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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不同人,該如何繼承

  • 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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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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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想詢問關於房屋的繼承後的賣出該如何分配?

    公公於日前過世,有一棟房屋,土地所有權是公公,建物所有權是我先生,另外公公還有3位孩子,所以連同先生共4位繼承人(婆婆已於前幾年過世了), 請問是否:4位繼承人,先辦理繼承土地後,再賣掉?但是之後的分配該怎麼分配呢?

     

    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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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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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繼承人若有共識一同出賣房屋及土地,可請房仲協助評估房屋及土地各自之價格,房屋部分由您配偶取得,土地部分由繼承人按照應繼分分配,各四分之一。

    若對房屋及土地價值有爭議,可以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估價。

    另要注意其他繼承人是否會爭執房屋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或嘗試主張終止或使用目的達成。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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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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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Nica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想詢問關於房屋的繼承後的賣出該如何分配?

    公公於日前過 ... (恕刪)

    首先,有發生「繼承」的標的物,只有土地,原本的建物所有權屬於先生,那就與繼承無關;因此,排除有「遺囑」的狀況,按照法定應繼份,先生與其兄弟姐妹是各1/4土地所有權。然而,一方面,建物能座落於他人土地至今,應該是有正當權源(除非,公公生前就已經於此與先生有爭訟存在),繼承人身為後手,自當承接同樣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先生的建物在繼承土地應繼份1/4之後,卻還是座落在他人(兄弟姐妹)土地之上...因此,後續,勢必會有法律問題點,需要進一步解決。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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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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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公公未有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則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再者,繼承人所繼承部分係被繼承人遺產,倘非遺產,繼承人無繼承之權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先生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先生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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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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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因為土地建物分割販售,價格會比較差,願意買的人也少,甚至買到土地的人,可以提告您丈夫,要求拆除房屋。

     

    2、四位繼承人一同繼承土地後,如果對於建物本身也有共識要賣掉,可以連同土地跟建物一同賣出,或者由您的丈夫向其他兄弟姊妹購買他們繼承到的土地持分,讓土地跟建物的所有權同歸同一人

     

    3、或者也可以讓全體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決定由您先生單獨繼承土地,並且以金錢補償給其他繼承人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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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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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所述:

    1.建物所有權為先生、土地則由先生與另外三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依照法律規定,應繼分為各四分之一。

    2.實務上此種對土地沒有完全所有權之情形,若共有人要將應有部份賣出,倘若有人應買,只會形成「換一個人共有」之情形,所以實務上此種單獨出售持分之情形,鮮少有人願意應買。

    3.若土地真的賣掉了,土地與建物之間的使用權源為何?是否可以當然由新的受讓人繼受?這可能發生建物沒有合法占有權源,而遭新一輪受讓人向你先生請求拆屋還地。

    4.建議您進一步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此種情形有無比出賣土地更好的選擇,或委請律師撰寫分管契約,以避免日後的爭議。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