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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賭博罪被抓,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有議,且不了解判決意思

  • 霏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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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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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三月中婆婆因六合彩簽賭遭警察以搜索票到家帶回警局,其中當然也沒收了傳真機、計算機、簽單1張&六合彩及大樂透手冊各一。 婆婆平時是認識組頭,常被朋友要求幫忙一起寫牌傳真給組頭做簽牌,所以若自己或該朋友有輸贏時,婆婆會代收金錢再轉交給組頭,過程中除了自己簽賭的賭金之外,並無其他謀利收入。 但做完筆錄隔天開庭時,據婆婆告知法官問審她是否有收錢時,他因驚嚇而未做回覆,被法官判定是"默認"。結果今天收到該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赫然發現有幾田相當不能接受的判刑(似乎因判決書內容:若賭客如未簽中,則其等所繳簽注賭金均歸XXX贏得,藉由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得利益),想請問該如何處理較好? (想了解處理程序為何? 是否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提供給法院或律師之類~)

    這樣的判決表示確定? 還是表示暫定,被告可提出異議? 若是,提出異議的期限是幾天呢?

    若不處理,是否婆婆需要入獄服刑呢?

    判決如下:

    1.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及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