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要回已贈與之物
- 顏寧 (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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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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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契約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又依民法第761條第一項規定可知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是此,雙方間既有贈與契約存在,且動產已經交付,系爭手機所有權即為您所有。
初步答覆致此,如有疑問,歡迎來電來信。
0988706305
ning342@hotmail.com
顏寧律師敬上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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