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3年 5月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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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5 14:44 最後編輯日期:102-05-0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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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依法須提出執行名義 (確定的民事判決或者支付命),不過對方聲稱要聲請送強制執行,並不代表債權人一定是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有時僅是有利催討的一種唬人技巧而已。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如果電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並未取得執行名義的話,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但如果已得執行名義的話,則必須進一步去檢視有無超逾時效期間,若取得執行名義後重新起算時效仍超逾時效期間,一樣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
另外提醒您,關於電信費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在法院實務上並未歸於統一之見解(有些法官是採消滅時效期間五年之看法),尚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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