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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01-04-27 10:47

想請教有關竊盜案件的問題...

我哥哥因吸毒.竊盜目前人已在勒介所中...前些日子,家裡收到判決書才得知此事,判決書上說10日是上訴期限,我們己經過了...,而判了一年五個月,說是有拿工具加重的,因其中有四起竊盜案,問了他本人他說是因為工作關係認識主要犯罪人,對方給了他工作所以不疑有他的幫他開車.看車,幫他搬運東西,檢方說他這是共犯,要哥承認,哥說那個工頭給他吸毒還要求他要幫他工作,請問我該如何幫忙他???他明明是被利用的!還可上訴嗎?若上訴我要提出什麼理由呢?或是如何讓他判少一點?可能緩刑嗎???                  無知無助的求解...懇請律師回覆...感激不盡!!!

法律規定,你哥哥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否則就會確定判刑一年五個月,但是因為他在監所,要以送達監所時為準,而且只要他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就算上訴。至於你們收到判決書後,如果他已經上訴,您父母是可以幫他選任辯護人的。而就案件實體而論,幫忙開車.看車,幫他搬運東西,仍可能屬於竊盜罪的共犯。如果他確實不知道自己是在做幫助竊盜的行為,可以「主張對方是要他進行相當平常的搬運工作,並不知道對方是假工作之名行偷竊之實,所以自己沒有竊盜故意或竊盜幫助故意」。如果法院採信,仍有可能輕判甚至不構成竊盜罪。至於法院判刑一年五個月,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哥哥之前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仍有可能藉由上訴爭取緩刑或輕判的機會。另外吸毒案與竊盜案這兩個是分開來的,縱使不成立竊盜罪,並不代表吸毒案的勒戒就沒事。

(參照刑事訴訟法351條,刑法第13、30、74、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嘉 101-04-24 22:17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因之前經營生意失敗˙導致傾家蕩產一無所有˙居無定所˙戶口寄居在嬸婆家˙而我也沒有固定的住所˙房子賣掉之後˙戶籍一直沒有遷出˙也不知要遷到哪就一直沒有去辦理˙我跟父親戶口寄放在不同的地方˙而跟父親也居無定所˙四處打工過日子˙直到前天父親因開工程車去買工具˙因無攜帶安全帶被警察攔了下來˙警方要求我爸出示基本資料讓她們查詢˙父親一直無法提出偷跑走了˙後來警方因我父親逃跑扣留了我們的工程車˙說要我父親出面說明才可以把工程車牽回去˙本想說父親是因無照駕駛害怕被開罰高額罰金所以逃跑˙後來回到家我跟父親說明工程車被扣壓˙父親才坦承跟我說因之前做生意的時候有被告偽造文書˙法院一直傳喚因遲遲都無去導致被通緝˙當天我就馬上帶父親去台南地方法院報到˙法院那邊也判了我父親(限居)˙到了隔天我們也主動到交通隊說明一切˙警察資料一查查緝到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後來我問警方我們昨天已有到法院跟法官說明一切了˙法官也判決了(限居)˙為什麼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呢˙警方電腦一查說妳們到法院說明的是偽造文書的部份˙不過你父親還有2起竊盜案件˙1起詐欺罪都被通緝中˙其中有一條竊盜已經被判決55天拘役˙那時我們整個都看傻了˙怎麼會多出這3起案件˙後來才知道身分被盜用了˙跟警方說明這一切˙警方也說目前電腦顯示是你父親的身分˙如果有什麼冤屈或什麼要說的話要去跟法官說˙就這樣我跟我父親配合警方做了筆錄˙再來被送到偵查隊˙偵查隊那邊說要先執行這55天的拘役˙再從偵查隊送到台南地檢署˙開了臨時法庭˙在開臨時法庭父親也跟法官表明了說這一切˙身分被盜用了˙法官也在庭上核對字跡˙法官自己看了也一直笑˙跟我父親說你可以上訴(翻案)˙不過現在這其中有一條竊盜案件已經是確定的˙已經判決了˙所以必須由你去執行這55天拘役˙後來法官判決55天拘役(易科罰金5萬5)另一起竊盜案(5萬元交保候傳)˙這兩起竊盜案結束後父親馬上被送往嘉義地檢署開另一起詐欺案件˙那是因為父親的哥哥說要買車子˙用了我父親的身分去買的˙父親的哥哥說會去繳不要擔心˙後來都沒有去繳被告上法院˙這一切所有的事情就通通落在我父親的頭上˙這就是我們台灣的司法嗎?˙台灣的司法以及法律˙在偵辦的過程沒先確認身分就可以開始偵辦˙也沒釐清案情就移送法院判決嗎?我父親本人從未到過警察機關做過筆錄˙也從未到過法院˙為什麼警察機關就認定我父親犯竊盜案件˙還可以移送法院審判讓真正犯罪的人逍遙法外˙讓我們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來承受這一切呢˙為什麼警方不去調查真正犯罪的人˙沒有確認身分˙法院就這樣判決呢?

PS:現在詐欺案件已有要庭外和解(還會被判刑嗎?)

為造文書(現在被判限居等候開庭)

竊盜案件(法官說一件竊盜案件已判決55天~易科罰金或被關)=>以易科罰金

另一起竊盜案件(5萬交保~等候開庭)

我現在到底該怎辦呢~~天天為了父親的事情在擔心~在煩惱~都快要無心工作了~請求幫幫忙

mimi 101-04-18 19:56

案件原由:

A與B同來我經營的店內偷竊(有錄影錄下行竊過程),兩天後才發現,去警局報案,隔約一個月A與B又至店門口徘徊,此次未進門行竊,但我衝出店外攔阻兩人離開,被B駕駛的汽車拖行後,腳受傷住院手術,因此B被起訴傷害罪,A與B都被起訴竊盜罪。

 

開庭狀況:

3月底開庭時,檢察長於庭上訊問兩人都坦承偷竊,並當庭對我道歉,對於和解金額我共要求賠償30萬元(包含傷害竊盜),兩人當庭答應,但又說沒有那麼多現金,希望可以分期支付(但庭上A說他應該只要負擔5萬元,因為他沒有傷害的部分),因當時無法協調好民事賠償如何支付,故我當庭並未和解,改為下次開庭前先和解,再開庭。

 

開庭後有互留聯絡方式,B表示希望我能撤回傷害告訴,並問我傷害和解金額是多少,我說7萬傷害23萬竊盜,B說那下次開庭前他會帶7萬元來先請我撤回傷害告訴,竊盜另議。

 

因為不想為了後續和解金支付問題要一直與對方連繫,所以四天後跟對方說兩種賠償方式,1.維持原本共30萬的和解金額,7萬元開庭支付後,23萬分一年內還清,須自行向銀行申請抵押,開立銀行本票,每月約支付兩萬元(1人約1萬)

2.總和解金額降為25萬,開庭前直接付款。

 

問題1.

後來B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想和解,錢不太夠他會努力去想辦法,但是A不打算和解,A打算被關,因此會變成1人和解1人不和解的狀態,這樣是否可行呢?

問題2.

