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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之聲明該如何寫?

  •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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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4 12:44 
  • 文章人氣:2634
  • 個人積分:4
  • 一年多前,我服務的公家機關給我一個行政處分,要我繳回先前溢領的津貼,我按照該行政處分的指示,立刻返還。前幾個月,我才發覺那紙行政處分錯誤引用法規,害我多繳回了溢領的津貼,我要求機關返還溢繳的部分。我先申訴,機關自認沒錯,不願返還;再經過訴願後,訴願機關以我的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須於行政處分書送達後30天內提出),因此訴願不受理,但是在訴願決定書的理由中也指出原處分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為非法之所許,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自行撤銷。我服務的機關一直不願自行撤銷該行政處分,請問如果我要提起行政訴訟,在訴狀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才能要回我溢繳的錢。要寫成
    (1)確認原處分違法

    (1)撤銷訴願決定及撤銷原處分 (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1)撤銷原處分 (我認同訴願決定書的裁定,但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在吳庚老師的「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中,都沒提到這樣的案例,懇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 顧繼珩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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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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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你只要撤銷原處分,那就可以得到救濟了不是嗎,所以你可以只寫:原處分撤銷

    不過,因為你已經超過法定的救濟期限,即便你的訴之聲明寫對了,法院還是會駁回你的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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