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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元 101-04-26 18:52
您好,我想請問因96年時因年輕不察而答應擔任公司負責人,為人頭負責人,背後金主另有其人,金主因涉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觸犯刑事案件,該案件已經判決,我因是人頭負責人,顧無罪釋放,於是我著手清算人頭公司,後因公司尚有欠稅70幾萬元,因金額龐大無力償還,接收到國稅局的支付命令後,攜帶判決書及債務金額一覽表後,國稅局同意緩徵,當時窗口與我告知說,可攜帶判決書,經由?確認訴訟?一民事訴訟而卸除負責人債務,懇請律師指教,確認訴訟該如何進行?收費多少?是否有勝算呢?
1.準備好起訴狀向法院起訴即可 訴訟費用計算原則上約為標的金額百分之一 2.是否有勝算 還是要看你可以舉出多少證據 不過就算刑事案件認定你只是人頭名義人 民事部分還是可能須連帶負擔公司債務 可以拿相關資料請教專業人員
狂心 101-04-19 01:05

我朋友的妹妹上個月在網路上購買物品

在上個禮拜階到詐騙集團電話 要求他要去匯款不然會進入分期付款每個月都被扣款

由於被害者年紀才十幾歲 在緊張之下就把款項匯出去 並依照歹徒的要求去購買遊戲點數卡

最後歹徒還要她把提款卡和密碼用快遞寄出

直到前天和家人朋友提起才發現遭到詐騙 已經有去報案了 才得知成為人頭帳號

但是被害者本身剛好要升大學 又很怕人頭帳戶的事情會影響到就學貸款和未來的銀行信用等等

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證明自身的清白 目前有匯款記錄 購買點卡的發票 快遞的單子 報案三聯單

我們有撥打過165 對方說偵查隊會去調查 到時候法院會寄傳單說明

請問依照律師的經驗 此類型的案子大概會延宕多久

因為被害者剛好面臨升學 可能還會搬家 所以非常頭疼 煩請各位律師提出一下您的經驗與看法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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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桃紅 101-04-17 19:02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教育單位,半年前我到這地方工作,單位一直有挪用公款的習慣,
也就是雖然申請1萬只用了4000,要把另外6000都完全請下來,方法是請學校教師當人頭請領輔導費用(人頭是身心障礙學生)稱之為"公費",一開始主管都說 要挪為輔導學生業務時不能報帳項目使用,但後來我發現原本的員工和主管通常都拿去吃吃喝喝...,吃蛋糕、喝咖啡、買冰箱(放主管座位旁)、買電腦(放辦公室)。但是學生有需要 或是業務有需要使用時,我不斷遭到主管拒絕,所以抗爭反對作假帳,

我個人業務不曾協助作假帳,是其他同仁倒楣。兩週前很衝動的,我在自己臉書上留言,以下:
抱著螺絲釘的驕傲,我的夥伴今天會議上,在多次革命後終於拒絕主管A錢、做假帳成功!
為這小小的成功我感到無比的激動與驕傲。雖然我們要開始被找麻煩和懲罰了,
不過,此刻的我,絕對無法再如同當年因為不做正確的抉擇而讓靈魂真正地害怕! 

(我的狀態是只有朋友能看見 且好友名單內只有一位跟我一起進來新進同仁,他完全沒加公司同仁)但剛剛下午在中心會議上被逼問了兩個小時,要我道歉,但又不明說是FB的事件,所以我也沒有表示我要道歉,因為作假帳的事實我都備份了,所謂的中心公費的使用方法與紀錄也都是主任與資深同仁才能過目,因此我不知道就法律層面,

我有毀謗或是造謠嗎? 因為我真的認為這樣挪用款項在主管個人人際關係等項目上是
作假帳與A錢阿,但是膽小的我 ,如果真的是違法的,我願意刪文與道歉,若我刪文會否構成損毀證據呢?

我已經有向其他單位諮詢申訴管道,看來保守的學校體制很可能站在主管這邊。所以我若站得住腳,我希望可以不用道歉,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訴呢?

   

yuya 101-04-16 11:54

事情經過:

大約在四個月前
我在網拍賣出一項商品並順利完成交易
但過了一個禮拜後
那個買家(簡稱A)又匯錯款
就是除了那筆交易的錢又多匯了一次款項
並寄信叫我迅速還她那筆錢
當下因為很忙沒看到電子信件
A就寄了第二封信
說我再不還他錢他就要去警局報案。
看到信後我非常生氣
認為這是對方的過失他不但態度差還一付理所當然要我為他花時間處理事情
何況前陣子才被網路詐騙
我就回信叫他注意自己的態度並附上他不是人頭戶的證明。
然後強調我也是要工作的沒有義務要為他請假處理他的過失
畢竟所居住地離郵局有一段距離
我又沒有交通工具,對我來說去查證這件事相當麻煩
因此我要求他要彌補我工作上的損失和車馬費。
結果他完全忽視我所言,硬要我還他全額
再加上他的態度真的是讓我相當不悅
A完全無視我也是為經濟所困,需要打工工作為自己賺生活費的人。
因此我也不願意為了A這種極度自我中心主義妥協
最後A也不再寄信要錢,我也忘了有這件事。
接下來就在前天,小女收到了警察局的叫喚
因為本身在南部工作
結果對方跑到內湖法院告我侵占並要求我21號去警察局
我不知道是去和解還是做筆錄還是怎樣的...
這對我真的造成了非常大的打擊
畢竟我已經跟他說明了多次自己的情況並有心要還他錢
可是他目中無人的態度真的是讓我完全不想特地為他跑這一趟...


