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前陣子有官司被偵查, 前幾天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書, 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 不起訴書上提到告訴人如果不服可在七日內再提上訴, 我想請問所謂的七日內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不起訴書上有兩個日期不過沒標明. 2. 如果想知道告訴人是否有繼續提上訴有什麼管道可以查詢呢? 除了打電話問告訴人..... 謝謝.
告訴人不服叫作再議。以告訴人收收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算七日。並非不起訴上面的兩個日期。若告訴人有提出再議,地檢會把卷移到高檢,那時你就會收到副本通知。不然就是打電話進去問原偵查的該股書記官。
告訴人或許會比被告晚一點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你可以從你收到之後,計算約十天左右
再打電話給原承辦股的書記官,問他有沒有收到「刑事聲請再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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