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甲方]幫前妻[乙方]養一個孩子至5歲.現在要跟孩子生父[丙方]求償.5年扶養費.
依行政院主計處有公告.換算求償金額約90萬.但乙方5年來是家管無工作.全靠甲方薪資扶養小孩.這已無爭議. 請問依法可向丙方要求全數扶養費嗎??還是只能要求1/2??因目前丙方只願付1/2和解.但不知法官是否能判2/3或全數??有沒有可能判比1/2低?? 謝謝回答
1.請求主體應該還是母親 因為你對該子女目前並沒有扶養義務 2.至於金額原則上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負擔 建議可以先主張對方負擔全額或是三分之二 由法官去裁減 不過這當然涉及裁判費的問題
只能請求1/2,因為你前妻也需負擔1/2撫養義務,
如果真要全部求償,只能提告你前妻跟生父兩人,各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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