如A不和解,那麼我能夠跟法官要求任何A的賠償嗎?例如他去坐牢時的監獄中工作所得?

另外假設被判不到半年(可易科罰金),這樣我能夠由A處得到任何賠償嗎?(A和B都應該有車或房子,但不知道是否在此兩人名下)

民事和解如不成立,被害人應該如何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呢?還是能夠申請支付命令嗎?法院會判決被告賠償XX金額給被害人嗎?

問題3.

又如果B當日並未帶足夠的錢來和解,但又表達他誠懇想要和解的意思,我該怎樣才能保護自己不會被騙和解,但最後卻拿不到甚麼錢的狀態(我能接受最糟的狀態是不和解,但我不希望被騙和解後又甚麼都拿不到à糟糕透頂的狀況)

 

謝謝您的協助與閱讀 下周三要開庭 希望能夠有熱心的律師協助幫我看一下該如何是好 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4-18 21:43

1.一個和解一個不和解,是可以的,有和解的會判輕一點

2.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

3.建議拿到錢再簽字,比較有保障

Schick 101-04-16 09:53
律師您好~ 近期因"竊盜罪"即將去地檢偵查庭 筆錄上承認犯行及歸還所有物品~並和被害人取得和解書 這樣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嗎? 能在偵查庭檢察官那裏就全案告一段落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4-16 23:10
如果情節很輕微,緩起訴的機會是不低的,但是要職權不起訴,相對機會就低一點,但是不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在偵查階段就會結束,原則上不會跑到法院去。
逸宸 101-04-03 10:59

去年大概7月份時因為朋友跟我說他之前的老闆欠他錢,答應他說要先車子給他做抵壓.我心想如果別人答應他的因該沒有什麼問題.所以想說就先答應他吧,

過了一陣子某天晚上他突然打電話給我說車子他朋友要開下來了叫我出去等他帶他去把車停好就好了

可是我等到他們開車來時  (開車的人我不認識)  是一台賓士的禮車.因為那禍車又有加裝 gps  所以開車的人又跟我找了個地方 把 gps 自行拔下 後來又叫我找個地方讓他把車停好...因為我是住該地區的人 所以那裡有空地我大概多知道.所以也帶他去停車

後來因為他又等我那個朋友要回來戴他回高雄.所以我又戴他去他們指定的地點去魏我那個朋友.魏那個朋友出現時.因為他們要走了.所以他們把 gps拿給我叫我隨便找一個地方丟了,說真的.當時要拿去丟的時候也覺的怪怪的.後來我心想反正也不是我開的車.如果真的有什麼問題,或者是他騙我的.那我也會跟警方說

後來某天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有一件竊盜的案件要麻煩我過去說明一下.當時我直覺就跟我說一定是那一件沒錯.所以我去了也真的是同一件

後來我一五一十的跟警方說了事實.也跟警方說明了我為什麼會這麼做的原因
(因為是我那個朋友跟我說他老闆欠他們薪水沒發所以車子先讓他們做抵壓我當時才先答應他們的).而且也跟警方說那個人也是一經過一個朋友才認識的.所以跟那個請我幫忙的朋友也才認識不到15天因為覺的他說話的樣子蠻正派的所以才會相信他

後來去開檢查庭我也一五一十的跟檢方說了.而且他們如何去偷車他們幾個人去做的過程我也完全不清楚.而請我幫忙的那個.也跟檢方說了.我是不知情的.也說了我沒有參與偷車.也說了我不知道實情

現在檢方也把他們犯案共三個人二男一女起訴加重竊盜罪..(不包括我在內)

而我檢方卻把我起訴   普通.贓物罪   我的問題是我已經清楚承述我所知道的事
而且在筆錄上我也說明了.我為何我幫他們的理由.而且我也不是說我有得到什麼好處或我有條件才去幫他們的.只是基於因為認識跟純粹的幫忙而已

這樣檢方也要用普通贓物罪起訴我真的很無奈想知道我該好何解決.而且我也並不知道那是  贓物  何來收普贓物之嫌  只是想理清我是無辜的而已

而且我之前也有犯罪.我多旦承了.也判了緩刑2年.目前也在緩刑中要到今年5月才滿.而且我也多一直有好好工作目前也多好好的在做人..也結婚了目前老婆也懷孕了,不想因為這樣的衰事而去坐牢

想問我到底要如何解決

away 101-04-02 01:39

朋友在A公司任職,後來公司倒了,只說了要求員工自行解散
銀行為履約廠商,A公司介紹B公司給銀行要接後續工程!
後來朋友收到A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說我朋友拿了C跟D兩樣東西
C東西屬於E公司,D東西屬於F公司,要求我朋友物品交給B公司,
不然要告他竊盜侵占!

請問一定要把東西交給B公司嗎,A公司到處發存證信函要求把公司資產跟物品都交給B公司
可是卻又不出面處理債權問題,(員工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廠商欠款..)
存證信函都是A公司發出的,可是存證信函留的聯絡人卻都是B公司的人
這種方式算不算惡意脫產給B公司?

真的沒有辦法可以治他嗎?

小憨 101-03-31 00:32

實務上的見解對於加重要件我很疑惑:

1.加重竊盜罪的三人以上,如果甲乙丙共同實施都既遂,由甲、乙行竊,丙負責把風,是否構成加重竊盜罪所謂的三人以上呢???


另外

2.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二人以上,如果甲乙共同實施都既遂,而甲實施強制性交,乙僅在外把風,是否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所謂的二人以上呢???

文志榮 (阿照) 101-03-31 14:54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是﹕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上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是指實施共同正犯而言,而把風者,若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把風角色者,仍然是共同實施犯罪之正犯,所以仍然要以二人或三人犯罪而構成加重構成要件之罪名。此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6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cadeau36 101-03-22 08:36
我的親弟弟曾在99年因精神問題犯了竊盜案獲不起訴處份,但是今年又一時不察再次犯案被查獲並送警局作筆錄並移送,結果現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上面明註以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請問:
1.他是否將會因為第二次犯案面臨刑期?
2.由於第一次犯案獲判不起訴處份,不是緩刑,這樣有簡易法庭有可能針對第二次犯案給予輕判嗎?
3.他以現行犯被逮捕,對犯行也完全認罪,請問這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利?
4.弟弟竊取的金額約莫3000元,其實不是他所需要的東西,而他也還在服用醫院開的精神藥物,這些會對判決有所影響嗎?
5.收到這個"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離判決還有多長時間?
6.為兄的我,能夠為我弟弟做些甚麼? 以幫助他不要面臨牢獄之災?

請大大幫助回答,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他是否將會因為第二次犯案面臨刑期?

本次由於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所以法院基本上會不開庭就直接判刑

2.由於第一次犯案獲判不起訴處份,不是緩刑,這樣有簡易法庭有可能針對第二次犯案給予輕判嗎?3.他以現行犯被逮捕,對犯行也完全認罪,請問這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利?

是否會輕判需視整個犯罪情節及犯罪態度等而定

4.弟弟竊取的金額約莫3000元,其實不是他所需要的東西,而他也還在服用醫院開的精神藥物,這些會對判決有所影響嗎?

