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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業之派下員資格

  • 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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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17:44 最後編輯日期:101-05-2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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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爺爺的爸爸是被招贅,但僅爺爺一人是冠母性,其餘兄弟皆從父姓,如此爺爺是否有成為派下員(曾祖父這邊的公業)的資格。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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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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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因您的問題未明確提到該祭祀公業是父系還是母系,所以區分情形說明如下:

    1.父系: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所以也就是說,只要祭祀公業沒有特別訂定規約規定,派下員就是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當然也包含您爺爺。

     

    2.母系: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您爺爺的情形正好就是屬於上面條文中「該女子招贅夫生有男子冠母姓」,所以您爺爺仍然可為派下員。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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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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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您~~我是要請問父系這邊的

    因為有代書幫我們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給我們的解釋是"另依台灣就有民視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性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奇派下權上部因而喪失。" 所以認為我爺爺無派下權的資格,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這樣的解釋很模糊,所以我們總覺得有點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