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財產狀況對判決之影響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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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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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去年因車禍死亡,
與肇事者多次調解皆宣告失敗,
共四次,但都是檢察官或法官問他要不要調解她都說好,
然後到調解時態度又不積極,
堅稱自己沒有錢且說我們已拿取強制險的理賠
最多只願賠償3~10萬,且分期償還(一個月幾千元或不確定)
雖然在法律上是過失,但卻導致我母親死亡,
造成我們全家人身心備感痛苦,
這樣的賠償我們當然不願接受,
但肇事者就是一副反正我就是沒錢人也被我撞死了你也不能怎樣的態度,
所以我們在之後的刑事案件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是卻收到法院來函請我們具狀補陳學歷、工作收入、工作狀況、財產,
這似乎是法官判決的參考,
問過書記官表示財產只要寫大約金額就好,
但是財產中的存款都是我父母親過去辛苦賺錢存下來的,
這分明和對方應該賠償我們多少錢是兩回事,
請問如果我們據實以答,法官會因為認為我們的財產狀況較好而判對方較少的賠償金額嗎?
法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證明,只有寫狀子陳述,那麼若我們沒有表達完整,會有什麼責任? 法院那邊是否會對原告進行財產調查?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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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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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的資料主要是用以酌定精神慰撫金應為多少金額這部分,至於財產數額如果你們未行陳報的話,法院還是可以由國稅局的財產、所得資料清單進行推算,所以並不是任意陳報即可充數,再者,財產多少並不是酌定精神慰撫金的唯一因素,社會經濟高者一般常見也都能獲得較高的精神慰撫金,而且實際上法院更不會因為被害人是有錢人家就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所以應當「如實陳報」即可,不用把事情弄得太複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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