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至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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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應先釐清公司針對公務車部分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若有的話,可以先了解一下保險得予承擔之理賠額度有多少。
2.本件因您的母親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肇事過失致人於死(是否為業務過失有討論空間),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由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一般來講受害人都會先連帶請求公司來賠償。不過須注意的是,此項侵權行為還是必須由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負擔最終的賠償責任,所以民法第188條第3項乃一併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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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惠婷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以下問題,煩請幫忙,謝謝!
我母親於4月初因公務外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對方可以要求您公司理賠,但能否成立連帶,還必須看細節,這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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