問題:

想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這種情況侵占罪真的會成立嗎?
自己有在銀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過
這種案例是不構成侵占
因對方自願把錢奉上,對方必須舉證此為自己的誤轉失誤
這個步驟是很困難的,在法律的案例上幾乎難以成立罪條
真的是這樣嗎?
還是警察以侵占為由要求到案說明就已經是構成侵占了?
印象中撿到錢可以依法要求回饋三成
我要求的回饋金不到三成並且有意歸還部分款項,
不明白為什麼突然變成了被告
是否只要對方想拿回全額款項
侵占罪就一定會成立呢?
還有疑問就是我一定需為這件事跑內湖警察局嗎?
我人在南部
由於他的疏失導致我必須付出額外車資與時間跑台北我認為不合理
是否這些損失我一定要自行吸收?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謝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文章。

林智群 (klaw) 101-04-16 13:05

建議跟警局聯絡表示妳人在南部,請警局將案件移到南部來處理,不然對你不公平,對方既然要告就要有跑到南部的心理準備

yuya 101-04-16 14:04

我剛剛打電話要求警察將案件移送南部警局

結果偵查佐以我戶籍地在北部桃園為由拒絕

還說我不在他規定的時間內去警察局就要直接呈交給法院了

到時候也是要在台北開庭

這樣真的合理嗎?

一開始有失誤的人是他,他在在地的警局告我,我還要花費時間金錢去處理這件事

而且打電話過去問調查佐先生的時候他也說不管我去不去他們都會呈交給法官

這算甚麼啊= =

只要他一提告侵占罪就算成立了?

明明是被害人,還要特地花時間精力上台北然後等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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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a 101-04-16 17:08
感謝大家的回答 所以我去警察局做筆錄的用意只是先解釋說明囉 那這個步驟如果不去對我會有很大的影響嗎? 還是說沒去做筆錄法院會直接就判決是有罪了?
現在小女最想搞清楚的問題是 就網路上的資訊來看
匯錯款應該是屬於民事訴訟? 所以他告我刑事訴訟的話,我可以完全不要管他 給法院自己判決侵犯罪是無效的 這樣是可行的嗎
  或是我可以反提告他根本就在誣告我??? 對方有錯在先我要求他支付我車費和工作損失的賠償 如果這樣就算侵占的話,是否只要不退還全額就犯了侵犯罪?

 

如果提交給檢方的話我可以再次申請把案件移到台南處理嗎?

因為對小的來說上台北一趟包和車資工資這個損失真的太大了>"<

慧玲 101-04-14 13:16

今天我男友收到台北內湖分局寄來的通知書(我們住高雄),
案由是:調查詐欺

收到信的當下,我們馬上打電話到內湖分局詢問,
對方是說甚麼中國信託人頭帳戶甚麼甚麼的,
但是我們打電話去中國信託詢問我男友名下是否有帳戶,
中國信託的客服也說完全沒有任何資料,
然後我們在拿通知書到附近的警察局詢問通知書是否為真
警察看過之後說是真的,還是要親自到內湖分局接受調查

想請問,如果我男友名下真的有所謂的人頭帳戶
最嚴重的結果會怎麼樣?

林智群 (klaw) 101-04-14 22:20

建議先跑一趟警局了解狀況再說勒

如果真有涉及詐騙案件,再作後續處理

如果五年內無前科還好,如果帳戶被盜用看策略。有認罪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者,有力爭到底爭無罪者。爭無罪較辛苦,但還是有人成功。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Angel 101-04-10 07:41

詐騙細節如下: 詐騙集團成員於100/4/13使用msn向被害人佯稱係香港馬會獎券公司之主管,能得知六合彩開獎號碼,並於中獎後,由自稱香港馬會公司之會計女子以電話向被害人聯繫要求繳納匯款手續費&補足差額云云…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而今收到地方法院傳票要求出庭,請問出庭需要做些什麼?也要開口說話嗎??但對方只是人頭戶,想請問我該做些什麼??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傳您出庭

可能是以證人身份傳喚

此時您只要依據您所見所聞回答法院問題即可

另法院也可能詢問您和解意願

對方雖然是人頭

但仍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您仍可向其請求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迷途貓 101-04-06 20:32

當初因為有買賣人頭帳戶的關係而變成詐欺通緝

但後來用四萬元撤除刑事責任(拘役易科罰金)

剩下民事賠償十萬元的部分

但不知道程序與過程該怎麼做才可以保障自己

請問可以幫忙解答嗎

小宇 101-03-30 17:30

如果對方有我的身分證影本,會不會有危險?

會被當人頭戶嗎?

林智群 (klaw) 101-03-30 22:45

目前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均需本人持雙卡(身分證健保卡)親自辦理,
除非你將已經開立的帳戶密碼交給其他人,否則不必過度擔心

littlefoot 101-03-19 19:05

我請我的股票營業員幫我弟開立證券戶,做為我的人頭戶用以節省股利的課稅。

開完戶後,我請我弟將存摺以及印章託營業員帶來給我(台南->新竹)。

這中間的時間差卻讓營業員用我弟的身分證影本以及印鑑開立兩張本票70萬元

用以借款己用。目前該營業員已然跑路。執票人對我弟做強制執行。

吾人提出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出本票非本人親簽,但民事簡易庭無法做筆跡鑑定,另外吾

人也對該營業員提出"偽造有價證卷之訴",並請民事簡易庭刑事偵查結果,但法官並不採納。

目前我們只能主張"票據法第十四條  對價原因關係",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做甚麼動作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因此您們應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而本件您您已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由於有另提起刑事偽造有價證券

