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我父親過世請了代書辦理拋棄繼承由於其中大姑姑不願配合二姑姑因從小被領養在戶籍謄本上有註記在他一歲的時候被某某人收養為養女戶籍也是一並遷出代書表 示被收養就沒有繼承權的問題不用辦理拋棄繼承與二姑無關但是最近收到國稅局的文件表示大姑二姑是法定繼承人而二姑跟我們還是有血親關係所以有繼承權..想請問有這方面專長的大大們..幫我看看是哪一邊有瑕疵還有我二姑該如何補救他是在完全不知情自己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情求解謝謝
可以朝是否明知為繼承人去思考 亦即前順序繼承人拋棄是否確實有通知到二姑姑 不過縱使沒有合法拋棄 目前也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只是沒有去向法院聲請 將來可能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而已
如收養成立生效,則身為養女的二姑並無繼承權。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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