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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五十天(懷孕)

  • 舞小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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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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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原本四月二十九日該去執行但我看錯日期沒去

    昨天早上管區去家裡說要發佈通緝

    我現在懷孕五個月了 還要入監服行嗎?

    法院還會給我機會申請暫緩執行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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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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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惟若未有上述原因而仍有不便立即入監服刑之情形,實務上可具狀聲請執行檢察官另定時間,惟准否及可延緩多久,則取決於該檢察官之決定。

    本件您的情形乃懷胎五個月以上之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建議您儘快檢附醫院診療證明等資料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