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後追討及扶養問題
- 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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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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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進好:
小弟的目前碰到的情形如下,大致上有兩點問題:
先父已在12年前過世
其姐姐在18年前有贊助先父從商的資金
據母親的說法,先父說其姐姐的資金是贊助性質(但也死無對証)
誰知最近開始追討(導火線後詳),說當初是"借"並非"贈與"
要討回這筆錢,並說他有匯款的紀錄可證明有給先父這筆錢
如果以對方提供匯款時間這點來作為佐證,時間已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
是否對其就可以不予理會呢?(甚至是否可以此點讓她補繳贈與稅呢?)
第二個問題是,在先父過世後留下大筆債務
目前已還到剩三百萬,感覺即將可以脫離還債的日子
祖父母已年邁,並有叔叔照顧,但因為叔叔好賭
生活並不優渥,但衣食無虞應無問題
因我及母親都是上班族,我還需輪班
目前根本沒有時間照顧,更別提拿出額外的金錢來照顧祖父母的生活
一個月前已有坐下來談過,提出再給我們一段時間
待債務還到一段落再討論此問題
結果先父姊姊竟然提出如果我們不立刻照顧要告我們"遺棄"
關於此點我於網路查詢關於扶養的權責是依據"直系卑親屬者"的順位
照目前我家族的狀況
且其經濟狀況十分優渥
如果她要以此點告我及母親"遺棄"祖父母
我是否有機會反咬她一口讓她負責祖父母的後半輩子呢?
其實看祖父母這樣我也很難過,但無奈心有餘而力不足
先父姐姐目前已退休且擁有數千萬的房地產
由她照顧應會比我家或叔叔家照顧好
也可讓老人家安享天年,但問題恐怕是卡在老一輩的觀念及姑丈不願意收拾這爛攤子
以上兩個問題
請問我的想法及作法於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嗎?
感謝各位律師先進的解惑!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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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30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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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此需視您姑姑主張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何,才能進一步計算是否以罹於消滅時效,並非僅看十八年前曾經匯款,便可加以認定;另外,需釐清的是您的姑姑是否已起訴請求您返還款項?如有,即便真的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亦務必須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方足以維護您的權益。
至於祖父母之扶養義務人,第一順位為您的叔叔及姑姑,其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因此姑姑要求您與母親應優先負擔扶養祖父母,並無理由。
關於上述的問題,建議得委請律師先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讓您的姑姑明瞭雙方間之法律關係,以免持續遭受對方的不合理要求,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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