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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糾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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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7 18:43 最後編輯日期:102-02-07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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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委會當然無權進行認定,不過如果管委會置之不理,則本案僅能訴訟請求應負責的人(有可能不是管委會)進行修理,故你可能需先瞭解管委會進行所謂判定有無什麼依據、其有無合理性等,再決定是否向應負責的人提告。在實務上這類的案件法院一般都是以鑑定報告來釐清責任歸屬,但鑑定費用往往不低(有可能會比修復費用高),而且鑑定結果甚至有可能是指向原告要負責,所以是否以訴訟來處理,這個部分應讓加以充分考量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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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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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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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委會都已經自己承認是公共管線破了

    那麼這件事實就很明確,應該沒有送鑑定的必要

    你看看是不是明管破了

    是明管的話,就拍照存證

    你家漏水的部分,就用估價單

    這是簡易案件,送去法院,應該很快就會判下來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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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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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管委會都已經自己承認是公共管線破了

    那麼這件事實就很明確,應該沒有送鑑定的必要 ... (恕刪)

    管委會都已經自己承認是公共管線破了??????(有嗎?)

    另請注意本件訴訟原告是負有相當的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就是敗訴的結果...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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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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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太趕抱歉我再重新整理一下事情經過

    律師大人您好:請?一些問題,懇請指點

    事由:

    樓上公共管道間水管半夜(不知幾點)減壓閥損壞,至水管爆裂水柱如瀑布般傾瀉而下,造成樓下水流無法渲瀉,水流往住戶屋頂天花板亂闖傾瀉而下,造成家電用品如電視機,書籍,天花板壁紙脫落,牆壁因濕氣過重出現霉斑,壁?(碰共)樂器受潮等等損壞,

    樓上住戶開會時表示,管道間減壓閥屬公共設施,不屬樓上住戶區域,故不用賠償,委員會同意其說法,一致通過不用付半點責任理賠,

    並判決如下,若私有住戶管線漏水,上層負責修復管線,及若因漏水產生裝潢及設備損壞,各自樓層,各自修復,同等本大樓因公共設施管線老舊損壞,管委會負責修復管線,而住戶室內裝潢設備損壞,各自樓層各自修復,

    因能當上委員會要職者,多半通天文知地理,能言善詞者 ,故請不嗇指點, 感恩

    請?:

    1有明文規定,此判決是合理嗎,(每月一坪60元管理費,保含每月申請水電保養費不含此事件理

    賠嗎?那管理費到底在管理什麼?

    2受災住戶可有明文規定可因此事件損失,合理向管委會請求災害賠償

    3如可以,本住戶因不懂法律的自我保護,致當下都?拍照留存,但總幹事都有拍照留存,並請保

    險公司人員來受災住戶看查災情,但因不在理賠範圍內,管委會只好?避責任,而做此判決,而

    本人又要如何保障權利進行要求理賠,程序,要如何走才合理,請慈悲指導,無限感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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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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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委會幾個委員所下的決定不是「判決」....對於住戶原則上都沒有拘束力的,何況就你所述也只是幾個委員的想法而已,事件的重點還是你要怎麼去蒐集證據、分析原因事實來作後續主張,沒有清楚的事實,再強的律師憑空恐怕也抓不出所謂相關規定的...把資料提供給律師幫你分析這樣才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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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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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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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應由法院判決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判決通常以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對判決不服者,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