因此仍建議您們向法官再一次說明二案件之關聯性

以便民事法官仍可等待刑事調查

另在民事庭應也可以聲請筆跡送鑑定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ttlefoot 101-03-21 20:42
您好:
所以您的意思是要再提出債權異議之訴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溫小安 101-03-07 18:37
小弟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打拼了2年手邊有些錢於是在去年買了間房子,賣方及知名仲介都表示無發生事故,買賣合約書上的現況調查表也說沒有相關情事,但不幸的是...在年前聽鄰居說有疑似凶宅,自己調查找到房子的前前屋主,前前屋主表示當時是他丈夫在屋內發生燒炭情事(約5.6年前),前前屋主說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屋內燒炭)!另外這間房子是去年我買的,但是在日前,才發現從頭到尾與我簽約賣屋給我的那人實際上並不是前所有權人,前所有權人是跟我簽約的人妹妹(可能是雙胞胎,身分證很像),我從頭到尾沒見過前所有權人,而與我簽約的人有前所有權人的所有證件印章!(但從到尾並沒有授權書) 小弟想請問 1.若走訴訟民事主張契約解除 價金減少 刑事主張偽造文書詐欺 (法官大約如何判決) 2.請問與我簽約的人是不是偽造文書,詐欺,惡意欺 騙,甚至她用人頭投資,合理懷疑她知道有燒炭情事,刻意隱瞞? 3.請問仲介公司(台灣知名品牌)又該有什麼責任?
蔡明哲 (阿哲) 101-03-07 23:17
民事部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法院可能判決解約來處理,如否,那可能就是減少價金,至於刑事詐欺部分,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可能尚須檢方調查。
迷失方向的海豚 101-03-01 22:07
我在去年二月底認識了網路上的這個人,四月第一次見面後來在六月份時跟他交往,他把自己的身世背景說的多好多好,自己開服飾店有幾棟房子還有車子跟存款好幾千萬的財產,因為我不是貪心的人,所以我也沒去查證這些事,但因為在一起的關係,我很相信他說的話也不曾去懷疑,為了他也跟我前男友分手,後來他用了好多好多的理由騙我借他錢,起先說因為帳戶被凍結無法領錢,為了避稅名下沒登記任何財產,又為了要讓人頭戶的錢解凍又借錢,數以百計的理由都用上了,還讓我去向我朋友借錢,所借得每筆錢都說隔天會歸還,但到現在都沒有還,還騙我家人跟朋友,害我被朋友告民事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在一起的期間還將我放在他那裡的提款卡拿去atm操作借我保單裡的錢,卻還騙我說放在保險箱裡拿不到,我幫他陸續借了將近七十萬,我的提款卡還被借了五萬多,叫他還錢還語出恐嚇威脅我要讓我前男友殘廢,還有壹台筆記型電腦扣著不還我,他做的這些行為我沒有任何證據,現在手上只有壹張他寫的65萬的借據(還是我弟要求他很久他才寫的),我該怎麼辦才好?朋友問過如果走民事,他名下沒財產根本就扣不到錢,我這樣的狀況能走刑事嗎?如果銀行那邊可以去掉提款卡的影像鏡頭應該可以看到都是他去操作,還用我的卡轉帳好幾筆給不知道是誰的帳號,這些是否能成為提告證據呢?更誇張的是他還偷偷跟我朋友借錢,要朋友不要告訴我,利用朋友跟我對他的信任做這些惡劣的行為,報警有用嗎?我碰到的狀況很複雜,希望有人能耐心看完並且能幫我!謝謝~
郭靖 101-03-0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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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方向的海豚 101-03-06 00:07

 之前有問過朋友,也有試著錄音,但有朋友告知這不能當成證據,因為是私下偷錄的關係,

而且是這個人很惡劣,屢次答應要還卻又藉故拖延,欠我們錢還對我們家的人軟硬兼施,

有時打悲情有時恐嚇,卻總是不出面處理債務

惠英 101-02-28 08:44

律師您好:

        1.公司以30萬股份為條件請本人到公司負責經營公司,近日經查她已經到政府碁館辦理轉讓,

           而 在轉讓之前本人已經以存證信函通知他不要違造文書,未經本人簽名,請問我要如何向法

          院提出告訴,追回我的權利.

       2.92年時前男友為了博取我的信任,以他個人的房子辦理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人是本人當下

            他說這個給妳而近日到地政查明,原來他是未經過本人同意拿我當人頭躲開依些債務,

           請問像這樣的問題我要如何追回我的權利.(無任何帳務帳權的問題)但是事他說要給我

          土地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都是本人的名字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偽簽您的簽名或偽蓋您的印章

則已觸犯偽造文書

若確實有這樣的情形

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有關第二個問題可能需請您再詳述一些才能回覆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雪人 101-02-25 22:59

積欠銀行近60萬,但是這60萬是朋友向我借貸的(我算是所謂的人頭),

目前我已協商成立並開始繳款,協商的金額我朋友說會支付

但是我怕朋友不還!

那我是否可以申辦債權轉移60萬至朋友名下?

債權銀行是否會願意接受債權轉移?

