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自由受侵害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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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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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同意就對他人拍照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竊錄秘密罪。但對方必須是對於「非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私密部位」進行拍攝才會成立竊錄秘密罪。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拍攝,而且不是針對身體私密部位(如下體等私密處)拍攝的話,縱使未經同意,原則上仍然不成立刑法上犯罪。
(2)至於「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擁有自主權。所以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等利用肖像行為,原則都會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雖然民法並未明文肖像權,但侵害肖像權可歸類成侵害民法「人格權」及「隱私權」,如果對方利用肖像的行為影響到您的名譽,也可能侵害到「名譽權」。如果對方侵害了上述權利,一般來說,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如果對方因為利用肖像的行為得到財產上的利益,您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對方償還所得利益之金額。但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如前所述,就有點困難了。
(參照民法第18、179、184、195條;刑法第3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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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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