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模特兒經紀約?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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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04 16:52 最後編輯日期:102-01-0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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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可否解約或終止契約部分,需先看契約書有無賦予台端此種權限,宜將契約書委託律師審閱確認。又實務上有認經紀契約性質上為委任契約,得一方終止,故如契約未約定台端有終止契約之權限者,或有可能參酌上開法院見解為主張。
2.如果提前終止契約,是否均需要罰500萬元部分?需先看該約款契約是否不公平或悖於公序良俗,如公司係因提供台端培訓達一定期間,始約定台端必須履約達七年者,衡量公司投入培訓之金額,與約定期間相當者,該約款恐怕有效。又,如台端提前終止後,因台端業已履行二年,就已履行之部分可主張酌減。又,如台端能舉證台端提前終止,致公司所受損害遠低於500萬者,或有再酌減之機會。至契約是否有效?酌減金額為何,需賴台端之舉證,及法院之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3.建議再與公司協商,督促其提供更多之通告。如仍未果者,再商談是否得合意解約,並免除賠償責任。 -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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