此部分可以向法官主張你弟弟行為時是有精神障礙狀態,請法官送鑑定,以便能減輕其刑或免罰,所以要先聲請法院開庭而且動作要快,不然法院約一個月就會做出判決

慧家 101-03-13 15:12

各位好~如題~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請大家幫我看如何是好~
我們這是新ㄉ社區~那有一間是專門放垃圾~ 和資源回收ㄉ資源回收室~只要是社區住戶都可以自由進出~想說竟然是垃圾沒人要~在不知情也沒有貼告示說不能拿ㄉ情況下~就拿給自己媽媽做環保~分類~隔 天管理員告知我這不能拿~是要納入公基金ㄉ~之後知道就不可能再去拿~管理公司和住戶開會後結果也是說不予追究~但保留法律追訴權~若再犯~才以法處理~
可是這ㄉ主委卻不肯放過~堅持私下請律師提告~所以我就收到法院傳單~上面是

竊盜罪名~我該怎麼辦~真的在不知情ㄉ狀況下~想說媽媽喜歡收集資源回收~想讓媽媽開心~結果卻背負竊盜罪名~心理好難過~可以請大家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是好~謝謝大家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情形確實有可能會成立竊盜

竊盜罪是屬公訴

並沒辦法私了

但基於本件的案情較輕

可以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03-13 18:08

既然沒有貼告示說是住戶共有,應該沒有竊盜犯意,

建議儘速到現場拍照存證,證明沒有貼公告,即使有貼也是後來才貼,

這個案件應該打無罪,畢竟沒有的事情卻要你認竊盜罪,你應該也沒有辦法接受

amy 101-03-07 13:40
律師您好 父親繼承祖父共同持份32分之1的地,祖父已去世20幾年了,父親前年因經濟有問題把自己持有的32/1賣給第三人,(不是共同持份的人),其它共同持份的人有好多人他都不認識,也是隔代再繼承,最近父親收到對方提告,要告我方刑事侵占竊盜,但在轉賣給第三人前他一直都有繳地價稅,中間也有開一次祖產會,內容並未提到不能轉賣,只有說明要與建商改建的事情,開完會我父親有簽名就只有去這一次而已,我聽父親說還有其它三位也被提告,他們早在民國88年已經賣掉他們自己持有的部份,昨天父親有去法院做偵查,請雙方到院說明,對方的說詞是,我爺爺在世時後有答應不可轉賣,也說我爺爺有簽名,但這也過了很久的事情,應該也過追訴期了,這對方要告我方告的成嗎 ?還有我父親說他根本也沒聽過我爺爺說土地不能轉賣的事情,對方堅持要告我們,不肯和解,請問律師們能否給我答案,還有後續我們應如何處理呢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48
你祖父同意不得轉賣的約定,原則上你父親要受拘束,不過如果沒有罰責的話,應該是告不成,其他土地持有人雖然有優先承買權,但擅自賣掉不通知對方,對方是沒辦法撤銷之前的買賣的
小陳 101-03-06 23:28
您好..律師..我於2/3 和人有行車糾紛 因對方罵我神經病 我一時衝動用三秒膠 倒入他的機車鑰鍞孔..我於 3/5被告毀棄損壞 去警局作筆錄也認罪也希望和解.也告知員警我二年前有公共危險6月及竊盜三月前科而家人中媽媽哥哥二人是身心障礙希望對方諒解.旦員警說他有事不能來要我留下電話等他打來..如對方不和解也不出面..我目前是否會加重其刑.或是他也會去法院開庭再請他原諒..如他都不出面是否我只能被重判?.以上問題還請包含,,感恩!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58
你這個事情情節不嚴重,應該不會重判,可爭取緩刑看看
amy 101-03-06 18:18
您好 父親繼承祖父共同持份32分之1的地,祖父已去世20幾年了,父親前年因經濟有問題把自己持有的32/1賣給第三人,(不是共同持份的人),其它共同持份的人有好多人他都不認識,也是隔代再繼承,最近父親收到對方提告,要告我方刑事侵占竊盜,但在轉賣給第三人前他一直都有繳地價稅,中間也有開一次祖產會,內容並未提到不能轉賣,只有說明要與建商改建的事情,開完會我父親有簽名就只有去這一次而已,我聽父親說還有其它三位也被提告,他們早在民國88年已經賣掉他們自己持有的部份,昨天父親有去法院做偵查,請雙方到院說明,對方的說詞是,我爺爺在世時後有答應不可轉賣,也說我爺爺有簽名,但這也過了很久的事情,應該也過追訴期了,這對方要告我方告的成嗎 ?還有我父親說他根本也沒聽過我爺爺說土地不能轉賣的事情,對方堅持要告我們,不肯和解,請問律師們能否給我答案,還有後續我們應如何處理 謝謝
您好:倘您父親根本不知道您祖父與他人有不得轉賣之約定,且該不得轉賣之約定亦非由您父親所承諾時,您父親無刑事背信之問題,又您父親只簽署建商之說明會,亦只是報到之簽名而已,(通常是報到時簽名,若是已有結論時再簽名則另當別論),且會中亦無不得轉賣之說明,即表示您父親並未承諾該繼承而來的持分不得轉賣,所以只要表事實跟檢察官據實說明,要成立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低,以上供參,
雅雅 101-03-06 15:31

2010年因為包闢他人偷竊,最後我也被叛了竊盜罪..(緩刑兩年)
2011年在掏寶網拍上買手換項鍊和耳環,但是因為金額不足他說不發貨到台灣,後來我詢問客服他說要滿500元(大陸幣值)他推薦我買包包之後在網路上拍賣~就是類似代購可以平分運費,他說很多客戶都跟他們批發,才推薦我這個方法~當時我沒想太多阿他也有貼圖給我看說很多人買這是熱銷款之類的,我也買了寄來後我連用都沒用就直接在露天賣販售.客服還教我如何經營甚麼的~說賣得好可以再向他們訂購~當時包包訂了4個賣了2個~因為覺得很難賣也有人通知我說這樣是犯法的(問與答那邊)我嚇到就不敢在賣~可是沒想到昨天家中收到法院通知信說我違反商標法~我上網爬了很多文才知道網路上有網路警察在抓,我當時在代購包包時,真的沒想太多也不知道不能賣,單純聽聞客服就販售覺得自己很笨,違反了商標法~我很擔心...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很想問那我緩刑的罪會不會被撤銷緩刑呢?我該怎麼做..我目前還是大學生..很怕被抓去關毀了自己的前途..

林智群 (klaw) 101-03-06 15:47

 你這個情形一定會被撤銷緩刑

解決之道有二:

1.法官同意再給你機會(可能性不高)

2.把案子拖過兩年緩刑期間,可以試試看

 

雅雅 101-03-06 16:0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但我緩刑是2010起 現在是2012年收到信

但我轉賣掉時是2011年,請問你說脫過緩刑,是指判決出來那一刻嗎??

我有點不太懂,如何拖延...??一但撤銷緩刑是會再度判刑嗎???

