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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仙人跳或桃色糾紛

  •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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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2 04:16 最後編輯日期:102-02-0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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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近日來接到不明男子電話恐嚇

    事發經過,小弟與一名已成年女子於雙方自願情況下發生肌膚之親,經過半年後遭不明男子打電話恐嚇

    該名女子與小弟認識時尚未有法定婚姻關係,但已知有男友,但發生肌膚之親時僅知女方有男友但是否有法定婚姻關係,是未知的狀況下,而該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稱該女子為老婆。

    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提及將對小弟與女友進行人身迫害(在此不明男子有提及是否需要帶人找小弟並請小弟吃子彈),若需要人身安全無虞,就需要付出高額費用給該不明男子,不明男子於電話中提供該方自稱為人頭帳戶之郵局帳號,要求小弟進行限期內匯款,若未匯款或報警使該帳戶遭凍結,將對我方採取上述之人身迫害行為。

    目前已向警方報案,且警方已受理並提供報案三聯單,且向警方提供電話錄音存檔以及簡訊內容等物證。

    在此想詢問,第一、警方受理恐嚇案件,案件類別屬於妨害自由,正確與否?

                      第二、不明男子有提及"子彈",目前無法查證是否對方確實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物品。若此案件警方函送法院後,是否可多加要求警方或法院查證對方是否確實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情事?

                      第三、通話內容中,不明男子提及高額費用,警方有說到目前我方因尚未進行匯款動作,所以現在尚未構成恐嚇取財部分,但恐嚇取財罪刑比恐嚇妨害自由罪刑更加重,正確與否?

    另外,以上述情事在尚未匯款或與對方相約碰面進行付款動作,是否就無法構成恐嚇取財?

                     第四、基於人身安全下,於報案過程中,有向警方提及此部分,警方有說明可針對報案人住處多加巡邏,但女友部分仍需到該住所所管轄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進行備案,才有辦法請求警方多加巡邏該地,是否如此以及是否可由報案者本身請求警方向女友住所知轄區分局派出所提出巡邏之要求?

                      第五、基於人身安全下,若需要配合警方進行調查或法院開庭,是否可向警方或法院提出不和加害人碰面或同庭偵詢?

     

    目前心中有這五點疑問,還請各位律師解答。

    感謝各位律師耐心閱讀,在此預祝各位律師新年快樂!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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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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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您的告訴代理人,可以避免跟加害人接觸,且有律師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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