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五十天(懷孕)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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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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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惟若未有上述原因而仍有不便立即入監服刑之情形,實務上可具狀聲請執行檢察官另定時間,惟准否及可延緩多久,則取決於該檢察官之決定。
本件您的情形乃懷胎五個月以上之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建議您儘快檢附醫院診療證明等資料具狀向檢察官來聲請延緩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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