 

林智群 (klaw) 101-03-06 16:23

你應該已經快滿兩年了,

法庭進度取決於檢察官法官,要拖過這段期間有點難度,

一旦撤銷緩刑就會連之前竊盜分別判刑 

李岳明 (allen) 101-03-0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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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101-03-07 15:44

 我不是故意的犯罪,真的不知道會違反商標法...

我看樣子我真的也沒救了.錯得離譜...

林智群 (klaw) 101-03-07 17:22

 你還年輕,遇到事情就去解決,以後避免再發生即可,不用太自責

star 101-03-02 22:29

律師們您好:

因之前在路上有撿到一隻手機(非全新,只有手機),內無sim卡,所以沒有回撥和打出,我就用自己的 sim卡放入使用。因我人在台北,近日收到南投草屯分局寄來的通知單,案名為竊盜(嫌疑人)。因自己因為曾因竊盜目前正在緩刑中,不知這樣是否會有影響。另外,如果和對方達成和解是否可以撒告並不留紀錄??

已確定會到案說明,請問大約要如何說明我的情況,這部份會因竊盜起訴嗎?? 我可以提供地點,但日期真的想不起來........請問合解的機會大嗎?

會移送法辦嗎

 

感謝回覆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可以朝侵占遺失物罪方向去打

當然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也有助於減輕刑責

並避免前罪之緩刑撤銷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star 101-03-03 12:52

 感謝回覆,那請問一下 這是可以和解不留紀錄並不送法院嗎?? (現在是警查局那裡要我到案說明)

想問一下是否就算還了合解了還有刑法上的問題  感謝^^

阿豪 101-03-01 22:16

律師你好: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我朋友應將公司的東西運送出去賣,這總行為約10~13次 共得金額約16~20萬元,這樣的行為會告什麼罪行呢? 是竊盜 還是背信 侵占 ,目前公司尚未報警處理。

蔡明哲 (阿哲) 101-03-01 22:30

 若你朋友不是為公司處理事務,比較不像是背信,至於是侵占抑或竊盜,則要看那些貨物是否是你朋友幫公司保管而定,但是不論如何,這3種罪原則上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建議在還沒東窗事發前,趕快跟公司談談看吧。

小瑩 101-03-01 14:32
律師: 我還未做筆錄, 但是已經在幾份文書上簽名(警方叫我簽的, 不確定那是否為筆錄...筆錄簽個名就製作完成嗎?), 不知員警建檔了沒? 我如果直接在警局坦承犯行的話, 是不是檢察官就會如同以上所述, 認為沒有繼續偵辦的必要? 而跳過偵查庭, 直接送上簡易法庭? 可是不是坦言從寬嗎? 我先認罪不妥嗎? 是否要等到開偵查庭在認罪? 又, 如果我不在警局認罪的話, 筆錄上會不會說我沒有悔過之心? (但是監視器有拍到我竊盜, 又怎麼能否認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3-01 22:27
警方做完筆錄,應該會移送給檢察官偵辦,通常都會再開庭。至於你認罪與否是否有利,則需視案情而定。
小瑩 101-03-01 14:29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 剛剛爬知識+看到: "簡易法庭就是: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 ,所以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簡易判決...... 也就是說:可能當時警察作筆錄時,你已經承認竊盜,所以就去簡易法庭,不用跑偵查庭(節省社會成本)..."
蔡明哲 (阿哲) 101-03-01 22:28
不用開庭的部分,是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法院原則上是不開庭,但是在這之前檢察官通常還是會開偵查庭。
TRUDA 101-02-19 23:53
這個星期四,我媽媽因為竊盜罪被移送(金額兩千四百多元), 檢察官有讓他回家(不用交保),檢察官說要媽媽去跟店家道歉, 對我媽媽的態度也很和善,說媽媽犯後態度良好, 目前我們也積極的在和店家連絡和解中, 今天晚上我也準備要讓我媽媽寫悔過書給檢察官, 請問這樣會被判入監嗎? 我真的真的很擔心,媽媽也知道他錯了! 他也答應我以後不會了! 媽媽有聯絡店長,但他說和解的事情要問經理, 經理目前在台北要星期二才會回來, 如果店家不願意和解該怎麼辦?會有影響嗎? 我知道被移送一定會給媽媽一些懲罰的, 但我只求不要入監!我還可以怎麼幫她? 另外,媽媽十五、六年前也有因竊盜被判刑入監, 請問這樣算前科累犯嗎?他真的知道他錯了! 還有,我媽媽不知道檢察官的姓名,請問要怎麼把悔過書寄給他?
TRUDA 101-02-20 00:1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刑事竊盜罪屬公訴罪,?使與對方和解,對方他無法撤回告訴,是本案在於承辦檢察官對您母親之觀感,倘您母親能展現真心悔過之誠意,向店家道歉並願賠償損失時,而獲取店家之諒解時,則因本案金額不高,檢察官可依職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即毋須再至法院為審理,又?使經檢察官起訴,亦可於法院開庭審理時當場向店家道歉及表示願賠償損失,法院可酌量犯後態度良好,而判決6個月以下徒刑,以求易科罰金而免入監執行,又所詢是否為累犯問題,誠如所述因前案係於15年前所犯,並非前案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無累犯之問題,以上意見供參

TRUDA 101-02-19 23:52
這個星期四,我媽媽因為竊盜罪被移送(金額兩千四百多元), 檢察官有讓他回家(不用交保),檢察官說要媽媽去跟店家道歉, 對我媽媽的態度也很和善,說媽媽犯後態度良好, 目前我們也積極的在和店家連絡和解中, 今天晚上我也準備要讓我媽媽寫悔過書給檢察官, 請問這樣會被判入監嗎? 我真的真的很擔心,媽媽也知道他錯了! 他也答應我以後不會了! 媽媽有聯絡店長,但他說和解的事情要問經理, 經理目前在台北要星期二才會回來, 如果店家不願意和解該怎麼辦?會有影響嗎? 我知道被移送一定會給媽媽一些懲罰的, 但我只求不要入監!我還可以怎麼幫她? 另外,媽媽十五、六年前也有因竊盜被判刑入監, 請問這樣算前科累犯嗎?他真的知道他錯了! 還有,我媽媽不知道檢察官的姓名,請問要怎麼把悔過書寄給他?
蔡明哲 (阿哲) 101-02-20 10:54
妳媽媽竊盜的金額不是很高,如果機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話,很有可能獲得輕判,甚至於有緩起訴緩刑的機會,還有妳媽媽10幾年以前犯罪,不是刑法規定的累犯,所以不需擔心。 如果有書狀要送出,不需要去知道檢察官的姓名,只要妳去看傳票上的「案號」「股別」,在妳的書狀上載明就可以了。
李岳明 (allen) 101-02-21 00:0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P小姐 101-01-20 00:51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公開的話,請移除,不好意思。

因我想詢問律師,請幫我看看,我要發給她的信件,陳述內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因S小姐用公司住址寄來存證信函,這樣子算用公司名義寄發私人信件嗎?

我可以寄掛號信件到其公司嗎?

