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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勞基法的法令條文可保障我們這些員工們??

  • 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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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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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

    我們工廠位在台中工業區  因為雇主在彰化大村買了間廠房  要把台中廠完全遷移部份彰化廠  部份台南廠  (台南場現已是與台中廠同公司名  而彰化新廠不知是否更名  同不同公司名是否有差異? )    有些員工不願意被調到彰化廠或台南廠  因為沒有車造成交通不便   只能騎機車   但路途太過遙遠所以都不想去   過去也不知道是否適應

    就因為如此  我們這些非自願性被調派到彰化或台南的員工擔心   若將來台中廠遷移了   接下來是雇主必須要遣散我們  還是我們必須要自行離職?  ( 若自行離職  我們將不會有遣散費用 )

    這樣的做法讓我們覺得是變相裁員  用些小技巧要讓一些比較資深員工自行離職   將少發放遣散費   讓我們很忿忿不平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勞基法是否有法令條文可以替我們這些員工到到一些保障??

    還請你們幫幫我們!!  謝謝你們!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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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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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審視您們與公司是否有簽訂勞動契約,若有,契約內容如何約定??這樣才能繼續回覆您的問題,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李儼峰 (李儼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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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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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資法上關於工作地點的變更,必須勞資雙方同意。

    僱主片面變更,可能違反勞基法或契約約定。

    您們的主張是什麼?是薪資?請求回去上班?或是想要乾脆離職請求資遣費?

    法律上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要特別注意30天的期限。

    如要離職,建議您要向僱主請求開立非自願姓離職證明。

    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安排調解,如不成則可以考慮司法途徑,有任何問題再來信詢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