或是我們可以私下寫 債權轉讓協議書 .日後的利息由他負責
林智群 (klaw) 101-02-26 00:04

你那個不叫債權移轉,是債務移轉,銀行不會同意的

沒方向 101-02-21 14:45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背信我不會分辨,還請您幫我看看 又,對方是借人頭開公司的話,我一樣是告負責人嗎?? (不還錢的並非負責人,負責人似乎是人頭)
您好:普通侵占罪舉例來說,我把10萬元交給A保管,但A卻將10萬元占為己有,不顠返還給我,又業務侵占,比如B獲C公司授權,代替C公司向客戶收取保費,未將收取之保費交給C公司,卻放進自己口袋.至於背信,例如,我委託D君代為出租房屋,然D君卻將房屋出售,違背我當初請其出租房屋之任務,就您所言,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背信罪亦有可能,我們只要把事實發生經過陳明,把可能觸犯之法條於告訴人列出,是否構成則由檢察官為判斷,至於要提告之訴,應以與您當初協議之人為主,以上供參
沒方向 101-02-21 14:2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背信我不會分辨。 又,對方是借人頭開公司的話,我一樣是告負責人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2-21 23:46
妳所述的情形比較接近業務侵占,建議要對實際負責人或行為人提告
沒方向 101-02-21 14:09
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其它? 2 下面這是我寫的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費用,案件完成之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 XXXXX 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 ???? 條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3 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4 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人頭公司),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
雪奈 101-02-17 00:48

年前我妹妹的友人向她借車,並承諾會幫忙攤還車款,也承諾會繳納稅金
(有點像是借我妹人頭去買車,總之車子是在我妹名下但實際上從頭到尾車子都是她友人在使用)
但直到年,我家開始收到一些監理站的單據跟存證信函之類的,發現此人拖欠稅金未繳
手機也已經停話聯絡不上,因為我妹身體不好沒辦法工作也沒有收入,加上不諳法律
所以就一直拖著沒處理,可是後來陸陸續續又收到停車繳費單
車子跟人卻一直找不到
因為上次我妹去報案的時候警方不知道怎麼跟她講的讓她打消了報案念頭
經過她的轉述我也聽不太懂到底當場狀況是什麼

請問這種狀況可以去報案告他侵占嗎?
那輛車子目前監理站的資料是總共欠款38000~40000左右
如果要告他侵占這筆款項需要先行繳納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7 11:03

可以提出刑事侵占罪的告訴,提告前,不用先繳清欠稅。

JOJO 101-02-12 03:25

我借對方名字帶ㄌㄧ台車子.當初只有寫說這台車子當下使用權歸我.ㄖ後繳完就都是我ㄉ.有付給對方少許ㄉ人頭費用.直到過戶完該給ㄊㄉ費用.因還沒全給ㄊ.當下ㄊ不高興說ㄖ後要過後我門沒辦法過戶因為ㄊ把證件都換新.可當初我門有拿影印雙政件ㄌ.不知還有效ㄇ.對方說以後我ㄇ要賣掉ㄉ話ㄊ較把車子報遺失.我門就有罪.這樣ㄉ恐嚇.讓我不知怎ㄇ半.如果繳清ㄌ我們可以不需ㄊ同意直接過戶ㄇ?還是可以麻煩您交我怎ㄇ做才有立場>"<..如果中途ㄊ要報遺失我是不事變竊車賊ㄌ>"<是不是車子就變ㄊ所有.我好害怕喔.我唯一ㄉ車子就不件ㄌ..幫幫我>"<

蔡明哲 (阿哲) 101-02-13 01:23

 車子是動產,其所有權歸屬跟動產登記是不一樣的,去監理機關登記性質上僅係行政登記,不是登記誰的,所有權就是誰的,是要作實質認定,例如:誰出錢、約定內容為何等等。不過話雖如此,登記還是會有一定的表徵效果,建議還是要作徹底的解決,否則容易引發糾紛

vivian 101-02-09 17:10

請問我在網路上被詐欺了,匯款到人頭戶,但他說他也是被害人,因為他沒出過社會所以輕易把提款卡等資料寄給一位不知名的成年人,也不知道那人的電話資料,被騙後我是去警局報案,最近法院辦決書下來,但裡面只有判易科罰金說是刑事所以沒有提到要賠償的問題,要告民事才有用,我本來是想要私下和解,我是被騙39000,但他說他沒錢只能賠6千,如果我告到民事賠償多少金額呢?要去哪裡告?如果開庭要去哪開呢?我是住台北,但被告是住嘉義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7:41

這種案件很難把錢拿回來,

如果對方真的是被騙提供帳戶,那也是被害人,

現在對方因為被告詐欺的關係願意跟你和解,

建議你跟對方和解減少損失,不然你跑法院的時間金錢成本未必會低於39000元

李岳明 (allen) 101-02-0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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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 101-01-18 08:55
律師你好:
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
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你的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祝你新年快樂!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小信 101-01-18 10:5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祝你新 ... (恕刪)

 

律師你好:但我有些學法律的朋友說這個用179條是不成立的,為何有這麼大的差,如果對方說我沒有拿到錢(因為他的帳戶已寄送出去),為非實質獲益者,他也是遭詐騙才交付帳戶變成人頭帳戶的話,那我還可以對他行使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嗎??我確定有匯款資料、報案紀錄跟警詢證明。告的贏嗎?

