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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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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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要件請參酌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請台端審酌婚姻不能維持之原因並參考上開要件。
2.程序上,離婚訴訟為強制調解之程序,故台端聲請裁判離婚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
3.需有證據。最好有人證及物證。
4.訴訟時間不定,需視兩造爭執事項之多寡。
-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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