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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讓我請育嬰假

  •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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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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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在3月中上顧主提出口頭申請育嬰假(因為之前提出的人都沒有批准,所以沒有書面申請文件可以填寫),但6月17日育嬰假就結束了,顧主卻要求我回去上班,不然就算我自行離值要賠約10萬的違約金.我說我已經提出育嬰假申請,顧主表示我提出不代表他就要批准,所以我至少要再上7個月等人力比較足夠我才可以放假,我現在不回去算曠職論..可是我就市因為在醫院上班baby沒人照顧,所以我才必須請假,所以請問我該如何做??再請問因為當初是口頭申請,所以我想寫存證信函,表示我當初真的三各多月前就提出申請,那存信函該如何填寫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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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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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依照法律規定,受僱者在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若您已在醫院任職滿1年,您最多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而且雇主不可以拒絕您的申請。依您的敘述,雇主要求您回去上班,已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您可以向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訴。而且雇主以育兒作為離職理由,也因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而無效。

    (2)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不一定要用書面,您當初以口頭申請還是有效力的。但確實是用存證信函方式比較有證據力。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內容直接寫明依法要請育嬰假,如果還是不准,則請向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訴即可。

    (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16、3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