子會再來拿
接著,再把已審核完畢的退伍令帶回家辦理歸鄉手續
請問這樣的情況(他有權印製;文書無效力;文書記載事實皆為真)
有觸犯偽造文書相關法規嗎?
謝謝您

UKnow 100-06-01 01:27

我想請問一件事,事情是這樣的

A不小心將隨身物品遺忘在B的店內

B說要繳交保管費才要歸還,還拿出店內自定條款,確實有保管費的款項

但B未告知過店內有這種規定, A也是第一次去那裡

B堅持不繳款 就不歸還物品

請問他這樣做合法嗎? 怎麼感覺A的東西被侵占著...

聽起來不太合理?

謝謝解惑!

 

AKU 100-06-01 10:33

 一般而言,店家請求保管費並不合理。

店家自訂的規定對消費者不一定會有效力。

直接提起侵占遺失物罪告訴即可。

故鄉 100-05-03 17:10

【行政法律問題】酒測值0.55,扣照,太機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地區一名廖姓男子騎 機車無照駕駛,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55,法院裁定緩起訴,罰款五萬元,繳國庫做公益,不料,監理所卻以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三萬三千三百元,還 吊扣汽車駕照一年,民眾抱怨,害他無法開車送貨,差點丟了工作,痛批監理單位太機車。(寇世菁報導)(註一)。請問,監理單位之處罰,太機車嗎?

【解析】

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 公升○.○二毫克者,「應」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更甚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 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測值為0.55,顯逾每公升○.○二 毫克,主管機關「應」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對該汽車駕駛人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 駕駛執照一年。換言之,主管機關僅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之裁量空間,至於「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及「不予罰鍰」並無裁量之餘地,主管機關吊 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乃係依法行政,也未違行政罰法第26條(註二)之規定,何來,太機車;惟罰款部分,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則應予撤銷(註三)。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3日新聞首頁>地方>中部離島>中廣>機車違規吊扣汽車駕照 民眾罵監理機車
註 二: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 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參照。
註三:實 務上,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96年08月31日96年度交抗字第606號裁定:「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抗告酒後駕車,經警測試其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 1.35毫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裁罰新台幣49,5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惟漏未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同一事件已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4276號聲請簡易判決刑處刑,又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946號 判決有期徒刑5月,原審依據前開規定,另為裁罰抗告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認其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而罰鍰部分自屬不得裁處,然就吊扣駕駛執照與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係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仍應依據同條例第 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予以裁處之,不受前開優先適用刑事法律之限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非常愛妳.真的很愛妳,
想妳,真的很想妳,
雖看得到,也摸得到;
但還是愛妳 想妳

故鄉 100-04-25 21:36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