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業之派下員資格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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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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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您的問題未明確提到該祭祀公業是父系還是母系,所以區分情形說明如下:1.父系: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所以也就是說,只要祭祀公業沒有特別訂定規約規定,派下員就是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當然也包含您爺爺。
2.母系: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您爺爺的情形正好就是屬於上面條文中「該女子招贅夫生有男子冠母姓」,所以您爺爺仍然可為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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