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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文送達

  • 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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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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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法院公文裡有一條說:文到後15日(不包含例假日),所謂的文到後是只郵差送達地址(但是收信人不在)還是只收信人簽收的那一天起開始算?

    例如:公文信封上有蓋上5/3號不在家的印章,本人在5/6號正式收到文件,這樣的話是從5/3號開始算15天還是從5/6號開始算15天??

    懇請幫忙解答一下感恩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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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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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實際收到日期為準。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劉家宏 (劉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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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9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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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部分注意參考:
    1.首先你要知道法院文書上所稱之期間,是指1.不變期間或2.訓示期間。
    不變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訓示期間例如收到法院通知,要你五日內補陳答辯狀之類。
    不變期間多半帶有法效果,而訓示期間則無。
    2.起算時間則以,你實際收到當天的翌日起算。(參民法第120條規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3.所以本件應該以5/7起算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