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存證信函
- clair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5-26 13:56
- 文章人氣:1040
- 個人積分:2
-
自中國大陸進來一小ˋ批約300pcs的塑膠卡套,做為百貨公司的贈品, 確不知道塑膠套上面的印刷的原始設計者在台灣已經註冊,目前這300pcs贈品都已經贈送完畢,而收到存證信, 這個品牌是我們不熟悉的品牌, 百貨提供圖片要我們代為尋找, 結果找到了類似的,送樣品給百貨確認後,就直接自中國購買,疏忽了這?個可能涉及侵權的問題. 目前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存證信確實載明所以權利,所以我想我們是真的闖禍了~~該怎麼辦呢? 完全沒有概念, 原先就沒有打算獲利只是服務客人處理一個小單,結果真的讓人不知所措,請教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 clairewang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5-28 09:21 最後編輯日期:101-05-28 09:21
- 文章人氣:357
- 個人積分:1120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從您敘述判斷,配合現行商標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文義上觀之,確實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但是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商標之使用有99年民商上字第6號判決,其認為「參照商標法第 6 條規定,所謂商標之使用,使用人須有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亦有行銷商品、服務之目的,且有標示商標的積極行為,標示需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始足當之。準此,就贈品標示商標之情形,倘使用人並無行銷該標示商標商品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未產生相關消費者將使用人所欲行銷商品而與他人商品相區別之結果時,即難認定贈品上標示之商標屬商標之使用,而不受該法第 29 條第 2項第1款規定之拘束。」
所以重點在於,該商標權所使用之商品因為主觀上您僅係用以作為百貨公司贈品,並無行銷該卡套之意思;客觀上該被侵害之商標是否就是用作卡套之類的商品,又是否會讓消費者混淆,都有斟酌餘地,所以是否侵害商標仍有討論空間。就算真的侵害,損害賠償上也還是有爭執餘地(贈品並無任何收入)。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