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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謝律師您好

  • 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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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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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謝律師您好 : 想請教公司於今年1月9日無預警資遣 , 通知我從明天不用來上幫班 ,薪資發到1月31日 . 資遣費算到1月31日 , 請問有違法嗎? 當初是簽 " 不定期勞動契約 " ,我該爭取什摸麼權益 ! 很弔詭是公司卻沒要我簽任何文件 , 只給我一張預告資遣通知書 . 請懂相關問題的大大們可以幫幫我解答這些問題嗎?感謝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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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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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僱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