 

 

Jimmy 101-01-12 23:15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請問我被詐騙人頭戶了,所有證據對我都不利該怎麼辦?一言難盡~

Jimmy

jimmy您好:

有關您所詢之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帳戶已經被詐騙集團使用

您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幫助犯

因此先確認您如何被詐騙

有無可避免及可歸責之情事

才能進一步釐清是否可以免責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信 101-01-08 22:10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
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銀行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

已違反該規則

可以向行員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並依民法第188條主張僱用人即銀行之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1-01-05 13:57

前陣子在網路搜索仲介的名子,看到有人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詢問仲介結婚了沒,那個仲介曾賣我爸房子,我對仲介很討厭,仲介手段很骯髒,我留言說仲介結婚,她加我即時通和msn,她自稱是仲介的前女友,對談中感覺只想對仲介報復,但我不是很相信她的話,網路認識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欺騙,昨天還去7-11掃描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到隨身碟,寄電子信箱給她資料,但我後來覺得自己很蠢,那種重要的東西,不應該交給別人。

女網友說她到國稅局檢舉仲介逃漏稅,要房屋資料以免那位仲介對我家不利,但我覺得她只是想利用我,國稅局檢舉,聽起來就很不好,現在不敢跟家人說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給她,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 可能 還是要跟家人說 比較好,但他們一定會罵我,後來才覺得這樣做很不好,而且又不認識她,不知道會對我家人造成甚麼影響。

我想問:
1.檢舉逃漏稅是需要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嗎?我感覺很不好,雖然她要求要我給她契約書,但最後決定的人是我,也沒跟家人講。拜託幫幫我,因為那棟房子對我家人很重要,謝謝。

2.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給不認識的網友,並且她說要向國稅局檢舉賣我家人房屋仲介逃漏稅,會造成家人的房屋有任何影響嗎?我爸對我很好,但他說我個性太單純,容易被女生欺騙,現在一想到後果就覺得可能很嚴重,不知道該怎麼辦。

3.仲介其實是二房東,以前家人買的房屋仲介說屋主是他老婆(人頭),那時她們未登記結婚,前屋主賣給仲介,跟仲介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大約有五百萬,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謝謝你

tom 100-12-05 20:37
您好,我媽2年前幫我舅(我媽的弟弟)當人頭,向銀行借了2百多萬,從今年開始我媽就一直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最近還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我媽20天內出面說明。 我媽他今年60,從來沒有工作過,更沒有收入,真的不知道要怎麼還這筆錢,我舅也躲起來避不見面。面對這個支付命令,請問有什麼好的處理方式,我媽很擔心他會因為這樣去坐牢。 感謝您的答覆 另外我們是不是要找律師處理,像這樣的例子,律師都怎麼收費呢? 無助的兒子
如果妳們認為沒有這筆債務,碰到支付命令時可以提出異議,這樣原本聲請支付命令的行為就會視為起訴,你們需要出庭應訴。 不過,看你的陳述,你母親被當人頭似乎是自願的,你們提起異議後還是會敗訴。建議你們先提出異議,這樣可以拖遲被執行的時間,然後再向銀行提出債務協商的請求。 再退一步看你母親的問題,你母親如果沒有財產,那就算有債務,對方強制執行也拿不到錢。
小王 100-11-13 02:16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小王 100-11-13 01:58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你的案子已經有其他人報案,你目前在該案中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告訴人。

你最好將報紙及通聯紀錄保留好,如果有簽署勞動契約那會比較好。

先前有法院判決認為有報紙徵人,因此認定被告確實有被騙提款卡的事實。不過最近詐騙集團知道這個判決後,和幫助犯以相同手法處理的人多了,也許會有法院認為這是另一種脫罪的方法。最好還是對方被抓且承認是詐騙你的提款卡,這樣法院比較會相信你的說詞。

鄭先生 100-11-06 20:38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承辦員警第一時間找出 我匯款帳戶的人頭戶戶籍資料
並發傳票人頭戶到案說明帳戶使用原由
但該人頭戶一直未到案說明 因此承辦警方也就不了了之 沒有再後續追蹤 從94年報案後 到今年100年初我都沒有收到相關辦案進度

等到今年100年八月左右 我又詢問新興分局此案的承辦進度 而這事隔已六年了
後來承辦員警 又拘提這位人頭戶詢問當年帳戶轉交給哪些詐騙集團上游
當然事隔多年 根本已經無法追查上游窗口
當然我也無法再針對人頭戶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且該人頭戶本身在96年也犯起其他搶奪 吸毒 詐欺勒索 早已入監服刑 判決文號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09號判決成立,
因此法院認為 這是連續犯 當然不給予第二次起訴

後來新興分局的督察主任 得知此件事情 也承認此案 是六年前員警的效率不彰所致並已將該員警做行政處分

如果當時94年 承辦員警若能積極辦理 說不定可以及時追查到上游詐騙窗口
畢竟人頭戶只是提供人頭帳戶給上游使用 所判的刑罰根本就不重

如果警員能夠積極偵辦 也許當時就能偵破此案 但因為效率不彰
錯過了辦案黃金時刻...

我被詐騙金額有二十萬元以上 想到很不甘心
如果無法偵破就算了 更扯的就是沒有進一步偵辦追查


關於此點 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我可否提出督察組針對該員警行政處罰的證明文件以及當時的筆錄紀錄
做為國家賠償依據嗎?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9
回覆 鄭先生 的發言內容: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9

 要注意時效問題

 

鄭先生 100-11-08 20:20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注意時效問題

 

律師 我只想問這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要件?

         另外 關於你提及的時效問題 這案子事94年發生 到100年才發現人為疏失

         是否也有時效問題?

 

tertium 100-10-14 03:11

事由:
       朋友(今年10月23日滿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tertium 100-10-14 03:06

事由:
       朋友(年約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乙若有侵吞你給予的錢,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丙的部分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

東坡 100-10-13 18:25

題目:這個案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會被判罪多久?

