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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

  • 瑜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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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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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 訴請離婚的程序  有何條件限制? 需要人証或物證嗎? 時間會是多久?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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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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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545號
  • 1.離婚要件請參酌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請台端審酌婚姻不能維持之原因並參考上開要件。

    2.程序上,離婚訴訟強制調解之程序,故台端聲請裁判離婚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

    3.需有證據。最好有人證及物證。

    4.訴訟時間不定,需視兩造爭執事項之多寡。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 林岡輝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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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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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請裁判離婚,需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當然訴訟上是講求證據,所以若要裁判離婚,也需先蒐集相關事證,才能提高勝訴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