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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合約問題

  • 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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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9 23:02 
  • 文章人氣:2209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一下!我在102年3月18日去了台南一間類似婚友社,他們會不定期舉辦一些戶外活動及一些演講座談會進而認識異性!當天因對方秘書的極力推薦,我也就迷糊勉強簽了和約並支付1000元整!且對方也沒主動告知是否有7天鑑賞期。(入會須繳39000元整)

    隔天我後悔了,我也打了通電話告知他們:我將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並表示要退會解約。但對方回覆要請當天與我接洽的秘書才能退會,並說會請那為秘書與我約定時間辦理退會手續

    因我怕對方會故意拖過7天鑑賞期,而借故收取任何費用

    我想問的是

    1.這種買賣是否有所為的7天鑑賞期。

    2.如果我直接寄存證信函,那我是否就不用去婚友社辦理所謂的退會解約手續

    3.如須寄存證信函,那我該怎麼寫!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感謝回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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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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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並不是所有消費行為通通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如果不是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那就必須商家有做特別的承諾,例如大賣場所標榜的10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等,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七日鑑賞期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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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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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不會有七天鑑賞期的問題,不過你的定金會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