說明:

一、汪先生和他太太原本向我借款400萬元,為供他們所投資之有望公司(汪先生為董事長,汪太太為董事)購買網路電信設備使用,汪太太並提供1間房地產供我做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借款400萬元,汪太太為設定義務人,汪先生和汪太太共同為此借款債務人。

二、大約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表示:他和他太太因為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14天,以利其向銀行借款400萬元來還給我,汪先生答應14天之後恢復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給我。隨後我答應他們,也暫時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400萬元設定

三、塗銷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完15天之後,汪先生和他太太對我均不理、不睬,並且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給石女(即許太太),並且於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後第25天,將系爭房地產借款抵做買賣為由過戶給石女(即許太太)(註:汪先生和汪太太與許先生和許太太,均有參加或同意上述抵押權設定及買賣過戶,並是透過地政代書代為辦理。)(註:許先生表示他借給汪先生450萬元,他是用4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石女(即許太太)只是他的人頭而已。但是石女(即許太太)表示她借給汪太太250萬元,她是用250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產所有權。)。

四、但是後經本人查証結果: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本案係由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共同設計,以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來剝奪我原來的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400萬元之應有權利,讓我無法回復原400萬元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

問題:

一、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是沒有支付半毛錢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假抵押權設定借款及假買賣過戶。這個案子汪先生和汪太太及許先生和許太太(以下簡稱: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二、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4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5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三、假設最後查出許先生和許太太,只有支付250萬元給汪先生和汪太太,就辦理上述金額不足750萬元之不實抵押權設定借款及不實買賣過戶。這個案子的犯罪4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會成立嗎?各會被判罪多久?其理由為何?

四、以上3個問題,請網路上有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之前輩,提供你的實務經驗或法律知識給我應用,可提供相關法院判決案號更好,本人將感激不盡!謝謝、謝謝!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東坡 100-10-14 17:2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1.我已舉出對方欺騙我塗銷登記的事實,已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完成,文中汪先生已經受到法院判刑6個月確定。

東坡 100-10-18 12:37

 這個問題會太難嗎 ?  請各位 "法律高手" 指點一下吧 !!!

東坡 100-10-18 12: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舉出對方欺騙你塗銷登記的事實,提起詐欺得利罪告訴,請檢察官偵查。

 我提出的問題 ?  請  "法律高手" 陳俊溢律師  指點一下吧 !!!  謝謝了!

小八 100-09-27 11:50


不好意思!想請問有關詐欺的問題

因為我的帳戶被當人頭,不過是我自願提供,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被脅迫)

原因如下:

某一天,我的皮夾不知道是不見還是被偷走,因為放包包裡

回家的時候沒有特別發現,因為那天我跑了很多地方,後來回到家

大約過了2~3小時左右,有人按我家電鈴,問說請問某某某(我)在嗎?

電話是我接的(對講機),我說我就試,她說她撿到我皮包,我就跑去看我包包裡

真的不見,我也不疑有他下去樓下拿,到樓下的時候沒看到人,

不過看到我的皮夾在機車上面,我看了一下,我的錢跟證件都在,想說遇到好人

(因為我也曾經直接撿到別人皮夾送到對方家去,然後送給她家人)

沒想到隔幾天後,在我出門的時候,拍了我的肩,問我說我是某某某嗎?

我說是,他就拿了一些照片給我看,裡面有我家人也有鄰居

我就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我家這邊有個公園,他約我到公園那邊談

說上次撿到我皮夾的是他,她要我幫他個忙,不然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

這時候我就開始擔心,因為我家隔壁出入也複雜(常有人來打牌 門禁不嚴)

我就問她是甚麼事,他就問我說,我有沒有郵局的帳戶,我說我沒有都沒再用帳戶

然後他說,可以是看到我皮夾裡有提款卡,我就只好默認....

然後她要我提供帳戶,我就說要幹嘛,因為我也怕是詐騙集團的要騙我錢之類

不過他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在做放款的(就是高利貸),到時候借款人要還錢他們

需要轉帳給他們,(我也沒想到我會被當詐騙集團人頭)所以需要帳戶,因為有重利罪

然後我當下當然就支支嗚嗚不太想答應,她就說給我回去想想,還留我電話

因為他又威脅我說,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我回家查了一下資訊,

重利罪只有放款人有責任匯到誰的帳戶不重要,因為不是帳戶放高利貸

然後我想說,為了家人安全,所以答應她,等她電話,後來就提供她2個帳戶

我也沒得到任何好處,然後她有一天早上打給我叫我去換印章,然後把帳戶給她

我也就做了,然後這中間都沒甚麼事,他有跟我說,帳號只能用一次,所以用完就還我

不會找我麻煩,然後有一天我又接到電話,叫我去幫他領錢,我也不疑有他的去了

那天我得到的好處,只有吃一頓頂呱呱,因為早上11點跟他去,等到快1點多

然後他請我去吃頂呱呱,那天我領了42萬,之後她就沒有再聯絡我了!

