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您的回答,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市府回函說明為何寫:「本案依建築核准圖說所示,其地下室原核准為60位停車位現為平面車位:20位、機械停車位:35位。請管委會於文到60日內恢復原狀或向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用途變更。因所涉係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請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
那是管委會沒有申請建照施工的問題,
跟你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權利是兩碼子事,
當然你要提告要求回復成原來樣子,不是不行,但這與建照部分是各自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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