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由於近日內公司內部有私人物品遭他人損毀的情形發生
但因嫌疑者不願承認
且相關證人由於其職位上的關係,被要求不得對此事進行評論
若以發 內部MAIL的方式,
主體以"兇手或是該同仁(非嫌疑人的名字)"來進行戲謔性的嘲笑(or怒罵)破壞的行為
是否會有毀謗的疑慮產生??
再麻煩各位解答
1.如果沒有辦法特定對象 應該是沒有誹謗的問題 2.縱使可以特定對象 但評論人可以證明所述為真 也未必會構成誹謗罪
如果已經指名道姓且不是事實,應該成立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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