然後我就被銀行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就去警局查,發現是詐欺,被當詐騙集團人頭

不過當下沒作筆錄。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我想應該會有人問,為什麼不報警處哩,老實說我有想過,

不過警察不可能24HR保護我家人吧,家裡剩我弟我妹我媽,我會擔心,所以就答應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我該怎麼辦,做筆錄時該怎麼解釋?或是跟檢察官怎麼解釋

有查了一下,這種是大概會被判幫助詐欺,判刑幾個月或易科罰金

老實說,我不缺錢那點錢我可以分期付款繳,不過冤枉,這種事是否可以跟被騙的人和解

然後就沒事?因為我現在想法是,與其被易科罰金(錢應該給的不是受害人吧)

我可以跟他談和解,這個罰的錢給他這樣OK嗎?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幾乎都是賣帳戶的,不我不是賣帳戶,我也不缺那點錢去賣帳戶,賣一個帳戶

價錢3000~5000不等就算給他5000,2個才一萬,我裡面的帳戶,

提供的裡面本來就有幾千塊,我的其他戶頭全部錢加起來也幾十萬(剛退伍)

我很多朋友跟我借的錢收回來也快10萬,過去在學校當替代役,弄合購,錢我也都先墊

一次都好幾千或上萬,還有我都會買狗罐頭(一次都賣半個月大約1000塊左右給校狗)

等等事情可以證明我不缺錢,這樣有用嗎?我之後要自己開店做生意,不知道這個

會不會被影響到,不想要有很多麻煩,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給他們擔心跟念

很抱歉~文章那麼冗長,但很真心的想請專家幫我解答!!拜託拜託...

如果還有甚麼問題可以跟我說,我再補充希望可以解決,謝謝

 

 你所陳述的案件事實部分,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很難。不過,你如果有意思和受害者和解賠償當事人金錢,那或許可以請求法官可以從輕量刑,判個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緩刑

楊麗雅 100-08-27 19:23
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家中的小孩就我跟二弟還有一位母親 由於我父親在7月底時已過世,父親未過世之前,有卡到一件妨害風化罪刑 因父親是經營八大行業,可是店名的人頭不是我父親,是找另外一位林先生 當時,父親未過世前,有出庭過一次後,就有收到一封起訴書,則是在8月底開庭 之後,今天8/27(六),那位林先生有親自到我家來找我母親 他要求我母親幫忙作證、然後說能不能先付個幾萬塊給他 (母親也很笨,因為她沒有想到說作證的後果卻先答應了他 ~"~) 可是,我自認為,我和母親和我弟,跟這件事情無相關 因為我從小幼稚園開始,父親就不常常在家 母親跟父親的關係是,分居大於同居多 所以,我想問說 因父親過世,但未辦拋棄繼承 (因還在服喪中,想說等喪事處理完再辦) 這種的刑事案件 是否也會和我母親和我弟有相關?! 然而我會叫母親不要出庭作證這OK嗎?!
出庭擔任證人,為確保證詞的真實性,除了需要具結外,如果被發現證詞虛偽,未來還有面對偽證罪之風險。 因此,如果對方要你母親出庭作偽證,最好是推辭,如果法院傳喚了,你母親有出庭之義務,若你母親出庭,可以表示對於事實不清楚、不了解,這樣也可以避免偽證罪的風險。
Ralph 100-08-05 11:04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或利用與廠商議價的方式將購買機台的金額以一定比例回饋到自己帳戶。目前我手上只有一些資料,但不知能不能用。

另外教授它們也以我們為人頭申請國科會助理經費,但我離職以後卻以那筆經費是同事的績效獎金為由,要我將經費吐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那位同事也一直在call我要我還他獎金。我真的不是很懂狀況,因為到目前為止一共有三個同事打過來,一個說經費是學生的獎金,一個是說經費是另一個助理的薪水,最後一個就是剛剛說的績效獎金。我是真的不懂,以我的名義,我執行計畫的國科會助理薪資。為什麼要吐出來給他們。

可以請你們幫幫忙嗎?我爬過文,都沒說可以向誰申訴。教授們又和國科會的人處的很好。我不知道要是將事情透露出去,會不會造成石沉大海的狀況。而且教授它們都違反規定,一個人掛名好幾個計畫。在那邊工作什麼都沒有,還落到要把錢還回去的問題。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你們幫幫我,謝謝。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6
回覆 Ralph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這些行為如果屬實,是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的,您的證據如經研判是足夠證明你所述的事實,及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的話,可向地檢署檢察官按鈴申告。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Ralph 100-09-22 19:1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首 100-07-26 17:21

您好,我是一名來自澳門的僑生,在今年的四月份我被人騙錢了,騙案手法是一名自稱是網拍賣家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轉帳出現問題,每月會自動在我戶口扣錢,所以到附近的ATM操作取消,結果我把接近三萬塊轉出了,後來我就報案了,現在已經找到那個人頭戶,他要求跟我和調,但是由於我還沒有滿二十歲,而且我是僑生,所以區公所要我提交兩份文件,一份是證明我父母跟我的關係的文件,另外一份是我父母委託一位台灣人陪我調解委任書,但是我父母實在是沒空去辦理這些文件,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取消調解嗎?如果我取消調解就會代表我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嗎?我明年三月份就滿二十歲了,我可以現在先保留追究的權利,待明年我滿二十歲之後再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從民事起訴取回我的錢嗎?如果要從民事起訴的話我需要支出哪些費用呢?謝謝回答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你可以暫時不和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調解聲請撤回調解聲請或沒有達成和解方案,只要不要拖到時效消滅,你的請求權並不受到影響,因此你可以等到明年你成年後再聲請調解

觀察你的描述,你已經向警察局報案並提起告訴,告訴人只要有意思能力應該就可以提告訴,且詐欺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你已提起告訴,警察及檢察官會主動處理本案。

