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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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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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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你們好:

    我們公司招聘一位員工,他的職稱是外務!但是到我司就職之後發現他手排車不會開手排車(他自己也覺的他不會開)。他是星期一來上班一直做到星期五都沒跟我們說,但是他下個星期一就說他覺的自己不適任所以他不來做了~但是他現在來跟我說他做的那幾天應該要付他薪水~~我就是覺的他來做也沒有做到一個月或是半個月~~而不來做也是星期一當天才說的,這樣我在勞基法是應該要給還是....請各位律師可以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 LEE MARK
  • 天霜雪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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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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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我所知  以勞基法來說  要在公司至少做滿整整七天才有薪水可拿哦~~~若是週休二日的工作  就要從星期一到下星期二  整整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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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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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真的嗎?因為我不太懂這點所以想請有懂勞基法或是有遇過類似的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囉 ^^"

  • LEE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