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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大律師賜教

  • 扛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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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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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與乙非預謀基於租屋動機 逕自於白天自未上鎖(有鐵捲門但平日長期沒放下)之人車出入道(明顯為大樓公共出入之人車入口)進入無門無鎖之分租套雅房入口樓梯直上4樓 取自4樓某住戶之置於鞋櫃鞋子明顯處的鑰匙 再以其鑰匙開門進入行竊 一人把風之及徒手翻找方式(未做任何屋內外破壞)獲得財物 為普通竊盜罪抑或加重竊盜罪?(毀越之定義?並無破壞毀損 以鑰匙進門並不是越而是進 只有兩人未達三人 非夜間破壞 無持任何工具器械) 又如為普通竊盜罪是否另遭起訴侵入住宅? 麻煩法律學士不吝賜教!!感恩(參考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號判例)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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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5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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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不要參考舊判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已修法將「侵入住宅」列為第一款加重要件,不論是不是「夜間」,本件應屬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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