P小姐:你未經本人許可,於2010年11月15日竊取本人照片上傳FB公開網站,已觸犯刑法竊盜罪,並侵犯本人肖像權,又公開辱罵本人虛情假意.批腿等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已購成公然侮辱之罪嫌,當時經由你先生保證你日後不再有這樣的行為,我們才未提出告訴,不過近日你又於fb私自散發不實訊息,傳送手機簡訊辱罵本人,擾亂本人正常生活作息,限你於收文後,親自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騷擾本人,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

下列是我想要回應的內容:

因於2012年1月收到XX中部科學園區所寄出的存證信函,S小姐要求本人親自道歉,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故在此先對於在2010年11月未經你本人同意前,引用其法國蜜月照一事,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之後不會再有此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網路公開討論丈夫和你來往過程中,因他說過曾為你購買衣服、鞋子、包包、導航系統……等商品一事,還有兩人在2007年9月一同至日本出國旅遊四天三夜之事,也見到P先生護照資料有此趟出入境資料之事實,P先生曾與你多次單獨吃飯、逛街、逛賣場、陪同你詢問公職考試、也曾多次到你台中住家和家人相談甚歡和一同出遊。

最後詢問P先生在說明分手原因是友人告知他,見到S小姐在這期間也有其他約會對象,兩人才停止往來。因暸解丈夫生活簡約,顯少主動有購物意願,也並非對每位同事都出手大方的個性,才會誤會兩人有交往的情形,而S小姐曾在電話中哭著說,承認自己錯了,請丈夫勿張揚此事。我在談論此過程用詞較不妥當,而讓你覺得有不堪入耳之言詞,再次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自2010年11月後,只知丈夫有向你和母親為此事件道歉,不知丈夫和你有何約定保證之事?但本人從此也未再有網路談論此事和使用你的照片。2011年12月2日因見你傳來的” 不要再把我加入朋友~因為你不夠資格當我朋友”,才回應此訊息。還有之後你說本人” 做這種小人的行為”那是如何呢?若你無法舉出實證,是否也構成”毀謗罪”呢?另外最後你所說的” 當初的我們相處得很愉快,如果像你幻想的那樣~~到現在還能維持朋友關係嗎??”因見你有疑問,而本人所陳述的事情也並非幻想,都是透過丈夫描述你們來往過程而寫下的,故才以手機簡訊方式做出回應,並非故意做出擾亂你的正常生活作息的行為。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29
回覆 P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30

 依署名決定何人之名義

而非地址

黃宇翔 101-01-19 09:56
律師 : 是否能幫幫我.小弟是否也能請教你?一些事因有被竊盜刑事案件拖連,是這樣的有一次工作發放車子名片時看到一輛車子沒後燈門好像沒關緊車身灰塵有些厚我以為是報廢車人家停在那,門也沒關緊所以好奇看了車子也去給他開門,還真的沒關緊,然後就走了,過了四個月刑事組就來我家抓我說車內有音響和後燈被偷而門把有我指紋,做完筆錄就讓我回去,我家人一直罵我,我也把事情講給我家人聽在開庭時,我媽交代千萬不可以說你有開過門不然人家就一定認定是你做的,在開庭到最後一庭重點也就是那指紋為什麼會在門把上從頭到尾我也說我不知道我只是發名片而已,最後被判了五個月~現在問題是我有寫上訴狀,20天內補理由,可是理由要怎麼寫,如真的沒辦法一定要關,我可以申請易服勞動嗎,我現離婚帶著2個孩子所以我不能被關 ~ 謝謝你
黃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判決不合理的地方去做論述 依您所述之情形 本件除指紋外似無其他證據可再證明 所以尚有爭執的空間 若本案判決五個月確定 您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以免入監執行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張 100-12-10 14:45

案例事實:
這邊先簡單說明一下原委;我在A銀行投資國外的基金產品,故開了1個外幣帳戶與台幣帳戶,上個月初我在A銀行投資的基金分別被人用電話理財交易的方式賣出了5筆,由於國外基金變賣需要時間,錢才會回到外幣帳戶,所以到發現為止,共有3筆被賣出的基金回到外幣帳戶,再換匯轉到台幣帳戶,之後再從A銀行的台幣帳戶轉帳至我B銀行的帳戶中,最後我B銀行內的錢再被人使用提款卡在ATM盜領.轉帳.以及繳交信用卡費用,經過查證,我B銀行內的錢都是被轉帳至同一人的帳戶,以及繳交同一人的信用卡,此人就是我有血緣關係的二哥,至此為已查證之事實。

目前確定涉案人就是我二哥了,請問他這樣算是竊盜還是侵占
A銀行部份,如果經由電話錄音查證確實是我二哥冒用我的身分進行交易,這樣他是否犯了詐欺罪?(他並無直接從A銀行獲利,而是透過A銀行將錢轉至B銀行,再由B銀行取得贓款)

 

補充幾點
我B銀行帳戶的存摺.印鑑.提款卡之前有請他保管,提款卡密碼他也知道;他今年已經被我媽媽掃地出門,當時他只有將存摺及印鑑歸還給我媽媽,提款卡則是自行暗藏起來。
犯案流程:A銀行冒充身分電話交易賣基金>>電話轉帳至B銀行>>使用提款卡從B銀行取得贓款

 你哥哥的行為應該會構成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罪,他犯什麼罪你不一定要確定知道,只要去提告檢察官及法官會依照你哥哥犯罪事實來確定罪名。

Teresa 100-12-05 20:01

法律專家您好,

我的小孩(13歲)及他的(15歲)朋友都未成年,十月初他們趁我們不在家時,我小孩帶他朋友回到我家,他的朋友看到鑰匙櫃上有機車鑰匙,就要我兒子提供機車出去玩,我兒子事後說因為他朋友很兇,所以他雖然有拒絕但是最後還是同意他的提議。他們一人騎一輛機車,使用了3天,最後一天晚上較大的孩子心情不好,提議去飆車,所以就摔車,將我的機車撞毀,並丟棄在野外的路邊!

事後,我們找到他,有請警察來帶他到警局,因為不想直接對未成年的孩子直接以竊盜罪處置,故以事件紀錄簿的方式記錄犯行,那孩子也自己承諾會在十月底負責償還所有修車及安全帽的金額!(一共12000元)

但是至今,那孩子一直以被動及逃避的方式面對這件事,我一再的寬容他,但他卻以一堆說詞一再推拖!最後他給我他媽媽的電話,要我直接跟他媽媽談,想不到,他媽媽更是不可理喻,甚至要我直接去提告

懇請各位專家告訴我,這件事我要怎麼處理,如果真的要告,可以以什麼罪名去告?金錢賠償方面我可以主張什麼?警察告訴我說,是我兒子帶他回家,並提供鑰匙,所以如果真的告他朋友,我兒子也是無法迴避,一定會成為竊盜的第一關係人,是這樣嗎?

警察又說因為不是"故意"毀損我的機車,所以也無法以毀損罪告他。是這樣嗎?