100-05-03 18:06

我弟弟郵局存摺及金融卡於8月份遺失,年紀尚小(78年次),不清楚需辦理掛失,直到10/27收到警局通知涉嫌詐欺,11/1需至該分局填寫筆錄
10/27去電該分局確認,承辦員警休假,無法提供查詢,故去電郵局確認,我弟弟的帳戶已於10/12收到警局公文將帳戶中止,疑似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
10/29去電承辦員警表此帳戶於10/2使用金融卡提領一空(未告知提領金額),後來收到民眾報案,質疑我弟弟私下販售帳戶,否則對方怎麼會知道提款卡密碼?
已多次與弟弟確認未販售帳戶、借用他人,後來說明當時怕密碼忘記,於存摺記錄密碼

請問有沒有辦法協助舉証或釐清我弟弟非詐騙集團、販售人頭帳戶??
謝謝

李人傑 100-04-25 21:50

被朋友片去當人頭>朋友的姐姐開酒店>向我開口公司的負責人先暫時申請我的名子>順便可以幫我培養信用>自己學識不高對這些也都 不懂>也沒有拿什麼人頭費用>當知道有狀況時>他們姐地都一直避不見面>聯觸犯違反商業登記法都是自己借錢去繳的>更可 惡的是稅金都沒有幫我繳害的我現在被限制出境>找到他們人都跟我說一定會幫我繳>但還是一值在敷筵我>現在還找的到人>請問有什 麼法規可以告他或要怎麼處理才可以幫我討回公道

故鄉 100-04-25 21:47

房地產法律問題】仲介賺取價差,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賣房子的時找了一個知名仲介公司,要賣的時候仲介很快就找到了買家,但誇張的是原來仲介公司以人頭戶向我購買,再賣於買方,以賺取價差,想請問我可以告他解除買賣嗎(註一)?

【解析】

按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註二)。違反前項規定者,其 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為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定有明文,是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自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倘有 違反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是本案中的出賣人,得向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請求「加倍」返還「該價差加計利息後之金 額」。惟除「另有約定」或「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註三)外,尚不得解除買賣契約,蓋民法規定買賣契約得解除者,係「給付遲延仍未於催告期限內履 行」(註四)、「不按照時期給付」(註五)、「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註六)、「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不能除去瑕疵」(註七)、「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致不完 全給付」(註八)等情形之一者而言,尚不及「仲介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如何催收管理費較合法?改寫而成。
註 二: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5年04月18日94年度重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如依情形, 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 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民法第568條第1項、第566條、第57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 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所謂『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依內政部89年5月2日內中地字第0000000 號函示,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是上訴人主張依習慣請求以1個月租金額計算之居間報酬,固屬有據,然依民法第570條規定,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故上訴人得請求之居間報酬為系爭 大樓居間完成樓層(B1、B2、1至10樓、12樓)月租金之一半即3,520,063元【(1,447,500元+1,945,125 元+1,042,500元+900,000元+1,140,000元+565,000元)÷2=3,520,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超過此部分之 請求,即不應准許。」參照。
註三: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 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脅迫終止 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371號判例:「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 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參照。
註四: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五: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六: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七: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參照。
註八: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47

房地產法律問題】仲介賺取價差,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賣房子的時找了一個知名仲介公司,要賣的時候仲介很快就找到了買家,但誇張的是原來仲介公司以人頭戶向我購買,再賣於買方,以賺取價差,想請問我可以告他解除買賣嗎(註一)?

【解析】

按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註二)。違反前項規定者,其 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為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定有明文,是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自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倘有 違反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是本案中的出賣人,得向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請求「加倍」返還「該價差加計利息後之金 額」。惟除「另有約定」或「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註三)外,尚不得解除買賣契約,蓋民法規定買賣契約得解除者,係「給付遲延仍未於催告期限內履 行」(註四)、「不按照時期給付」(註五)、「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註六)、「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不能除去瑕疵」(註七)、「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致不完 全給付」(註八)等情形之一者而言,尚不及「仲介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如何催收管理費較合法?改寫而成。
註 二: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5年04月18日94年度重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按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如依情形, 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 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民法第568條第1項、第566條、第57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 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所謂『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依內政部89年5月2日內中地字第0000000 號函示,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是上訴人主張依習慣請求以1個月租金額計算之居間報酬,固屬有據,然依民法第570條規定,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故上訴人得請求之居間報酬為系爭 大樓居間完成樓層(B1、B2、1至10樓、12樓)月租金之一半即3,520,063元【(1,447,500元+1,945,125 元+1,042,500元+900,000元+1,140,000元+565,000元)÷2=3,520,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超過此部分之 請求,即不應准許。」參照。
註三: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 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脅迫終止 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371號判例:「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 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參照。
註四: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五: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六: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參照。
註七: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參照。
註八: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小江 100-04-25 21:38

我賣房子的時找了一個知名仲介公司,要賣的時候仲介很快就找到了買家,但誇張的是原來仲介公司以人頭戶向我購買,再賣於買方,以賺取價差,想請問我可以告他取消買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要取消買賣契約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7-05-09 22:53

有位朋友大約於四年前接到詐騙集團簡訊詐騙,陸續匯款二百多萬到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後來報警處理;此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被抓的人頭戶均判無罪,只有共同裝設、販賣電話詐騙集團的二人,其中一人已刑事判決確定,另一人共同連續幫助常業詐欺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位朋友這四年來過的很辛苦,負債很多,但又不符合低收入戶。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志工接到電話只是推給法院的調解委員會.....@_@
請問該如何向這二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相關費用可否要求被告支付?自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嗎?如果被告住在中南部,在北部提起訴訟需注意哪些事情?
希望大家能夠提供相關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提起民事訴訟,應擬民事起訴狀並送到法院,本件應注意時效之問題,即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