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對方是在南部提告,而我將此案件聲請移轉到北部,
現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想對對方提誣告,請問:
對方是否也能將此案件移轉到南部?
案件管轄主要是以原就被,所以原則上案件會在被告的住、居所地進行。例外為犯罪地。
由於台端擬提告之案件為誣告罪,原則上除非對方之住、居所在北部,或者提告的地點在北部,否則原則上無法將案件移轉至北部。若擔心舟車勞頓,可先至鄰近警局提告製作筆錄,如經警方受理者,或可減少一次的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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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管轄 如果就你們案件看來 被告住所地在南部 當初提告訴也在南部(嗣後聲請移轉管轄) 確實有可能由南部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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