請教專家們,這件事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mimi 100-11-25 21:26

律師 您好:

我三年前因為竊盜案有和被害人和解,那時又是學生,因此當時判不起訴,那兩個月前失業又偷了$700的衣物,原本檢察官在偵查庭說會給緩起訴,後來可能查到之前的案件,所以撤銷緩起訴,前幾天寄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我們有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要求除非三天內給他兩萬,要不然就不和解,還要回大陸,我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的薪水很少,弟弟車禍受傷不能工作,我又失業,所以根本付不出來,後來到對方擺攤的地方也找不到人(流動攤販),警察也不願透漏對方的住所,我真的很後悔,當天也一直道歉下跪,身上也都是傷,但是對方不接受,也付不出來兩萬的和解金,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呢?聽說簡易庭會從輕量刑,如果遞書狀和答辯狀就是要按照一般程序去開庭,也許會判更重,兩者只能擇一,那我想爭取緩刑,想跟法官表達後悔想悔改的心情和已經有跟對方談和解,只是負擔不起兩萬才沒達成和解的過程,而不是完全都沒去跟對方道歉和談和解,目的也不是要開庭辯駁,那該怎麼做才好呢?

mimi 100-11-25 21:25
律師 您好: 我三年前因為竊盜案有和被害人和解,那時又是學生,因此當時判不起訴,那兩個月前失業又偷了$700的衣物,原本檢察官在偵查庭說會給緩起訴,後來可能查到之前的案件,所以撤銷緩起訴,前幾天寄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我們有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要求除非三天內給他兩萬,要不然就不和解,還要回大陸,我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的薪水很少,弟弟車禍受傷不能工作,我又失業,所以根本付不出來,後來到對方擺攤的地方也找不到人(流動攤販),警察也不願透漏對方的住所,我真的很後悔,當天也一直道歉下跪,身上也都是傷,但是對方不接受,也付不出來兩萬的和解金,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呢?聽說簡易庭會從輕量刑,如果遞書狀和答辯狀就是要按照一般程序去開庭,也許會判更重,兩者只能擇一,那我想爭取緩刑,想跟法官表達後悔想悔改的心情和已經有跟對方談和解,只是負擔不起兩萬才沒達成和解的過程,而不是完全都沒去跟對方道歉和談和解,目的也不是要開庭辯駁,那該怎麼做才好呢?
老老實實向法官說明自己的狀況不佳,迫於無奈才做,請法官從輕量刑。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00-11-10 15:41


我老婆跟她阿罵被阿罵親生兒子告竊盜,阿媽生二個兒子三個女兒 在他們小時候因為前夫去世改嫁 第二個兒子前一陣子不幸去世,阿媽繼承了第二兒子的房屋以及債務(因為沒結婚也沒兒子),. 阿媽想說兒女去把債務還掉那他就拋棄繼承,可是沒人要還所以我老婆就拿錢出來還. 阿媽就想說趕快把房子賣了(只有房屋所有權土地,因為土地在一樓大兒子那邊以前沒分割土地),然後阿媽就把房子賣掉 但二樓有神明就問大兒子要不要拿走 可是兒子就完全不跟我們溝通,所以我們把神明拿去退神拿起神明的時候發現二塊金牌(警察有在現場因為兒女一直爭吵說房子是他們的 只要見面就會因為財產吵架)過差不多第三天我們把金牌拿去警察局想請他們幫我們轉交 但沒想到大兒子告我老婆跟她阿媽竊盜 所以我們也做了一整天筆錄 後來送到偵查隊 被退回好像是怎麼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房子裡面的東西 後來大兒子跑去鬧硬要送,我想請問一下阿媽是繼承過來的他也沒住那 重點是大兒子是住一樓不是住繼承過來的二樓 他一樓也有佛壇 他現在告我們竊盜他的香爐神像金牌四面(只有二面 ) 那請問他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繼承過來的房子裡面東西嗎?請問會被收押或禁止出境嗎? 因為我們要出國六天怕沒辦法去 還有這種案子會被起訴嗎? 假如在偵查庭檢察官不起訴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我老婆跟阿嬤 房子也已經賣掉了

100-11-10 15:22


我老婆跟她阿罵被阿罵親生兒子告竊盜,阿媽生二個兒子三個女兒 在他們小時候因為前夫去世改嫁 第二個兒子前一陣子不幸去世,阿媽繼承了第二兒子的房屋以及債務(因為沒結婚也沒兒子),. 阿媽想說兒女去把債務還掉那他就拋棄繼承,可是沒人要還所以我老婆就拿錢出來還. 阿媽就想說趕快把房子賣了(只有房屋所有權土地,因為土地在一樓大兒子那邊以前沒分割土地),然後阿媽就把房子賣掉 但二樓有神明就問大兒子要不要拿走 可是兒子就完全不跟我們溝通,所以我們把神明拿去退神拿起神明的時候發現二塊金牌(警察有在現場因為兒女一直爭吵說房子是他們的 只要見面就會因為財產吵架)過差不多第三天我們把金牌拿去警察局想請他們幫我們轉交 但沒想到大兒子告我老婆跟她阿媽竊盜 所以我們也做了一整天筆錄 後來送到偵查隊 被退回好像是怎麼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房子裡面的東西 後來大兒子跑去鬧硬要送,我想請問一下阿媽是繼承過來的他也沒住那 重點是大兒子是住一樓不是住繼承過來的二樓 他一樓也有佛壇 他現在告我們竊盜他的香爐神像金牌四面(只有二面 ) 那請問他可以告屋主竊盜自己繼承過來的房子裡面東西嗎?請問會被收押或禁止出境嗎? 因為我們要出國六天怕沒辦法去 還有這種案子會被起訴嗎? 假如在偵查庭檢察官不起訴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 那我們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因為怕不告他們誣告 他們會一直告我老婆跟阿嬤 房子也已經賣掉了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11 01:08
回覆 平 的發言內容:

 應該會不起訴吧

?建議不要再告了

100-11-11 13:16

我們其實也不想繼續告下去.只是假如這次沒事不告他們誣告的話 他們會繼續想一些奇奇怪怪東西要再告 阿嬤也70幾歲也不想繼續這樣跑法庭 阿嬤也70幾歲也不想繼續這樣跑法庭 . 因為兒女經濟狀況都不好 就一直想要錢房子而已.. 一開始也是想好好談 問題是沒辦法談 他們要告之前我也說大家坐下來好好談 假如硬要走法律程序 你用不實指控我們也只能告你誣告 ..因為我覺得這才是嚇阻其他兒女的方法 因為之前阿嬤都是比較軟心 想說好歹都是自己兒女 想說好歹都是自己兒女 前面也被陸陸續續騙走許多金錢 這次我老婆站出來幫忙強硬態度 他們所以用告的方式 要我們退縮 假如這次媽媽又軟心下來 難保不會有其他人出來再告 ..我不太懂法律 所以上來問看看

100-10-27 04:27

前些時候被警察通知要到案說明,去了才知被通緝,因為竊盜偽造文書。可是朋友是被冒名去做這二件事的,後來被送到法院了解的情況如下:有人去網咖偷電腦,然後拿去變賣,在變賣同時還簽我朋友的名字跟按指紋,所以朋友就被告了,因為都沒有收到傳票才會被通緝,目前是被飭回等下次開庭。上次被帶到法院因為是星期日,所以那時的庭是不是所謂臨時庭由值班法官來審的呢?當時法官有問我朋友說,敢不敢按指紋做比對,我朋友當然答應,因為本來就不是我朋友做的。偽造文書是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想請問,這種情況我朋友會有事嗎?要做什麼準備為下次出庭?會不會被收押一直到案子結案呢?

