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時間依據 報案時間 還是 發生時間?
- 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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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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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機車最近被偷了, 我去派出所報了案, 警員也給了我報案證明. 我知道如果在失竊這段期間偷車者使用我的機車涉及車禍,犯罪等違法行為, 我可用此報案證明來證明與我無關. 我想請問的是 證明無關是從報案單據的哪個時間算起? 報案時間 或 發生時間? (警員告訴我從發生時間就來證明就可以了)
補充說明: 機車失竊後, 我去了派出所2次. 第一次是在失竊的隔天我就去了派出所報案,但是在第二次警察才做筆錄,印出報案證明給我. 中間隔了12天. 因此單據上紀錄的報案時間是失竊的12天後. 例如: 失竊發生時間: 6/13, 報案時間: 6/25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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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2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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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單據就可以證明何時報案,至於報案前是否與你有關,只要有合理證明,亦可排除。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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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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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的機車在6月13日就已經遭竊,其時警察如果有接貨之後違規舉發,因為您已經明確說明自己「機車遭竊的時間」,也就是6月13日,警察不會因為報案流程是在6月25日,就把中間所花費的時間而違規或犯案算在您身上。報案時間6月25日是代表警方受理成案案件的時間點(其實嚴格說來6月14日的隔日就已經算成案了),並不會因報案時間而認定失竊事實發生在6月25日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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