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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知公司不續約, 但地址不符

  •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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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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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關係有跟公司簽合約, 合約中有約定如不續約需書面提前告知對方, 最近打算寄雙掛號給公司,告知不打算續約,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 老闆名下有超過兩個以上公司, 我簽約的是甲公司, 但是老闆最近改名, 但經濟部營業登記的公司代表人沒改, 那我收件人要寫老闆新名字還是舊名字, 還是只寫甲公司名稱就好呢?

    2. 合約書上的地址是目前上班地點(A地), 但是經濟部登記的卻是B地(是否還是本公司使用存疑?), 而老闆會去的乙公司地址(用老闆的新名字登記)卻是C地, 那究竟我要把信寄去A還是C呢?

    十分感謝熱心律師撥冗回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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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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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建議以存證信函律師函方式進行意思表示通知,事後比較不會有遭到對方故意爭執您未就續約提前為意思表示之情況發生。
    如果原簽約之受僱公司統一編號沒有異動而只是名稱已經變更的話(同一性不變),則應該以目前的公司名稱作為收件人較妥,若就此有所疑慮者,可以在內文中稍微帶到簽約公司原名稱變更的這件事,另外就送達地址部分,原則上若原契約有關於送達之約定者,必須加以確定其內容並依約定方式進行通知,如若沒有關於送達之約定條款,因存證信函並不以寄送一處為限,您可將公司登記地址和負責人辦公處所等均分別寄送一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