 

 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應該是因為你的朋友說那個買賣契約上面有人使用他的名義製作文書,也就是說檢察官要追訴的是那個偽造私文書的人。只要能夠證明你的朋友的指紋與文書上面的指紋不一致,那你的朋友就不會有事了。

100-10-28 09:16

 請問陳律師,那我朋友要如何證明呢?當初出庭時法官有請我朋友按指紋了,說要去指紋對比,是不是這樣就是證明了,我朋友還要拿出什麼證明來自清呢?

100-10-08 19:52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08 19:52
你的問題一開始就不明確,如果是在桌角,為何會不知道是誰的?是屬於侵占無主物還是竊盜他人財物之故意就不很清楚,另外這不會是學校的作業或考題吧?
100-10-08 15:20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08 15:20
竊盜罪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將物品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才會構成,依你所述情形,應有無罪之空間,但民事責任仍難免。
100-10-12 14:04

請問 會有怎麼樣的民事問題呢?C手機並沒有損壞會有怎麼樣的民事問題 我只知道手機的保護殼跟SIM卡有損壞到 那價值也不過500元 民事上會有怎麼樣的賠償問題

100-10-08 15:16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100-10-08 15:09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100-10-08 15:06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文紗 100-10-07 03:13

想請教.因奶奶因車禍意外過往.但是生前有孫子的監護權.<我是孩子的姑姑>
奶奶會有監護權是因為生母都未到庭.<生父已過世8年>.
且由奶奶從小養大.法官才將監護權判給奶奶.
要如何向法院申請交回生母?<生母不知去向>
如生母又像上次那樣未到庭..
是不是孫子將會由社會局接管?..
目前孫子因犯竊盜罪已由法庭判至南投基督救世軍代為管教<已經1年半多>...
到法院申請到監護權過程大概多少時間呢?


拜託專業律師大大能將相關資訊告知.幫幫忙~~感謝不盡!!

 如果沒有任何人向法院聲請選定監護人,則此時小孩應該是直接由其生母監護。也就是說目前小孩的生母應該就是監護人,除非你覺得有必要請法院變更,才有提出聲請的必要。

一、本案適用的法律規定應該是民法第1094條,條文內容如下:

民法第1094 條(法定監護人)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二、因此,本案處理方式應該是由「姑姑」向法院(當初裁定奶奶監護的法院)提出選定監護人的聲請。請「姑姑」在「民事選定監護人聲請狀」中寫明:原本是由奶奶擔任監護人,但因奶奶過世,因此請法院另選定適當人選。聲請時請一併附上當初選奶奶當監護人的那個裁定

文紗 100-10-08 02:58

 十分感謝 陳律師

              吳律師 熱心回應我困擾已久的問題

網站管理員 100-09-05 08:35

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被害人)未主動報案或提告,則檢察官不能主動偵辦與起訴該案件。
例如:傷害毀謗妨害名譽強姦通姦

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事實一但讓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得知,則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開庭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告訴人(被害人)一經提起告訴,則不能再行撤回
例如:殺人竊盜

eileen 100-08-30 13:39

我弟弟是現役軍人(自願役、憲兵)
去年因與同袍起爭執  惡意偷藏對方的金錢(五百)被逮獲

調查時該同袍也承認確實有偷翻我弟弟的私人櫃子
送軍法判四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
年初再犯  偷了同袍1200元  因心理不安自首
送軍法判十個月  每日易科罰金1000元
當初判刑時   長官有提到因為已經是累犯會加重期刑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是連續犯會加重其刑1/2

所以4+4+4*1/2=10個月的判決大家都還可以接受

並且可以以1000/天的罰金取代坐牢

可是今天去繳交30萬5千元的罰金時
卻又告知去年的四個月刑期取消緩刑
要嘛就是坐牢或是多付12萬的罰金
大家都非常錯愕
以為那十個月是已經包含了之前的四個月刑期了

想請問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而未告知家屬及犯人此次判決的涵蓋範圍是否有疏失?

此外 第二次竊盜案審查過程

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   單憑我弟弟的自白就算偵查終結

在程序上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PS.後來發現弟弟的心理狀態有偏差 才會連續犯下偷竊

目前依靠宗教和家庭的力量努力的導正中

也鼓勵他要勇敢承擔過失並改過

只是以為今天繳交了30萬的罰金整件事情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卻又得知第一次的案子竟然還沒有結束

讓大家都非常難以接受

Kiro 100-06-01 17:06

我的筆電於99年12月2日在海洋大學旁放在機車上被竊走,當天馬上就報警處理

在100年4月9日經大安分局轉告已尋回,並將筆電領回,領回後發現筆電已經能壞的都壞
掉了

只剩一些小零件可以取出使用,華碩原廠通報維修費為2萬元

後來做筆錄時也特別交代員警要幫我提民事訴訟,另外邢事他說是公訴罪,要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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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辯稱是開設電腦工坊,4月初一位先生拿筆電來店裡維修的,他說他是作資源回收的
,是一個客人拿去給他回收,收下後覺得外觀蠻好的,所以拿來電腦工坊維修看看,被告請對方把筆電留下,確認問題後再跟他報價,但那位資源回收先生不願意留下姓名和電話,只說下班會再來看。

 

晚上經檢測後他告訴資源回收的客人這台筆電有泡水情形,維修不划算,該客人決定不維
修且願意將筆電送給被告被告不想佔該客人便宜,便以1000元收購。由於被告固定在週
末會送零件到台北光華商廠維修,4月9號時他順便將收來的筆電送到皇家華碩作檢測,經
序號查詢為失竊筆電。被告說這台筆電不是偷來或撿來的,他也不知道來源有問題,不然
不可能會送去華碩檢修,而是直接拆了等語。經查:經查詢被告使用手機093xxxxxxx於99
年12月2日電話通聯紀錄,被告於該2日使用電話的基地台均在新北市金山區,並未出現在
基隆市,又被告是開設XXXX電腦工坊一情,業據被告提出名片1張為證。

 

再衡情被告既係經營電腦維修店,且與華碩皇家俱樂部時有往來,當知原廠筆電均有序號
可資追蹤,則若上開筆電係被告竊得或拾得,或被告知悉上開筆電之來源有問題,當無可
能猶將上開筆電送往檢修,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或拾獲上開筆電,亦不知悉上開筆電來源
有問題等語,確有所憑而堪可採信,自難遽證被告有何竊盜侵占遺失物或故買贓物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
犯罪嫌疑不足。

 


依邢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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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文中最後有提到若不服判決要在7日內提出上訴狀書,可是我又不知道如何寫狀書

但是對這樣的判決蠻不服的,這樣一來我是不是沒辦法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筆電呢??

麻煩律師們幫我回答一下,謝謝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再議翻盤的機會不大。

Kiro 100-06-03 14: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起訴處分後,若告訴人不服,可以提起再議(不是上訴)。你的問題,根據現存的證據資料,我認為提起 ... (恕刪)

所以陳律師是建議不要再議了嗎?

