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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至死~

  • 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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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10:30 
  • 文章人氣:827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有以下問題,煩請幫忙,謝謝!

    我母親於4月初因公務外出,駕駛公務車發生車禍~

    造成一死一傷~

    事後查看行車記錄器,我母親是紅燈!

    目前我的問題不是對受害者部份~

    我是想問我母親公司是否有連帶的責任!

    理賠時,是否可以請公司負擔部份理賠呢?

    理賠金額過大,我們實在是超出我們負擔的!

    所以請您幫幫忙!謝謝!!!

  • 佳佳
  • 林如君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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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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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6 │ 律師證號:97台檢證字第7975號
  • 公司在民事上可能會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縱使公司須連帶賠償,公司賠償後仍可向受僱人求償民法第188條參照)。

  • 歡迎來電預約法律諮詢0952755459,來電時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謝謝。可於FB搜尋林如君律師,或google上誠律師事務所網頁。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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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10:50 
  • 文章人氣:33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本件應先釐清公司針對公務車部分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若有的話,可以先了解一下保險得予承擔之理賠額度有多少。
    2.本件因您的母親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肇事過失致人於死(是否為業務過失有討論空間),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由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一般來講受害人都會先連帶請求公司來賠償。不過須注意的是,此項侵權行為還是必須由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負擔最終的賠償責任,所以民法第188條第3項乃一併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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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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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惠婷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以下問題,煩請幫忙,謝謝!

    我母親於4月初因公務外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對方可以要求您公司理賠,但能否成立連帶,還必須看細節,這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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