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三方詐騙,為何要賠償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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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21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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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對帳資料確認無誤,並完成A所提供的服務,B也於A的評價告知,收到A的東西,問題來了~,突然來了個C君對A提告民事訟訴(當然A的收款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說他購買的是數位相機,並非與我交易,並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但對A而言,收到B所提供的匯款資料,當然是提供所刊登的服務,目前判決書指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規定,從反面解釋,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契約並不成立。又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畢竟我收到款項,也付出我應服務的東西,沒理由又叫我賠償,我豈不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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