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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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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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是因為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然屬於財產權,所以如果想讓其他繼承人無法向被繼承人的配偶主張權利(如果配偶財產比較多的話),是可以書立遺矚聲明在死亡時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基本上原則繼承人就無法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主張進而繼承;但如果對方財產比較少,因為是被未死亡的一方請求,所以即便書立拋棄之聲明,對方還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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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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