上述是刑事部份,那如果依我現在狀況去向這位電腦工坊老闆提民事賠償

是不是勝算也不大?

 

因為這樣子有點求償無門不知該怎麼辦,麻煩律師幫忙解個解惑,謝謝

故鄉 100-05-03 17:15

【行政法律問題】伯勞鳥的悲歌!法律在那裹?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由於恆春半島取締獵捕候鳥嚴格,獵鳥人改在來義山區先攔劫伯勞,屏東縣潮州警分局今天在來義山區發現一百多支鳥仔踏,救出五十多隻伯勞活鳥,並當場 逮捕獵鳥人詹昌田,這是多年來恆春半島以外取締到最多鳥仔踏的一次。詹姓嫌犯由警方帶回偵訊中。經濟不景氣,獵捕候鳥有增多現象,由於恆春半島查緝獵捕伯 勞嚴格,傳出獵鳥人轉移出恆春半島,一些獵人改在來義山區先攔劫紅尾伯勞,屏東縣潮州警分局特別布局。今天清晨曙光剛露,南和派出所警員就在來義鄉望嘉橋 附近鳳梨園發現插滿鳥仔踏,有五十多隻伯勞掛在鳥仔踏上哀號,獵鳥人詹昌田 (六十八歲,新埤鄉餉潭人) 正在解開掛在鳥仔踏上的伯勞,身上的袋子裡已有好幾隻的活鳥。南和派出所所長陳有輝率領了九名警員和義警,除了將詹昌田逮捕外,並且一一將五十多隻掛在鳥 仔踏上的伯勞鳥解救下來,有的當場野放,受傷較重的送屏東科技大學體檢。在場的員警蔡豐泉說,平均每兩支鳥仔踏上就掛著一隻伯勞,一見到人靠近都拼命掙扎 還吱吱叫,有的鳥為了掙脫還跳斷了腳,警察說,看伯勞飛走但殘腳留在鳥仔踏的畫面很令人鼻酸(註一)。請問,紅尾伯勞鳥的悲哀,法律如何看待之?

【解析】

按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獵捕野生動物,不得 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 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 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分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49條、第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除野生 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註二)外,任何人均不得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得獵捕野生動物者,則不得以「使用炸藥或其 他爆裂物」、「使用毒物」、「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獵捕之;苛有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許可證。更甚者,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註三)。是有關保育類野生動物-紅尾伯勞鳥(註四)之獵捕事項,野生動物保育法業有相當的規定,但其實質的保護,仍有待警察加強執行稽查、取 締,及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與協助了(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7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中央社>獵鳥人來義山區攔劫紅尾伯勞 仍被逮。
註 二:所稱野生動物保育法另有規定者,係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 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 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第21條:「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 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四、有妨礙航空 安全之虞者。五、(刪除)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 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第21-1條:「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 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等規定而言。
註三:實務上,最高法院90 年06月28日90年度台上字第4017號刑事判決:「查紅尾伯勞鳥,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告列為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 動物,而野生物之保護,本為國家公園設立目的之一,此觀國家公園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內,復設有保育研究課,對於野生動物之鑑別,自具 有特別之知識及經驗,本件扣案之野生鳥類,既經該處鑑定結果,認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紅尾伯勞,原審予以採用,並無違法可言。」、90年03月15日90年度 台上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惟查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自白證人即當場埋伏之警員黃居發、方文英之證言,扣案之鳥網八張及採證後放生之紅尾伯勞鳥三 十八隻,上訴人所有之鳥袋一個,墾丁公園管理處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四農林字第0000000號公告紅尾伯 勞鳥係過境候鳥,並未在台灣繁殖,且近年來因氣候、環境生態及人為關係,其族群量有逐漸減少之趨勢,有關機關極力宣導應予保護,其族群量顯未逾環境容許量 等證據資料,資以認定上訴人明知紅尾伯勞鳥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告列為保育類之野生動物,而紅尾伯勞鳥係過境候鳥,並未在台灣有繁殖情形,族群量並未逾 環境容許量,上訴人竟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意思,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在屏東縣恆春鎮三 台山山區(非屬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架設鳥網八張,使用禁止之方式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紅尾伯勞鳥三十八隻等情之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 未具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對於上訴 人辯稱:伊當日早上係要去羊舍路過該處,伊因罹患糖尿病,每日都有帶袋子順便採取草藥用所帶之袋子裝,伊並未有獵捕紅尾伯勞鳥之事實云云。及其辯護人具狀 為上訴人辯護稱:上訴人本有糖尿病,為上山採集藥草之便,即隨身攜帶袋子以便採集,是該網袋並非鳥袋,亦非用以捕捉紅尾伯勞鳥;且上訴人於三台山山區內本 即有飼養山羊,上訴人係為飼養山羊而上山,並順便採藥,殊無進入三台山區捕鳥之犯行;又該八張鳥網並非上訴人所有,警方至上訴人家中搜索,亦未見任何捕鳥 之器具,則上訴人顯無上開犯行;而警方平常即配置照相機,則本件為何警員未以照相機拍照存證,且警方理應待上訴人捕獲多隻鳥後或採集多張鳥網上之鳥後始上 前逮捕以求人贓俱獲,警方已與一般採集犯罪證據之法則不符;另紅尾伯勞鳥身陷鳥網,上訴人豈可以單手將鳥自鳥網解奪取下,證人所證亦與社會經驗法則不合; 況如上訴人如欲將鳥帶回家吃,亦僅成立竊盜而已,不成立上開罪行云云。均係屬圖卸之詞,不足採信,在判決內詳予指駁並說明其理由,所為論,核與卷證資料 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均係就不同情形下,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為獵捕、宰殺之處罰規 定,如僅有其中一款情形之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固祇成立其中一款之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如具有其中多款之情形,因獵捕或宰殺之行為祗有一 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其判決主文應將各款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本件原判決事 實認定上訴人有上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獵捕行為,因而維持第一審援引該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於主文揭明,論處 上訴人罪刑,並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又原判決認上訴人亦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已在判決內說明其依憑之證據及理 由,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上訴意旨指原判決有對於未受請求之事項而予判決之違法,亦有誤會。至上訴意旨其餘所指各節,查或係單純事實之爭執,或為原審認事 採證、證據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範圍,為原審法院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等可資參照。
註四:紅尾伯勞鳥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95Ⅲ燕雀目伯勞科紅尾伯勞」參 照。(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10849&ctNode=631& mp=10 - 92k)。另註三所列判決亦可參照。
註五: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2條:「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 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 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mily 96-05-22 12:32

我日前將男朋友的機車的鑰匙取走並騎走,未料遭男友告訴竊盜,現在我該怎麼辦?

站長 96-05-23 09:39
回覆 emily 的發言內容:

我日前將男朋友的機車的鑰匙取走並騎走,未料遭男友告訴竊盜,現在我該怎麼辦?

1.依刑法320條,竊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而所謂竊取係指未經持有人之同意或無其他正當理由,易他人之持有為自己所有。
2.建議當事人說明其騎走,係經其男友的同意,並非無故騎走,因此,無竊盜故意及意圖。

參考資料
刑法3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